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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建筑垃圾管理办法5则范文 阜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阜阳市 阜政办202119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阜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2、管线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 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制度。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物价、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向市市容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
3、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拆迁许可证; (三)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 (四)施工图纸和其他相关资料。 市市容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与市市容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车辆
4、的清洁。 第七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使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八条申请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市市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市容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及已登记的车
5、辆予以公示。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市市容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应当记载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核准的车辆运输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二)按照核
6、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三)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遗撒、泄漏建筑垃圾;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容、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第十三条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须向市市容部门申报,经实地勘察后,由市市容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市市容部
7、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市容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市容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市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奉行以人为本的精神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市容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1年4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阜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阜政办202139号)同时废止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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