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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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朱磊 来源:人民网 来源日期:2021-11-2 4本站发布时间:2021-11-2510:05:40 阅读量:850次 今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出台,将问责提升到了制度的层面,为深入开展好行政问责工作提供了法规上的依据和程序上的指导,但从目前各地问责工作开展的情况来看,在问责的过程中还普遍存在一些与问责初衷相违背以及不符合科学问责的现象,全面构建适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责体系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与实践。 一、当前行政问责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问责需要广泛的民主参与、需要不断的推动实施、需要彻
2、底的责任落实、需要实际的效果应用、需要科学的思想指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出问责应有的作用,才能使问责成为党和国家建设的有力武器。然而目前实施的行政问责还普遍存在着诸如问责主体单一化、问责效应差、问责范围小等一些不彻底、不完善、不科学的地方,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1、“家庭式问责”,问责主体单一化现象较为普遍。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机制,除政府内部的“同体问责”外,还应包括政府外部的“异体问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政党监督等。但就目前各地问责实施的情况来看,较多的注重了“同体问责”,而忽视了“异体问责”,这种问责主体单一化的“家庭式问责”模式,使行政问责制一定程度上局限
3、在了行政系统内部,其他问责主体的监督作用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2、“过场性问责”,问责的社会效应开始出现滑坡。问责本是加强反腐倡廉、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举措,是提升群众对政府公信度的有力措施,但是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在问责过程中做表面“文章”,有走过场、玩作秀、搞形式主义的嫌疑,对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处理不彻底、处置不到位,甚至有的出尔反尔,这边处理那边上任,使被问责对象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种“过场性问责”导致老百姓对政府行政问责的真实性和诚恳度开始持怀疑态度,问责的社会效应得不到充分发挥,反而开始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对政府公信度的认可。 3、“突发式问责”,问责的长效性得不到充
4、分保障。行政问责制的建立不是为了单纯的事后惩处,其指向也不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发生之后,而应是惩教结合,并贯穿于各种公务活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行政全过程之中。然而,当前各地的行政问责往往发生在重大事件或重大事故之后,突发式的问责干部、处理干部,这种“突发式问责”虽然对整肃干部队伍起到一定的威慑与警醒作用,但它毕竟不是一种常态。“突发式问责”的偶然性决定了问责制的长效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教育意义和社会效应。 4、“结果型问责”,问责的范围被片面的缩小。从当前地方政府的各类问责案例来看,问责范围多集中于公共安全事故和服务效能领域,侧重于对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和
5、违反工作纪律的效能问责。而对不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对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执行不力,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决策失误,以及施政失败造成重大损失等事由则较少被纳入问责范围。这种只问损失,不问过程,只问结果,不问原因的“结果型问责”,片面的缩小了问责范围,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问责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全方位的监督、惩罚、教育的作用。 5、“算账式问责”,问责的意义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问责的意义是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它的目标是督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
6、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然而,当前多数地方政府对干部的问责更多的是局限于各类目标任务的完成上,对未按要求完成指标任务的进行行政问责,来个“秋后算账”,这种“算账式问责”片面的成为上级领导保障其政令畅通的一个惩处手段,而忽视了问责制其应有的其他更为深远的意义。 二、对深入推动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如何深入的贯彻好全会精神,把问责制深入落实到科学发展观中去,笔者认为,在推行问责制的过程中要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7、: 1、要加强问责宣传引导,营造健康的问责氛围。一方面要加强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对问责制的认知、认可和认同程度,引导群众科学对待、大力支持行政问责工作,并通过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及其他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和紧迫感,使行政问责制深入群众之心、深入干部之心。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及时公布一批行政问责的典型案例,尤其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发生损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公共突发事件不力,以及其他一些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从快查处、从速问责,并对问责处理结果及时公布,公开透明,以问责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推动形
8、成行政问责的浓厚政治氛围和社会氛围,为问责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群众基础。 2、要扩大行政问责范围,全面发挥问责的惩教作用。一是在问责对象上要扩大范围,一方面要突出以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大对主要责任人的问责力度,另一方面要针对当前机关少数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对行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进行问责,进一步扩大问责对象的范围,全面提升机关的行政效能建设。二是在问责内容上要进一步扩大范围,在中央下发的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扩大问责范围,在注重有错问责的同时,更要注重无为问责,把问责制真正全面的贯穿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行政行为全过程。三是在问责频率上要
9、扩大范围,将行政问责常态化,推行季度问责制、常规问责制、督察问责制、部门问责制等灵活的问责类型,使问责制真正成为监督和督促各级干部的有力工具,充分发挥其惩教功能。 3、要加强异体问责力度,进一步提升问责的民主参与度。异体问责是一种更为有效、更具有公信力、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要注重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的整合,提升异体问责的参与程度,从而提升问责的民主效力。一是要不断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对各级政府的监督和问责作用;二是要发挥司法机关行政问责的作用,依法追究行政过失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者的责任;三是要强化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督促问责工作的开展和问责结果的落实;四是
10、要强化公民及人民团体的行政问责作用,进一步确立公民及人民团体行政问责的主体地位,健全公民行政问责的程序,确保公民行政问责作用的发挥。通过进一步加强异体问责力度,进而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提升问责的民主参与度和问责行为的公开度,最终实现问责效应的最大化。 4、要严格落实问责责任,全面提升问责的社会效应。一方面要准确划分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范围,重点追究领导干部失管失察、错误决策的责任,防止出现只追究执行者、不追究决策者,只追究副职、不追究正职的“降格问责”和“替罪问责”等现象,要使问责真正的“问”到责任的根部,防止问责偏差,问责结果与事实不符。另一方面对问责的处理结果要严格落实到位,并及时公开公
11、布,将问责情况及处理落实情况置于公众监督的可视范围内,做到问责透明、处理透明,保障问责的实际效果,从而全面提升问责的社会效应。 第二篇: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思考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摘要】 我国行政问责制在问责主体、对象、方式、程序等方面还不完善。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常态化,能够使官员预测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避免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这必将有利于官员的清廉公正,也有利于对民众权益的维护,对法治政府、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行政问责意义完善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被广泛应用于公共行政领域,并发挥出了其作为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民主政府的重要途径的作用,成为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
12、部分。行政问责在实施过程中,强化了官员的责任意识,达到了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促使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忠实履行职责的目的,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及现状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我国行政问责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法律,多是散见于一些规定和条例中。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
13、定正式实施,2021年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了明确规定。2021年因“非典”而颁布实施的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21年8月27日通过的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及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专门规定了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2021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对决策责任的追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将“权责统一”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2021年正式实施
1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则进一步将行政问责法制化和规范化。2021年的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2021年2月中央提出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使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法可依,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完善、进步。 推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民代表表达人民的意志,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其根本保证是责任政府体制的建立,要求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负有严格的政治责任。而行政问责制的启动,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推进民主政治的实现,推动社
15、会进步,而且还对重塑政府责任和形象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体现了国家机关依法治国、法治行政的原则与精神。自迈耶提出依法行政原则已有百年之久,但依法行政依然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而且还将继续作为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存在下去。任何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任何行政活动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要违法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治社会基本的要求,而不论其身份、地位。因此,推行行政问责制,体现了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要求,即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有利于政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行政问责制的实施,规范了政府的行政行为,使政府严格依法办事,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中的
16、权威。这样,政府不至于朝令夕改,每一次的行为也能充分体现民众的意志和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政府守法、诚信,不仅有利于维护其自身的权威,也有利于政令畅通。民众也因政府的守法、诚信,而积极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其作为社会一份子的重要作用,从而呈现出美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和表现。一方面,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使得部分违规官员被追究责任,此举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民众的响应,密切了干群关系,促使行政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从制度设计和目前各地行政问责的实践经验看,这一制度还有利于避免政府职能的官僚化,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约束公务员和其他行使行政职
17、权的主体,促使他们真正对人民负责,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对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思考 规范行政问责制的问责主体制度。根据宪法、组织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不仅有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同体问责,还有人大、政协、民众等异体问责,但目前的问责仅限于同体问责。同体问责因上下级隶属和业务熟悉等原因具有快速高效性,但也因此种关系使得问责易流于形式。为实现向人民负责的目的,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政治体制,也为建立责任政府、法治政府这一政府机构,在行政问责下,须强化上级监督下级的责任,但不能仅仅是上级对下级,更不能将问责制简单地等同于上级惩罚下级,否则,这样的问责制度将难以实现责任政府的目的。问责
18、制的完善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精神,体现巩固和完善民主政治的目标,将问责制的完善与党内民主的健全和民主政治的建设步伐相联系相协调。也就是说,在已有基础上继续强化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问责责任,并且运用已有的其他制度资源来健全行政问责制,以便建立问责的长效机制。 严格划定行政问责制的责任对象。“权责一致”原则贯穿于行政法的始终。职权与职责相一致,要求在问责时严格划定责任对象范围,即哪些人需要承担公共权力不当使用或者未尽职责的责任。既不能让责任人逍遥法外,也不能让无辜者受罪。授权的范围有多大,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问责。否则,若问责与现实的职责格局不符合,则难以起到问责的真正作用。目前我国行政问责
19、的法理依据主要是法规、规章和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纪律规范,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比较少。再加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以至于在问责中,具体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模糊不清。因此,考虑到现实的公共权力格局情况,问责对象的范围不能仅针对行政官员,而应按照权责相一致的原则来进行。 确定行政问责制的问责事由及标准。在问责的范围上,主要针对给社会生活造成直接损害的公共事件。对社会造成普遍不满和震动的事件需要问责,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经济、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同样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也应追究责任。行政问责事由不仅应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违法行政行为,也应
20、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当然,应确定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而采取不同的问责措施,以提高问责的规范性和制度化。不能因为有领导关注、媒体报道、网络传播就问责,反之就不追究。应确立行政问责的标准。行政问责标准的确立,可参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要求主体有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同时在进行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时存在过错。但在具体承担责任时,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动机、目的、事后态度等方面,还应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及后果。 明确行政问责制的问责方式。行政问责制的意义是否能真正体现出来,问责方式的真正落实起着重要作用。近年来,一些公共事件的责任人,在事件平息之后,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与追究,逍遥
21、于“问责”之外,而且有的不降反升,这种现象既无视行政问责制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也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这与问责手段方式的不落实有直接关系。因此,强化问责方式的落实,也是完善问责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而此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完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避免将问责流于形式。当然,也不能将被问责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可根据工作需要,允许其重新参政,在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对实际工作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和作出成绩的,予以提拔使用。 完善行政问责程序。我国的问责程序启动之后,听取报告、质询、调查、罢免、撤职、撤销等问责环节缺乏具体执行程序的规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问责要常态,程
22、序要透明。在问责过程中、处理过程中能不能做到公开、透明,给民众一个交代,关系到行政问责的贯彻实施。因此,应完善行政问责程序,使问责公开、公正。 结语 行政问责制的重点在于预防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及时化解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化、常态化,使官员能够准确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 后果,从而避免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这必将有利于行政之清廉公正,也有利于对民众权益的维护,对法治政府、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作者单位:焦作大学) 注释 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第31页。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
23、第392393页。 第三篇: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制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推动力,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避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系统各级机构因不正确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进行问责。前款所称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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