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专项工程质量控制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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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节能专项工程质量控制措施一、监理措施(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熟悉施工图纸,了解工程建筑节能的设计要求,熟悉施工图纸时发现问题,书面提交建设单位建议设计单位解决。重点内容包括:建筑热工、结构性能和机电设备等各个专业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应严格执行DB11/687-201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签认手续应齐全;施工图中所采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规程等要求,是否符合建设部第218号公告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质20052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的通知、建设部节
2、能省地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及京建发(2015)86号文件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等,严禁采用国家或北京市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和产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发现问题时通过设计交底及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手续解决。(二)工程选用保温、装饰、门窗、设备时,应符合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其体系、制式、性能指标、材料及构造设计、主要工艺及质量标准等应得到设计单位的签字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论证意见作为设计依据。节能保温工程应选用经国家或北京市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
3、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三)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应遵循下列规定:项目监理部分批次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核查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试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对材料和设备应按照GB50411附录A、各章节及相关规范标准在施工现场抽样复检,复检应为见证取样送检,总包单位应事先编制试验计划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四)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同样建筑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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