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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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2021/02/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税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指税务局对调查终结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案件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案件审
2、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确定。 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不到上年案发数的,须下调标准。 各省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税务案件由查处案件的本级审理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审理。 第六条县级(含县)以上税务局设立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税务局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
3、室报送的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 第八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所有案件稽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重 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应在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送审的材料时,应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研究 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第十一条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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