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改革方向和治理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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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改革方向和治理对策 【内容提要】根据贵州省交通厅下达的年度调研任务,结合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厅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的精神,为解决现行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治理对策,主要从我国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及问题、未来的改革方向进行浅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治理对策。 【关键词】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向治理对策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在整个社会机制中起纽带作用,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对交通运输发展的公平、公开、公正有着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系统建设也取
2、得了一些进步,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体制也有了改进,随着“法治中国”建设步伐的推进,对现行的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体制按照新的改革方向做出调整。 一、我国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体制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体制主要采用的是“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公路、水运、民航和管道等运输方式分别由各自主管部、厅、局管理,随着我国“大部制”政策的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应运而生,在实际运行中各种问题也随之呈现。 (一)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机关配置方面 根据我省交通行政执法职能的现状,机构配置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多头管理,职能交
3、叉。 以目前贵州省的公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为例,一是对同一性质或同一类型的行政执法,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单位同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如行使公路路政执法职能的同时有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和贵州省公路局两家单位,在县级还有一家;二是在同一个单位内设有多个不同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如交通厅(局)内设行使路政、运政、航道等行政执法职能部门;三是高速公路路政、公路路政、运政执法人员穿着基本同一款式的制服(仅佩戴标志略有区别),但各自受权行使的行政执法职能却并不相同;四是与公安交警部门职能交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法律条款来看,其最明显的职能交叉是治理超限运输方面,中华人民共和
4、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超载、超宽、超高、超长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的超限、超宽、超高、超长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同时六部委文件也规定由交通路政、公安交警共同负责全国“治理超限运输”工作,然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只有路政部门在执行“治理超限运输”工作,公安交警部门并不认为“治理超限运输”是他们的事,同时两家执法队伍执行的行政处罚标准也不同。 2、人员配置机制有待完善 各省在路政机构人员配置体制上都不大一样,有的实行条管到省,有的下放到县一级,条块结合,可随意调整路政人员的岗位,其执法身份得不到保障。全国的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有委托执法,地方性法规授权执法等,没有法律授权,导致交通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同时使得路
5、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也得不到保障。另外,执法人员整体执法水平低、综合素质不高。因历史原因,目前高速公路管理局大多数路政执法人员主要来源于高等级公路管理局和征费稽查局整合,其余来源于整合后内部招考、退伍军人安置和统一招考,年龄结构偏大,且法律专业人员及技术专业人员缺少,在执法工作中对一般行政执法案件和简单技术问题能应付过来,但是对于棘手的案件、复杂的技术问题往往难度较大。而新进人员法律知识基础普遍比较薄弱,诉讼法律知识欠缺,应急处置能力差,执法经验不足,业务技能还有待提高,在整体上执法人员数量还是不够,以致一人多岗,如既要路政巡查、治理超限运输、排查安全隐患、定期检查桥隧涵,又要处理事故现场、管理涉
6、路施工、处理损坏设施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还要兼顾办公室相应的文件及信息处理等工作,不能应对全天候、全时段、全方位、全路段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方面 1、交通运输秩序不够规范,违法形式多样化。主要表现为部分驾驶人员素质不高,对超限运输的安全隐患及对公路造成的损害认识不到位,对营运单位收取通行费、交警部门执行违章超载处罚、路政部门实施超限处罚不理解,认为是多重收费,同时为了追求运输利益的最大化而严重超限运输,不利于运输业的公平有序竞争。且部分驾驶人员对交警、路政人员的执法采取暴力对抗,或是使用装病、装穷等“软”暴力,特别是在路政人员执法过程中因路政执法权限与交警不
7、同,不能扣驾驶人员的分,法律也没有赋予路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车辆及车辆证件进行扣留的强制性权利,导致抵抗路政执法的行为得以滋生,如跳磅、绕磅、冲磅,使用暴力、威胁、谩骂等方式抗拒路政执法工作,使路政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同时也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地方政府对交通行政执法进行干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利益,无视交通法律法规,任意占用公路用地,规划用地不与交通部门协商,随意将公路用地转为城市用地,规划建设时随意在国道、省道上开口子,在建筑控制区非法设置广告宣传牌等,对公路管理部门的专项管理业务随意干涉,严重影响了路政执法部分对路产路权的保护,也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危险
8、性。 3、公路沿线违规建筑难以控制。因在规划修建公路过程中部分属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土地没有进行征用赔补,一夜间堆砌而起的楼房时有发生,出现类型情况路政执法人员若强制拆除就会引起当地居民与路政执法人员暴力对抗,同事也严重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利益。 4、有公路沿线的边坡危石、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时监督养护单位清理更换难以及时完成。主要是由于养护单位划列出去转企,路政执法部门虽然对其有监督管理权,但由于在本质上不能对其进行管理,导致路政管理部分下发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设施恢复通知等经常得不到有效履行。 5、交通执法措施不力,手段落后。交通运输“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相应的执法方法
9、、执法手段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主要表现为:一是执法程序繁琐,执法效率较低。处理一起普通公路设施赔补偿案件,需要填写13张法律文书,关系到行政处罚的填写19张法律文书,既消耗执法人员精力又会引起行政相对人的强烈不满。二是法律依据欠缺,操作性不强。如对超限运输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然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恶意超限车辆的治理往往不可能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经常是罚几百上千元了事,使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处于合法就不合理,合理就不合法的尴尬境地。三是基层执法、办公配套设施不全,执法、办公效率低,导致行政相对人满意度不高。在实际工作中执法人员上路执法的现代化、网络化、信息化设备配套不到位,不能实现相应信息的实
10、时监控与共享,另是现有办公设备陈旧老化,导致执法办公程序繁琐、效率低,行政相对人满意度不高。如交通行政执法虽然严格实现了“缴罚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非税票据,并全额上缴,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分基层执法部门无财政专网,又加上对超限运输的小额处罚如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收取,就导致基层执法部门必须在2日内往返当地的财政局打印非税一般缴款书,然后再到指定的银行缴存超限运输收入款,而对于其他行政处罚类的程序更加繁琐,须由基层财务人员带领当事人到当地财政部门打印非税一般缴款书,然后到建设银行打印缴款通知书缴款,缴款后还要返回执法大队在收据上加盖大队执法章并办理相应手续。
11、6、执法机制不灵活,缺少开放性、流动性、创新性的执法机制。交通行政执法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注重交通内部的自身因素,又要顾及如社会舆论、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的制约因素,而现实中交通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不够,沟通交流不到位,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信息交流和协作平台,配合性差。基层执法人员与机关人员由于工资、待遇等差别的存在,导致岗位流动性差,不利于提高一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现行的执法方式缺少创新性,现大多数执法人员仍沿用以前的老观念、老模式实施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不适应新形势对执法创新的要求。 7、对外宣传力度不够。交通系统具有“铺路石”、“老黄牛”默默奉献精神,但是在信息时代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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