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CH-2012-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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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2012-0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示与说明一、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
2、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选择性条款中的可选项前用“”符号标示,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五、一方当事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任何一
3、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相对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编号:甲方(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等级及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4、: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以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就前期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对业主的效力甲方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物业买卖合同时,将临时管理规约与本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物业交付前,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甲方,甲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物业交付后,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业主(包括物业实际使用人,下同),业主享有
5、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第二条 委托物业项目基本情况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居住物业(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 )公共物业(办公、写字楼商业工业园区 ) 坐落位置: 市 县(市、区) (路、街)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建筑面积: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二。第三条 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内容(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有关制度、物业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并告知全体业主;(二)负责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部位细目见附件三;(三)负责共用设施
6、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见附件四;(四)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等;(五)负责物业公共园林、景观及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六)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安全防范等事项;(七)负责物业服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八) 装饰装修管理;(九) 。第四条 物业服务标准乙方按照以下第 种物业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一) 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二)约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五。第五条 合同的履行期限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以下第种:(一)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自 年 月 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续聘或重新选聘
7、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一)计费方式本物业前期服务费为以下第 种计费方式:1、包干制。由甲方、业主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2、酬金制。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以下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甲方、业主享有或者承担:(1)每 月 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 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提取 元的酬金;(3) 。实施酬金制计费方式,乙方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 审
8、计监督。(二)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测绘机构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1、居住物业类:多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别墅: 元/平方米月 : 元/平方米月2、公共物业类:办公、写字楼: 元/平方米月商业: 元/平方米月工业园区: 元/平方米月 : 元/平方米月(三)交费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甲方足额承担;已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四)物业服务费构成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
9、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法定税费和乙方的合理利润。(五)物业服务费交纳甲方的物业服务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月季半年交纳。业主的物业服务费从物业交付次日起按月季半年交纳。 甲方、业主于每个缴费周期起始日起 日内交纳物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纳的,乙方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催告甲方、业主在合理期限内交纳。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的,承担违约责任。(六)其它1、甲方、物业所有权人与物业实际使用人约定由物业实际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甲方、物业所有权人负连带责任。甲方、物业所有权人与物业实际使用
10、人之间的交费约定,甲方、物业所有权人及时书面告知乙方。2、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结清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止。3、乙方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4、在本合同期内,业主依法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该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为 元/平方米月。第七条 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费(一)有产权车位、车库的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使用人按地面车位(含架空层车位) 元/个月、地下车位 元/个月、封闭式车库 元/个月、 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使用人按照 元/个月的标准交
11、纳车辆停放服务费。所交纳费用扣除管理成本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三)其他车辆停放服务费:摩托车 元/辆月;电瓶车 元/辆月;自行车 元/辆月; 元/辆月。以上(一)至(三)项车辆停放服务费包括不包括车辆保管费用。第八条 特约服务特约服务是指除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服务,包括 。业主需乙方提供的,与乙方订立特约服务合同。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一)代表业主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监督、建议的权利;(二)代表业主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三)监督并协助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临时管理规约及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
12、;(四)在销售物业时,将临时管理规约和本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的物业;(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七)催告物业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接收物业;(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九)委托乙方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公共部分进行经营管理;(十)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一)依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二)将房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三)负责维护本物业
13、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四)对甲方、业主违反国家、本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书面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六)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订物业服务方案和公共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七)不将本物业整体或主要义务委托给其他方管理,但可以将本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八)在本物业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九)妥善保管和使用本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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