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探索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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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探索与思考司法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地方人大司 法监督,必须要履行法定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切实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能力现 代化。一、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情况与问题(一)工作的情况。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工作情况,一般是采 取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任免监督、专题询问、重大事项报告等法定方 式,并结合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创新举措。但客观来看,司法监督仍是人大 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议题偏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 司法监督工程每年在2件左右,远远少于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且监督范围较为狭 窄,主要集中于业务、案件和人员,对机制
2、、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督缺乏;二 是监督深度不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检查、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 时,往往难以解决人员分散、时间紧张、专业生疏等问题,大都浅尝辄止,无法 全面到位,对问题找不准、症结析不深、建议提不实。三是监督效果有限,存在 着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即期监督多、跟踪 监督少,事后监督多、事中监督少等情况。同时,群众参与度、知晓度不高,司 法机关落实率、执行率尚有缺乏。(二)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司法监督调研情况,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般是“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等。但再深 层分析,除监督能力之外,还有体系、机制
3、、方法、措施等监督制度方面的一 些问题症结。如制度细化不到位,导致监督层次缩减,宪法规定缺乏细化安排, 监督法未有效涵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导致最高形式的人大监督容易被简化 为常委会监督,监督层次不断缩减;如体系设计不紧密,导致监督合力不强,司 法监督体系往往是由党委、人大、检察、审计、群众等主体组成的松散多元系统,相互间没有平台机制的紧密联结,力量分散、各自为战、协调不够的现象还比拟 突出,无法形成专业深度、整体格局、聚焦效应,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预 算监督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难以实现全覆盖、优效果;如认识评价不清晰, 导致监督动能缺失,人大监督权的行使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且内容规定过
4、于笼 统、程序实体不够清晰,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同时,目标管理机制尚未建立, 难以形成责任落实、工作导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目标提升的监督“循环 过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大监督主观动能的缺失。二、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举措和影响一是着眼于强化监督。全面深化改革有效解决了前文所述的问题症结,给地 方人大司法监督带来了强化的直观影响。一是促进层次提升。监察委员会由人民 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向人大汇报工作。这不仅在制度层面 确立了监督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的地位,同时也拓展了人大行使权力的领域和审 议监督的范围,使之成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者和对另一监督者(监察委员会) 的再监督者,构建
5、了司法监督的崭新格局。二是促进力量整合。监察委员会对行 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全面覆盖监察,并建立司法协调衔接机制,整合反腐败 资源力量。这意味着监察委员会集中了原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的监督性权力,以 及法定、广泛、刚性的监督手段,推动了以往主体多元、协作多边、层次多级的 松散型司法监督体系,转换成在党委领导下,以人大监督和国家监察,自身执行 力、部门整合力和规划统筹性、工作专业性更强的紧密型司法监督新体系。三是 促进专责明确。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在业务人事上垂 直管理,这表达着司法监督的实体化(特别是反腐倡廉,包含违法监督、效能监 督、廉洁监督等)、权责权的统一化,不仅有利
6、于明确监督责任、监督目标,也 有利于人大对监察委员会司法监督工作的再监督、再推动、再提升,确 保良性 循环、有效运行。二是着眼于多面监督。地方人大司法监督会除受到直观影响之外,也面临着 全面深化改革制度创新重构背景下的新要求。一方面,倒逼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不能囿于业务、案件、人员的监督内容范围,不能满足于具体意见落实、具体 问题整改的固有目标结果,而是要从“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规定的更高层次,从 “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更高要求出发,在人大“制度总框架”下深入思 考司法监督工作的定位、权界和目标,推动司法制度和司法能力的现代
7、化。另一 方面,要求地方人大必须从“配合、促进”司法制度改革的角度,立足于司法监 督的层次、体系、职责发生的上述新变化,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机制、 方法、措施,以及增强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等具体内容, 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实现监督制度、监督能力的现代化,并与司法制度、司法 能力的现代化相辅相成、互促共进。三是着眼于无用监督。在思考司法监督定位、权界、目标和探索司法监督机 制、方法、措施的同时一,应防止陷入“无用化”新误区,如认为司法机关独立 行使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必要加强司法监督?监察委员会对行使公权 力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必要加强对司
8、法工作人员的 监督?监察委员会同纪委合署办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必要加强对监督者 的监督?司法机关专业性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没必要强调人大代表的主体作 用?上述误区,其实还是思想认识深化的问题,没有充分认识到人大司法监督是 制度所定、民众所盼、自身所重、司法所求。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监 督不仅不是无用,还要持续加强。三、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定位与权界一要进一步把握定位。要切实把握人大监督在司法监督新体系中的三重新定 位,进而理清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层次边界。一是在党的领导下,作为群 众监督的最高形式,与国家监察一起,是司法监督新体系的“两核”;二是表达 权力机关职能,决定任命监
9、察委员会负责人,授权并监督支持监察委员会依法行 使监督权,是司法监督新体系的保障;三是基于与“一府两院”的分别授权关系, 作为法律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形式的协调枢纽,是司法监督新体系的平台。二要进一步明确权界。要根据人大权力全民性、法定性、至上性的特点,努 力防止与其他监督形式的重叠和互扰。一是“大事”监督,紧扣关系人民利益的 改革开展大局,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健全人大及常委会依法行权机制,推动 解决司法工作的重大、共性、突出问题;二是“法律”监督,紧扣表达人民意志 的法律实施工作,对司法机关、司法实务进行监督,并视情问责问效,推动司法 公开公正;三是“统筹”监督,紧扣代表人民行权的最高地位
10、要求,科学规划、 加强统筹、集聚力量,健全与国家监察、法律监督的联动合作机制,推动各种监 督形式之间的优势叠加、资源共享。三要进一步理清目标。一是制度性目标,通过监督推动改革,推动司法制度 和司法能力现代化,推进监督制度和监督能力现代化;二是效能性目标,通过研 究制定有关衔接的方法、规定,加强改进司法监督,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确保法律在本区域内得到正确实施;三是问题性目标,通过加强代表工作和建议 件办理,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司法问题,不断满足全社会日益增 长的司法需求,努力让每个司法案件都表达出公平正义。四、加强地方人大司法监督的措施与建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全面深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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