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精选服务合同范文集锦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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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精选服务合同范文集锦五篇服务合同 篇1甲方:乙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就公司项目整体运作询问一样达成以下条款,于_年_月_日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一、 服务范围甲方聘请乙方在下列第_项为甲方供应管理询问服务:1、甲方项目澄清调研1.1甲方企业资源诊断1.2甲方项目战略澄清2甲方项目发觉规划报告3项目运营模式设计。4、管理架构和组织架构设计5、运营业务流程设计。6、资金财务运营规划与设计。7、项目包装、推广、推动。8、人力资源规划及队伍建设。9、价值链的梳理、保值、增值。10、资本运作询问(企业上市、投资、融资)11、_二、跟踪辅导:1、在一体化
2、方案系统里梳理出当前最紧迫、最重要、最关键点问题进行突破,指导实施和供应专家贴身顾问智力服务。2、项目成果二为跟踪辅导反馈报告,该报告将对已起先实施的方案提出反馈看法。三、询问形式:集中式询问:乙方派专家到甲方进行现场调研、分析诊断、方案建议、策划管理活动、指导实施、担当顾问等询问顾问服务,即包括体系性诊断、一体化方案、关键点突破、贴身式服务等,询问顾问在双方约定的时间进驻企业组织人员集中作业,方案确定后,询问师组织方案的培训,实施过程中技术支持。四、 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及收费1、托付服务期间自_年_月至_年_月止。2、本项服务的收费标准为税后人民币2.1项目策划费元(元),于签约后三个
3、工作日内支付40%,系统文件结束双方交底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40%,文本正式交接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的20%。2.2组织项目推介会费用元一次,每签一家合作商 元,与客户签约后5个工作日支付。3、询问师每月在企业现场技术辅导累计不少于4个工作日,期间发生的食宿费用、交通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五、 甲方乙方的基本义务(一) 甲方的基本义务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供应便利,向乙方供应与服务事项相关的状况和资料。2、根据约定支付服务费。3、如有关的状况和事实发生改变,应刚好告知乙方。4、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二) 乙方的基本义务1必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
4、业纪律。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3应当刚好向甲方发表顾问看法;按时完成提交项目报告。4对甲方的商业隐私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隐私。六、生效、违约处理及其他约定事项1本协议书在签约并付费后生效。2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友好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的状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3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主动看法友好协商解决。4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5其他约定事项:。甲方:_ 乙方: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服务合同 篇2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作为一种平衡劳资双方利
5、益的服务期制度也越来越广泛的出现在劳动合同条款中。作为对现实的回应,我国法律也渐渐完善了对服务期的规定,然而对于服务期的性质界定以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无论实务中还是学理上都争议颇多,本文对此做一些简洁的分析与探讨。关键词: 服务期 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一、我国法律中服务期制度的历史及概念考察1994 年7 月颁布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制度,此前的国家和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也没有涉及。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背景中,用人单位固定劳动关系、限制劳动者恣意辞职的一种手段,服务期雏形首度出现在1995 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第26
6、4 号)文件中。该文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假如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1996年10 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其第6条承认,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供应培训、特别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此后,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立法起先明确规定劳动合
7、同服务期制度,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1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5条等。20xx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3个条款从法律层面对服务期做出了统一性的规定。20xx年国务院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对服务期制度做了补充细化。对于服务期协议的定义,法学界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有学者指出,所谓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赐予的特别待遇而应当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1这也是目前相对流行的说法。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基于和单位的特别约定而必需为单位服务的期限。2 所谓服务期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义务或为劳动者供应
8、某种特别待遇的状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肯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服务期协议属于一种特别的双务性民事约定,它是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所形成的,以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为前提,以劳动者承诺短暂不另谋他就而在肯定期限内为本单位供应工作义务为“交换条件”的民事契约。3二、服务期制度的正值性的考察。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就其内容来看,有着不同于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的特征。首先,在劳动合同期限的管制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不定期劳动合同为常态、定期劳动合同为特别状态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且大都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及续订次数有
9、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即实行的是短期限、严续订的制度;我国实行的则是将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均作常态施以法律规制的制度,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订次数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实行的是宽期限、宽续订的制度。其次,在合同履行、解除规则方面,因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均较短,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概率较低,当事人双方对自己能否完整履行一个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简单进行推断、评估,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一般都承继了民事合同的履行规则,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而对不定期劳动合同,则采较为宽松的做法,仅引入解雇爱护制度特殊是解雇禁止以及预报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值利益,除此之外双方均可相对比较自由地
10、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因为视劳动合同的各种期限均为常态,因而对各种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均采纳大致相同的履行、解除规则,即在不定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解雇权的行使与定期劳动合同一样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无论是定期劳动合同抑或不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以随意解除,不须要任何理由。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多数允许当事人就定期劳动合同的履行约定违约责任;而我国的劳动法,就其立法精神来看,应当是排斥了违约责任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第四,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对具有不同地位的劳动者,实行的是差异化爱护的制度;而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将具有雇主特征的劳动者以及强势劳动者从一般劳动者中
11、分别出来实行差异化爱护,而是予其享受与一般劳动者同等的爱护。我国劳动法的这些特征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劳动者辞职权过于宽泛,部分强势劳动者毫无诚信,随意乃至恶意跳槽,造成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期限所期盼的正值利益完全得不到法律的爱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途径只有两条,即或者不对人力资源进行各种各样的投资,但这明显不符合正常的经营逻辑,盖因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不对人力资源投资,几乎等同于放弃竞争。因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其次条途径只能是找寻替代手段,而服务期正好能满意用人单位的这一正值需求,从而成为用人单位乐于选择的方案。因此可以说,服务期制度的正值性是毋庸置疑的。
12、4三、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实践中的服务期较之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赐予的特别待遇而做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不以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别待遇为条件; (二)是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样,前者一般长于后者;( 三)是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四)是服务期由于同劳动者享受特别待遇相对应,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依劳动法第31 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几乎没有约束力。但是,当劳动合同一般期限被服务期所覆盖时,对劳动者也就具有了约束力,这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特别
13、期限。关于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给予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样属性,当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可视为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延长期间双方可接着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约定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其次,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劳动者有义务在剩余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而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一样,也可以不一样。值得留意的是,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假如双方不能协商一样,新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5立法对服务期的定性的选择,有两种模式:(一)是单肯定性。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只选择某种定性,即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二)是组合定
14、性。法律作出随意性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在现行的地方立法中,已有组合定性模式的立法例。其中又可分为两种:上海模式。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根据条例第14 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接着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接着供应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接着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样的,
15、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接着履行。接着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供应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在这里,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依次,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其次依次。江苏模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 条其次款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接着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在这里,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
16、第一依次,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其次依次。单肯定性的两种选择的比较。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期限,表明服务期专项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的变更,其法律后果是原劳动合同的延期;在延期期间,假如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仍旧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这里,劳动者接着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具有确定性,即可以确保劳动关系的接着运行。而将服务期定性为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则不能当然确保劳动关系接着运行。这是因为,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条款仍旧须要双方协商一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没有要求对方接受其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权利,也没有应当接受对方单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的义务,在单方提出的条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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