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乡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综合整治(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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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永丰乡规范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综合整治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公布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21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规划之外的乡(镇)农村公
2、益性墓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对当地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和管理,将墓地建设纳入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工作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墓地建设和管理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墓葬管理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批和监管。 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3、。 第二章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乡(镇)提出建设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七条民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八条要合理开发使用土地资源,节约殡葬用地,农村公益性墓地以乡(镇)为主建设,村居协助。每个乡(镇)原则上建设一处,面积不得超过30亩。 第九条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 第十条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
4、原则,不得大规模开山辟地,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单人墓穴或双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 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设。 第三章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验收两审制。第十四条筹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先征得县级国土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意见,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墓地建成后,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 (二)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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