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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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方法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如、 关于印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方法的通知(闽政 办2011) 18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 通知、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 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假设干意见(试行)、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房建筑风貌和质量平安管控任务 清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 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 平安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结 合实际,
2、特制定试行管理方法如下。一、基本原那么(一)符合规划原那么1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 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 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2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 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林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由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及时组织召开宅 基地和建房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签发审 批文件,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附件1)签署 审批意见,10个工作日内核发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 村宅基地批准书,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布;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 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 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按规定程序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集体建房的, 填写农村村民用地建房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提出审核意见后连同集体建房用地使用证明、建设方案一 并报送市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权限办理报批手续;涉及山边水边村边结合部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履
4、行宅基地审批程序 后,村民方可建房。涉及削坡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应领先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再审批。涉及公路 两侧的建设工程和建设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当征 求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5.对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的乡村建设规10 - 划许可证时,应先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情 况于每月10日前由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将上月审批数据录入 系统。在村庄规划数据库入库前,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 录入审批数据时上传村庄规划批文及相关图件。暂时没有条 件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在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村庄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那么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核发乡村建设 工程规划许
5、可的依据。(四)施工放样1 .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发放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公布,15个工 作日内组织农村宅基地审批机构和农户建设等管理人员到 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宅基地申请 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 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申请农房建筑立面图 集。2 .村民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 基地批准书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 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
6、办事处申请延期一次.经批准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一年。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失 效后可以重新申请。(五)平安施工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批后监管,逐幢跟 踪监督,落实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 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 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 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 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 等 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平安常识“一张 图”,接受社会监督。2 .村民自建住宅的,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相应技能的农 村建筑工匠或具
7、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接施工。村民 自建住宅质量平安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在施工中要采取平安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选择采用农房 建设样式图集中的住宅建筑样式。村民建设2层或者2层以 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经其审核 的施工图,或者应当符合农房建筑立面图集;建设1层住房 的,鼓励使用具备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者农房建筑 立面图集。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 施工进行监理。(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
8、 心(含原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和住建部门)、自然资源 所等部门相关人员到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建设 层数、高度、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和建筑风貌是否符合要 求。符合规划许可、用地、建筑风貌等要求的,依法完成验 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附件5) 提出验收意见;对竣工房屋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含 裸房),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对 未进行立面装修形成新的“裸房”,应视为未到达竣工验收 状态,对该房屋不提供生活用水用电。经验收合格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验收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市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
9、街道办事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 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 书。四、工作要求(一)落实工作责任。宅基地实行“省级指导、市县主导、 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的管理机制。各乡镇(街 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按照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假设干意见(试 行)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协调机制,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当 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 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市 农业农村、自然
10、资源、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乡村规划建设、 宅基地审批和农房建设管理机制,主动入位、履行职责,指 导和催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二)建立审查审核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按照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 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 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 务中心收件,由乡镇(街道)宅基地联审联批协调机制办公 室具体审查,经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审批。要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 方便农民群众办事。(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
11、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 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 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 质量平安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要行使好辖区内 违法使用土地建房的执法权,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14 - 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 违法违规行为。(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 档。对本方法中的附件(附件1-6)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 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实行专柜存放, 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 农业
12、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备案(其中有些涉及上交 市备案的可以用复印件)。上述部门要定期将相关资料电子 化并移送档案局归档。五、本方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所在村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六、适用范围(一)城市、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红 线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市人民政府所在 地、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二)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按镇规划区内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三)除上述(一)、(二)条款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 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适用本方法。七、本方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负责 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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