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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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习宣传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已婚育龄夫妇,都要积极参加人口学校学习、培训;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优生优育知识,带头实行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三、凡符合条件申请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做到持证生育,并及时落实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并按期落实补救措施。 四、每个村民都有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的义务。 五、凡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都要持所在县、乡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本村管理;外出30天以上的本村育龄妇女,要在外出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本村及流入地双向
2、管理。 六、本村已婚育龄夫妇要交纳一定的计划生育诚信保证金,履行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实行计划生育。 七、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所签订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服务协议书处理。 八、本公约自年月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即日起实行。 九、本公约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
3、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000元。 四、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
4、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 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收养婴儿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100元。 六、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
5、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500元。 七、按时参加乡、村组织召开的普查普透及人口学校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向村委会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缺少一次罚款10元,少参加两次的,罚款30元,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罚款200元。 八、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委会处以罚款100元。 九、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的当年婚姻、生育、节育、违
6、反计生 政策处罚的收支等情况。 十、凡违反章程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任何待遇。十 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政策: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明的证明 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计划内生育一孩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将给予每 年120元、360元父母奖励费。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生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
7、性奖励1000元。 3、少数民族双女户年满45周岁的育龄妇女,国家一次性奖 励少生快富资金3000元。 4、会同上级政府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 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各种优惠待遇。除国家奖励外本村一切优惠政策优先优惠遵守政策的计生户。 5、对举报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委会核实 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三、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四、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家居整洁、明礼诚信、奉献社会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流动人
8、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法规及计 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本公约,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并 互相监督。 1、认真学习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知识,积极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2、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树立关爱女孩、诚信计生、男女平等、少生快富、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全面实施利益导向“四大工程”,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口优化发展、家庭幸福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 3、提倡晚婚晚育,不早婚私婚和非婚生育。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要全部参加免费婚前检查和婚前教育培训。 4、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凡申请生育的夫妇,要按照程序申领
9、生育保健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意外怀孕的应自觉终止妊娠,不抢生超生。 5、育龄夫妇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当月凭出生医学证明主动如实向自管小组或村专干申报出生情况,落实户口申报“一卡两证两核”制度。 6、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子女的夫妇应自觉在三个月内根据自身生理状况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方法。 7、育龄妇女要积极参与优生促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三大”优质服务工程,环孕检对象每年应主动接受24次检查服务,自觉配合乡、村、社、自管小组的随访服务,切实提高健康水平。 8、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要离开本县在异地居住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当在外出前落实流出人
10、口“三轨并行、分层管理”和“八个一”制度;到流入地一月内,主动向居住地计生部门提交婚育证明,自觉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和计生协会自我管理信息点的服务管理,落实各项服务管理措施,每半年通过网上反馈或信函回寄一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报告单,切实做到“十个清”,达到“双百工程”要求。 9、严格遵守打击“两非”规定,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随意终止妊娠,不藏匿、包 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和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不拒绝、阻碍、侮辱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工作人员。 10、实行“双向承诺、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的诚信计生机制,村委会与育龄夫妇签订诚信计生服务管理协议书,村民应自觉
1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主动接受服务管理,提升村民自治整体水平。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村民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自觉遵守章程,违反者按政策法规处理。 二、每个未婚青年都要自觉学习晚婚晚育知识。符合婚姻条件的男女,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
12、续,领取结婚证。 三、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方可怀孕和生育。 二孩须持证怀孕,未持证怀孕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流引产后,按程序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生育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外,还应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1000元。 四、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5天内,主动自觉向村委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60天内,主动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预期不采取措施的,影响村措施及时率的,按章程规定,向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违约金。 五、收养婴儿应按
13、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按照由计生业务部门进行处罚外,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信誉金100元。 六、已婚育龄人员外出务工、经商,在外出前,应先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重点管理对象每年定期向村委会通报婚育及四术落实情况;有生育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委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复印件。 外出期间违反规定的,特别有生育情况不通报的,应向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交违约金500元。 七、按时参加乡、村组织召开的普查普透及人口学校培训会议,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因故不
14、能参加的,向村委会请假,无故不参加的,缺少一次罚款10元,少参加两次的,罚款30元,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罚款200元。 八、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对知情不报,经村计生村民自治委员会查证属实的,由村委会处以罚款100元。 九、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监督。公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本村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本村的当年婚姻、生育、节育、违反计生政策处罚的收支等情况。 十、凡违反章程村规民约的村民,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对照本条约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对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应
15、当自觉履行。如当事人拒不履行,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村民,不能享受上级扶贫及村级给予的任何待遇。十 一、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的优惠政策: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明的证明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 2、村民计划内生育一孩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将给予每年120元、360元父母奖励费。双女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500元,计生户落实结扎措施一次性奖励1000元。 3、少数民族双女户年满45周岁的育龄妇女,国家一次性奖励少生快富资金3000元。 4、会同上级政府认真开展三结合帮扶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充分享受政策规定的
16、各种优惠待遇。除国家奖励外本村一切优惠政策优先优惠遵守政策的计生户。 5、对举报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委会核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并为举报者保密。 十三 、本村规民约经各小组群众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须进行修正,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十四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解释。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中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在社区建立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五项职能,调动各网络远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17、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一)、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积极响应国家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提倡的晚婚晚育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计划外怀孕、生育。 (四)、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流动人口租房或退房情况;不容留、不包庇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 (五)、离开现住地到其他地方居住或外出打工、经商之前,做到主动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发挥党员先锋带头作用、楼栋长及计生信息员的熟悉情况,发挥个人特长,积极踊跃为社区居民服务。 (七)、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
18、的各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质服务、生殖健康等活动。 (八)、履行公民义务和责任,协助、监督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搞好村民自治工作,根据我国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公约。 依法婚育 第一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必须做到依法领证结婚、持证生育。禁止非法同居,违法生育。 第二条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一
19、个孩子,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经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不得抢生、多生。 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增加投入,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十八周岁以上男女未婚青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第四条居委会应主动配合、协助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持证孕妇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居委会与重点育妇对象签订计生管理服务合同。 第五条育妇怀孕2个月内应向居委会计生管理员报告,并到卫生部门接受围产期保健定期检查。居计生工作人员每月要访视一次,为其提供孕期有关服务。为了母婴安全,要坚持住院分娩。婴儿出生后应及时向居委会报告生育
20、情况,禁止非法抱、送、拾、寄养孩子,禁止弃婴行为。 第六条实行避孕节育手术免费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居计生干部要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首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查环、查孕对象要定期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环情、孕情服务,居委会1-2年为育龄妇女免费组织一次发妇女病普查为重点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居委会干部要定期组织宣传访视和药具及术后访视服务。 第八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在外出前先与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居委会应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暂住地计生办验交计生证明,并接受当地管理。在外“双查”对象可到暂住地计生部门进行环情孕情检查,并持有效证明定期寄回居委会。 第九条因
21、避孕措施不当,导致意外妊娠者,主动向居委会汇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取消一切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待遇要追回,并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条外来人口到本居暂住的,必须验交婚育证并办理暂住证,本居居民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暂住的,房主须与居委会签订外来人员计生管理协议书,属地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须与居委会签订用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实行法人责任制。凡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居规民约,接受本居计生管理,享受本居待遇。 第十一条居民抱、送、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收养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收送养手续。非法抱送养按政策外生育处理。 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依法落
22、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奖扶制度,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予以奖励优待。 (一)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户优先予以扶持并适当补助,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 (二)对遭遇天灾人祸的计生困难家庭实施“生育关怀”紧急救助,帮助他们缓解困难。 第十三条居民有权参与计生管理和监督,也有权举报违反计生者,居委会有义务并对举报者采取保护措施,凡举报查实者,居委会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居民违反居民公约,由居委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优待。 第十五条造成多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取消该户居里一切福利待遇,是党员、干部的还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提前生育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六条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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