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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 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 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及其他 档案等。第三条 本管理方法适用于集团及下属公司(包含全资子公 司及控股公司)。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 集团及下属公司会计档案由集团档案归口管理部门 统一管理,集团财务部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第五条集团财务内部管理体系与职责集团及下属公司财务部设置专项会计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 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组织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
2、计 和使用工作。对财务会计档案的平安、完整、保密负责。(二)负责档案的借阅工作,及时做好登记确保账物相符, 做好平安保密工作。(三)遵守保密制度,维护档案平安,不得擅自扩大档案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机密。第三章会计档案的分类和整理第六条会计档案分类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 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通 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储存的电子会计档案,具体分 类:(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 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 他会计账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
3、会计 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四)其他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 表、预算报告、各类审计及评估报告、票据等其他应当保存的会 计专业资料。第七条会计档案整理与归档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 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并将整理好的纸质 会计档案每年按期存放入档案室保管第八条会计档案的装订要符合国家会计档案要求,内容齐 全,便于查阅。第九条除纸质会计档案外,财务部也应及时在电子文档数 据中心管理系统中做好电子档案数据的录入和归档工作。第四章 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借用第十条
4、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会计档案。出纳人员不得兼管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履行档案清查和移交手续。第H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各类 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执行会计档案管理方法相关规定。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第十二条公司保管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 需要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办理相关手续。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 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平安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办理归还手 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 封和抽换。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借用登记清册,所有借用人应认真填写 档案借用登记簿,将
5、借用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 期等情况登记清楚。第十四条 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 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章会计档案的销毁第十五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管理方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一)由财务部会同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 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 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二)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财务部门和行政部门共同派 员监销;(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 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 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负责人。第十六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 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 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 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第六章附那么第十七条 本管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财务部负 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管理方法中参照执行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如有变动,即自动执行新政策和规定。附件:会计档案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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