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司法误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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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当防卫司法误区正值防卫的司法误区 作者:曾粤兴作者简介:曾粤兴,北京理工高校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理工高校明德书院院长。原文出处:中国刑事法杂志内容提要:司法对待正值防卫制度存在五大相识误区。在利益平衡上,未能重视立法宗旨的特别性而导致利益博弈上的失衡;简单将在先的行政违法作为否定正值防卫的因素;在防卫时间的推断标准上存在错误相识;在防卫强度的相识上,强度相适应说根深蒂固;在防卫意图的理解上,误将事先有打算行为当作否定防卫意图的因素;在刑事责任上,误将动作有意混为犯罪有意,从而将防卫过当认定为有意犯罪。期刊代号:D414分类名称: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20 年 02 期 关键词:正
2、值防卫利益平衡防卫时间防卫强度防卫意图正值防卫不仅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实质上承载着阻却刑事责任的功能,而且在立法上具有重要的社会治理价值和引导公民抗击不法行为的政策功能。然而,近二十年来,被司法机关确认为正值防卫的案例,却成为非常稀缺的公共产品,大量的正值防卫事例,被当作犯罪加以打击,即便在昆山反杀案发生后,状况有所改观,接连有几起案件被认定为正值防卫,但总体状况仍不乐观,一是扭转事务发生方向的几乎都是检察机关,说明对于侦查机关而言,一切仍在过去的思维轨道上进行;二是仍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正值防卫事例,走过了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程序,最终被法院确认为犯罪。以至刑法关于正值防卫的规定
3、,有沦为僵尸条款的可能。其中原委,实在值得深思。 在笔者看来,正值防卫原理整体上已经是刑法学成熟的理论,即便是某些微小之处有待进一步深化,也只是理论瑕疵问题。在大面积范围内,将一个个正值防卫行为宣布为犯罪,既非理论供应不足使然,更非立法不明使然,实质上是司法相识陷入误区使然。概括起来,至少可以归结为以下问题。 一、利益平衡的错误考量 与紧急避险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立法旨趣不同,正值防卫的立法旨趣在于激励或允许公民以合法行为抗击不法侵害行为,防卫者有战胜不法侵害的权利,实施不法侵害者只有接受正值防卫的义务。无论是个人保全说、法益衡量说、社会本位说还是公民权利说,都存在利益平衡的本体考量。利益平衡的本
4、质在于刑法的爱护立场。这里的刑法爱护立场,与方法论上的刑法立场不同,是指在明晰刑法打击什么、爱护什么的立法目的基础上,对防卫人的权利与利益同不法侵害者的权利与利益做出必要的权衡和倾向性选择。个人保全说认为,既然法律允许个人实行必要的防卫性爱护措施保全自己,那么个人面对不法侵害行为的攻击时,没有退避义务,所以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法益权衡说主张,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应悬殊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但防卫行为是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的行为,防卫人没有退避的义务,不正值的行为有必要向正值行为让步,不法侵害者的法益虽然没有被完全否定,但在正值行为与不正值行为的冲突中,只能通
5、过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来解决冲突,故防卫人的法益应优越于不法侵害者的法益,但防卫人在正值防卫限度内所造成的损害,并没有大于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言外之意即防卫人在正值防卫限度外所造成的损害,才会大于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并且为法律所否定。社会本位说认为,不法侵害表现出行为人的反社会性,而防卫人正是站在社会利益上和法律利益上完成其应当实施的法律行为,因此,正值防卫权利的行使,应以不危害社会利益为限;当防卫行为损害的利益明显大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时,就会危害社会利益,故应当担当防卫过当的责任。公民权利说主见,正值防卫是国家给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国家激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主动手段,除
6、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伤亡而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状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应当留意:前三种学说都是大陆法系学者的主流观点,对正值防卫制度价值的相识,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立法对正值防卫所持的看法相一样,具有明显的消极性:有的把正值防卫视为公民个人自我救济的不得已手段,如个人保全说和法益衡量说;有的看法略微主动一点,视正值防卫为一种社会防卫措施,如社会本位说。这些学说所依据的刑法立法目的与我国刑法的立法目的存在相当的距离,我国刑法将正值防卫作为调动社会力气打击违法犯罪的主动手段,立法目的是为了爱护被害人的利益,激励见义勇为。因此,在利益平衡问题上,我国 1
7、997 年修订后的刑法旗帜显明地规定了一般正值防卫制度和特别防卫制度,前者允许防卫人所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后者干脆确定,对于行凶等严峻暴力犯罪的防卫没有防卫限度的制约。 这一立法的重大改变,昭示着国家调动社会力气参加公共治安治理的基本看法:正值防卫不仅仅是公民个人自我保全的权利,更是公民保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权益的权利;刑法不仅仅确定公民的防卫权利,而且激励公民普遍应用此权利。相应地,刑法应当优先爱护该权利的行使,限缩不法侵害者的权利和利益,张扬防卫人的权利和利益;打击不法侵害,爱护正值防卫。 缺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常犯的错误之一,也是最根本的错误,就
8、在于利益平衡上的失衡。这种失衡,主要与所谓的维稳思维相联系,只要出现了不法侵害者遭遇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感情就滑向不法侵害者从而将其认定为被害人,将正值防卫人认定为犯罪人,其实质是实施刑法的立场发生了错误转变。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探讨院供应案例,由几位青年学者撰写的涉正值防卫案例探讨,收集了从 1985 年到 2015 年之间司法机关处理的十个典型涉正值防卫案例,除了一个是 20 世纪 80 年头、两个是 90 年头裁判的案例外,其他七个案例的裁判时间横跨了 2003-2015 年。十个案例无一起在二审之前被认定为正值防卫,尽管二审改判认定了两起为正值防卫,但其中的马超有意损害案、曾卓荣有意
9、损害案、李洪钧有意损害案明显属于正值防卫(后文将进行简要分析),不仅司法机关未能做出正确认定,而且全部参加案例评析的学者都立足于确定最终的司法裁判的学术立场做了站台式评析,无一人提出根本性质疑。众所周知,2003-2015 年,正是维稳思潮滥觞,刑法立场不稳时期,导致大量正值防卫案件被错误地当作犯罪处理。所以笔者将利益平衡严峻失衡作为最根本的司法误区。 二、防卫意图的错误考量 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规定就是正值防卫的合法意图。基于正值防卫制度的立法宗旨,无论在文义说明还是论理说明上,都不应做出任何限缩
10、说明。然而,实践中,一些司法人员会以防卫人事先有所打算防卫人违法在先为由,否定防卫人具有合法的防卫意图,甚至将预备防卫的行为当作有意犯罪的预备行为。 (一)行政违法的相识误区 由于利益平衡失衡,司法机关特殊是公安机关对于涉正值防卫案件往往带着鸡蛋里挑骨头的看法严把尺度,继而将防卫前已经存在行政违法问题作为否定正值防卫的推断标准,将防卫人利用所持有的管制刀具或者私藏的枪支弹药用于防卫的行为,甚至酒后驾驶车辆发生稍微碰擦被他人殴打后防卫的行为,归结为行政违法在先,作为否定防卫的因素,一概认定为有意犯罪。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40 号叶永朝有意杀人案、第 224 号胡咏平有意损害案、第 433 号李明
11、有意损害案(11)皆为适例。这三起案件的被告人一审都被认定有罪,后两起案件也被二审认定有罪,甚至被否定被告人有防卫因素,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看法或认为属于正值防卫,或认为存在防卫因素,防卫人事先打算管制性刀具的行为,不应成为否定正值防卫的因素。从法理上说,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领域,不宜相混淆。行政违法与刑法上的正值行为更是应当严格加以区分的概念。假如说,立法上微罪的出现和理论上微罪原理的产生,尚可打通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通道,使情节略微严峻一些的行政违法上升为刑事不法,那么行政违法与正值行为则具有严格界限,既无法相通,也不能相互否定。行为正值与否,完
12、全取决于防卫意图是否正值、防卫对象是否存在、防卫时间是否合适、防卫强度是否合理,与防卫手段是否合法没有必定联系,不能以手段具有行政违法性而否定防卫的正值性。道理很简洁,假如没有正值的防卫意图,公民徒手斗殴尚属行政违法,借助工具、器械斗殴则属严峻违法;公民不得配枪,朝人开枪当然属于行政违法。但在防卫中,只要符合规范要求,借助任何工具、器械包括捡来的石头、砖块,事先打算的棍棒、刀具,甚至搏斗过程中抢来的枪支弹药都不应成为否定正值防卫的因素。反过来思索,假如这种限制能够成立的话,制度引导的后果将会是什么状况?有几人能制服不法侵害又全身而退?又有几人敢于徒手抗击不法侵害?国家设立正值防卫制度的初衷还可
13、能得到充分实现吗?答案明显是否定的。所以,以行政违法在先为由否定正值防卫意图的观点在理论上不能成立,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二)事先打算的相识误区 以本案为例:因周某向某公司借款长期不还,公司多次催收。2017 年 7 月 12日上午,周某给该公司老总李某发了一份含有威逼内容的短信,要求李某当晚到其家中对账,然后让人购买了 20 根锄头把,邀约了十余人手持锄头把在其家中埋伏。李某支配公司经理唐××、李××带上借款合同等材料去对账,嘱咐要当心不要冲动遇事好好商议。唐××、李××组织了 4 个员工同往。李
14、××下属谭某担忧出事,电话邀请社会人员刘某帮忙,刘某即组织了 6 个人开车到达现场(谭某有事未到)。李××支配刘某等人在车上等候,他们三人上楼对账,没事就不用上楼。刘某支配手下 6 人穿上防刺服,从车后箱取出大砍刀一人分发一把,在车上等候。对账过程中,周某抽出一把匕首,大喊一声关起门来,打死他们,藏在两间卧房内的十余人即手持锄头把冲出来殴打,其中一人示警,刘某手下 6 人持刀冲上楼,在被害人及被告人都预感会起冲突的状况下,双方都主动邀约、组织团伙并打算作案工具,因此,对双方的行为都不应以正值防卫、防卫过当论处,从而认定本案属于聚众斗殴转化为有意损
15、害罪,分别判处李某、唐××、李××有期徒刑 7 年、9年、8 年不等。(12) 这一相识,实质上构成对防卫意图的限缩说明。正值防卫当然在大多数状况下具有突然性、紧迫性,但不能由此得出事先有打算的防卫都不是正值防卫的错误结论。所谓事先的打算,不外乎两种状况:一种是对抽象危急的防范,具有防卫对象不特定、防卫时空不确定特点,如警察佩戴枪支、警械,公民随身携带防身器械、在家打算刀具、棍棒以防不测等;一种是对详细危急的防范,具有防卫对象相对明确、防卫时空相对确定特点,如本案。假如说前者才具有合法防卫意图,后者不具备该意图,无论如何都无法说明出正值理由,只能
16、得出漫无目标的防卫具有合法防卫意图,目标确定的防卫不具有合法防卫意图的结论,这明显充溢冲突,故为最高司法机关所否定。在前述叶永朝案、胡咏平案、李明案中,三位被告人都具有事先有所打算情节,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明确指出:行为人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管制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值防卫。 综上,为扭转上述相识误区,应当确立防卫人行政违法在先或事先有所打算不应成为否定合法防卫意图的因素这一裁判规则。 三、防卫时间的错误考量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防卫人实行正值防卫进行抗击的前提。如何推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合理锁定不法侵害的起先时刻和结束时刻,才能精确判定不法侵害正
17、在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两个时间点的推断,经常存在错误相识。 (一)不法侵害的起先时间 对于不法侵害起先时间的推断,理论上存在多种观点。张明楷教授主见依据正值防卫的目的与正值化依据进行推断。(13)这种观点体现了唯物主义详细问题详细分析的要旨,在哲学上无疑是正确的,但在说明论上须要司法者自由裁量,等于什么都没说。通说偏向于以侵害人(完成预备)已经着手干脆实行侵害行为为标准,但强调对某些虽然尚未着手实行,但法益面临干脆危急,不反击就可能丢失防卫时机的不法侵害,起先时间的推断允许适当提前。(14)陈兴良教授实际赞成通说,但将通说强调的特别情形干脆说明为不法侵害的着手实行,(15)故与通说具有实
18、质上的一样性。笔者认为,不法侵害着手实行说既遵循了详细状况详细分析的方法论,又照看了不法侵害的特别性,因而具有全面性与合理性,当然应当成为不法侵害起先时刻的推断标准。然而,司法人员有时会将不法侵害的起先时刻错误锁定在不法侵害已经呈现高强度打击,被侵害人人身面临重大危急的时刻。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569 号韩霖有意损害案(16)即为典型。在本案中,王某将韩霖拖到一旁,并朝韩踢了一脚,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起先。之后,韩霖逃跑,王某等追逐,这是不法侵害持续存在阶段。正是在此阶段,韩霖用匕首朝王某挥动,刺中王某颈部致其死亡,但一审法院尽然认定韩霖防卫失时。由于该阶段不行能被解读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那么,
19、此处的防卫失时,合理的推论就是指不法侵害尚未起先。本案例的裁判要旨指出:韩霖实施反击时,正值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紧迫期间,其实施防卫行为是适时的。这个结论符合着手实行说,是妥当的。 (二)不法侵害的结束时刻 认定不法侵害的结束,理论上存在停止说、逃离说、财物失去限制说、结果出现说等,(17)也有学者概括为行为完毕说、离去现场说、事实接着说。(18)停止说与行为完毕说一样,都主见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或者实施完毕,就标记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丢失时机。此说至少不能解决盗窃、抢劫、抢夺已经得手时是否允许防卫问题;逃离说主见不法侵害人逃离现场即意味着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也不得防卫。此说不能回答不法侵害人
20、正在逃离现场但尚未脱离防卫人视野状况下能否防卫问题;离去现场说虽然时间点有所延后,但不能解决防卫人可否借助交通工具予以追击问题;财物失去限制说不能回答原委是短暂还是永久脱离财物全部人、监管人或经手人限制问题,与行为完毕说一样存在不合理之处;结果出现说无法回答强奸既遂后不法侵害人尚在现场状况下能否防卫问题,有放纵既成事实嫌疑;事实接着说没有区分不法状态接着事实和不法行为接着事实,简单导致对状态犯如盗窃既遂后的情形进行防卫。(19)但张明楷教授好像持行为事实接着说而不是不法状态事实接着说,主见以法益是否接着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或者威逼之中为标准推断不法侵害结束时刻,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行能(接着)侵
21、害或者威逼法益,则丢失防卫权。(20)此说强调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与犯罪既遂的区分,与陈兴良教授主见的解除危急说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不法侵害所造成的危急不复存在不得主见防卫;不法侵害虽已实施完毕,或者不法侵害人已经脱离现场,但仍旧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危急,防卫可以予以解除的,就应允许防卫。(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值防卫的详细规定第 3 条明确了不法侵害结束的三条标准:(1)不法行为已经结束;(2)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3)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丢失侵害实力。前一条标准明显采纳了行为完毕说,后两条标准符
22、合解除危急说以及行为事实接着说。 正值防卫制度的建立,除了激励见义勇为、调动社会力气打击违法犯罪之外,明显包含了刚好复原法益的精神意蕴。人身遭遇侵害后难以复原法益,但财产遭遇侵害后则能刚好复原法益,因此,抢回被非法侵占的财产,追击正在逃离现场的不法行为人,应当被说明为在不法侵害事实接着状态或者说危急尚未消退状态下的刚好防卫。然而,实践中,司法人员往往选择不合理标准认定不法侵害的结束时刻。媒体曾经报道过:某青年男子乙目睹某甲抢劫一女性坤包后驾驶摩托车逃跑,乙快速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追逐,边追边喝令某甲停车,某甲接着逃跑,乙加速朝甲的摩托车撞击,致甲倒地不起。经鉴定,甲被撞断腰椎(重伤)。一审法院以乙
23、防卫不适时为由,认定其构成有意损害罪,并判令其担当甲的医疗费用。这一认定,明显与解除危急说或者行为事实接着说大相径庭。 徐雅坤案(22)也涉及不法侵害结束时间的判定问题。不仅一审法院判定出现错误,就是案件的评析人也产生了不当相识。尽管评析人认为对于徐雅坤砸车行为不能孤立评判,对判决将其砸车的行为认定为有意毁坏财物罪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但又认为该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有意毁坏财物罪,其中重要缘由就在于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徐某坤砸车的行为已经不再满意正值防卫的时间要件,因而不具有正值性。侵害人一伙尚未逃离现场,上车是一特性质不明的行为,既不表明防卫人已经制服侵害人,也无从推断危急是否已经消退万一其驾
24、车撞击、碾压防卫人怎么说明?因此,推断此类案件中不法侵害的结束,应当以不法侵害人彻底逃离现场即危急的确已经解除为标准。 四、防卫强度的错误考量 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是正值防卫合法的防卫强度,是利益平衡的正确选择,也为社会生活的常识常情常理所要求,否则一旦不法侵害人疯狂反扑,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将遭遇更严峻侵害或面临更大危急。正因如此,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 297号赵泉华被控有意损害案(23)所蕴含的正值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才成为一项裁判规则。然而,由于利益平衡的严峻失衡,司法的一个重大误区表现为对防卫强度的严苛要求。强度相适应说长期以来深深占据司法人员脑海,导致在防卫强度的认定上频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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