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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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施学生学籍管 理规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高中 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 称“专升本”)和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资格审查、 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到学位授予 资格审查等全部教育教学环节。第四条学校坚持
2、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 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 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文化、先进文 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 教,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 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学生应当具有团结统、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第七章退学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院予以退学处理:(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二)休学、保存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
3、残不能继续在 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教学活动的;(五)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六)按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学生出现应予退学的情形,由学院提出退学意见 并附相关材料,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退学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 送达;本人难于联系,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通过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 视为送达。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 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取消其学籍。第八章毕业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到达学校毕业要求的,准
4、予毕业,发予注 册专业毕业证书。符合XX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管理方法规定的学生,授予其学士学位。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或在基本修 业年限后毕业的,应于办理毕业手续前一学期向学院提出申请, 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纳入学校毕业工作计划。第四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注册专业培养计划 规定的内容,予以学分课程的成绩单。第九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的,应当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
5、件。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 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 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 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四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附那么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有关学籍管理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 和适用有关学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第四十六条
6、学生对学校依据本方法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根据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 会提出申诉。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自XXXX年1月 1日起施行。原XX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 规定废止。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 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 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 养,培养审美情趣。第六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XX大学继 续教育学院(下
7、称“学院”)o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 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四)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8、;(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入学、注册与修业年限第九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 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 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 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 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
9、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一条新生可以申请保存入学资格。保存入学资格期间不 具有学籍。因工作长期外派出差,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学院批 准后,可保存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状况不能正常到校学习的新 生,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诊断,经学院批准后,可保存 入学资格一年。学生申请重新入学,应提前一个月,经审查合格 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 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 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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