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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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许可程序(1)申请与受理。1)申请 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应当到城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窗口”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或者通过城乡规划公众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规划部门提供的标准格式文书); 建设单位(委托代理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建设项目选项意见书及附件、附图(按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按国家投资管理规定需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
2、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需办理选址意见书而法律、法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 1/500地形图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且范围不明确的,或者地方规划管理规定需要在用地许可阶段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 依法不需要用地规划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规划行政许
3、可(审批)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受理通知书; 受理后由“窗口”负责人将申请材料录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至相关业务科室。(2)公告与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以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申请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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