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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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盘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源头减量第五章分类投放第六章分类收集运输第七章分类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 会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应,卫生适用、节能环保和便于管理,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 和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 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分类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 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 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第四章源头减量第二
2、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生产生 活平安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建立涵盖生 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减少 生活垃圾的产生。环境卫生、开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财政、商务、市 场监管、文化旅游、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 织实施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的强制性标准,防止过度包装。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外卖等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 动的,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
3、用,并采取措施积极回收利用 包装物。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第二十七条 本市禁止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袋、一次性 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等国家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 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不 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 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部门报 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商务、邮政 等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企业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加强 监督和指导。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 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
4、、可降解的替代产品。第二十八条 旅游、住宿、餐饮、商场、超市、批发市 场等的经营管理者和配送服务人员,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 一次性用品,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醒目提示标识。鼓励家庭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 采购可重复使用的产品,通过租赁、互换、赠与等方式促进 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第二十九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 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 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第三十条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 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
5、优先采购节能、 节水、可以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第三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出台玻璃、织物等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和再利用相关制度文件,并采取有效措施 推进。第三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在住宅区、商 场、超市、便利店等设置便民回收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 上门回收服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 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第五章分类投放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点,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二)有害垃圾,采取防止破损、渗漏措施后投放至有 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由有害垃圾回收
6、站(点)回收;(三)厨余垃圾,家庭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 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由产废单位按规 定集中收集后交由指定单位收运;(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废旧家具、废弃电器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 拆分再处理的大件生活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等上门回收,或者投放至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指定地点。禁止将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 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燃烧 生活垃圾。第三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7、及其他组织的 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属于城市居住区 的,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属于农村居住区的,村民委 员会为管理责任人;(四)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 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 人;(五)机场、火车站、客运站、交通站点、码头、船舶 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 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8、管理责任 人。第三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 责任和分类投放要求;(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配备分类 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 量缺乏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配备;(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 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所在地的 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 类收集、运输、处理,发现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违反分类 收集、运输、处理要求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环境
9、卫生主 管部门报告;(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 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要求向所在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报送。第三十七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 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公布全市统一 的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分类指南。第六章分类收集运输第三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 输服务活动。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厨余
10、垃圾和 其他垃圾应当定时、定点收集并日产日清。第四十条 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 定:(一)根据服务区域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配备与可 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相匹配的分类收集、 密闭运输功能的作业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配备作业人 员;(二)向社会公布服务 和收集时间;(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作业技术规程, 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到指定处置场所;(四)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 遗漏生活垃圾和滴漏渗滤液,并保持车辆外观整洁;(五)收集、运输作业完成后,及时对收集、运输设施、 场地和周边环境进行清理、保洁;(六)建立管理台帐,每日如实记录生
11、活垃圾来源、种 类、数量、去向等情况;(七)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第四十一条 收集、运输服务单位或者企业,发现交付 收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按 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应当拒绝收集、 运输,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县级环境卫 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处理完毕。第四十二条 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 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转 运设施、场所运行规范。第四十三条 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 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结合 当地实际,分别编制、公布可回收物、有害垃
12、圾、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收集、运输作业规范及分类收运方案或路线图等, 并加强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作业 通道畅通。第七章分类处置第四十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 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活动。第四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资源化利 用,其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由依法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资格的企业处置;(二)有害垃圾,由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单位 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
13、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三)厨余垃圾,由处置服务企业采用生化、产沼、堆 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四)其他垃圾,由处置服务企业通过燃烧、卫生填埋 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拆解后, 按照拆解物的成分、属性分类进行资源化利用;不能资源化 利用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第四十六条 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配置相应处置设施及其管理操作人员,保证设施 正常运行;(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三)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四)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五)按照要
14、求定期监测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检 测评价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并将监测情况 和检测评价结果报所在地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六)建立管理台账,每日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 类、数量、处置方式等情况;(七)保证处置场所环境整洁;(八)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撤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场所。第四十七条处置服务企业发现运送处置的生活垃圾 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或者单位 按照规定重新分拣,不重新分拣的,可以拒绝接收处置,并 报告有管理权限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15、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 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 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绿 色开展,党政推动、全民参与,示范引领、持续推进,制度 保障、长效管理,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的原那么。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辖区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有关 重大问题,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 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资金投入。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
16、量化、资源化和无 害化的政策措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组织实 施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设施规划 建设,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生 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 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 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生活垃圾
17、处理费 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 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 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由商 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张贴 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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