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家河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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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家河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 自治公约 (2021年4月8日郭家河居委会第一届居民委员会第三次居民代表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领取结婚证后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持证生育。 第二条。倡导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落户。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者除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取消夫妻两人一年村福利待遇。 第三条。鼓励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情检查活动,自觉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第四条。居委会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为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外出前有先告知义务;村民对外出租房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村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2、,对有生育行为的租房户要主动报告居委会。 第五条。提倡优生优育,居民应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的优生优育宣教培训,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六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扬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积极参与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提高计生家庭发展能力,促进计生家庭和谐幸福。 第八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奖励费不低于20元。 2、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2021
3、元以上。 3、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每人每年享受奖扶金960元。 4、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领取特扶金324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每人每年领取特扶金2640元,或生育关怀抚慰金每人每年600元。 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报考规定的普通高中时享受加10分的优先优惠政策。 6、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7、在入托、入学、就医、招工、征兵、农村划分
4、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 8、对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危房改造、倒房重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 9、政府为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的4559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父母每人每年给予100元入口补贴,6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多发120元出口补贴。 10、为农村政策内双女结扎夫妻每人每年购买100元养老保险。 1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策内双女户家庭的子女,考上国家一类重点大学的,居委会奖励现金2021元。 1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策内双女户家庭,父母常年外出务工,居委会对留守子女确定专人帮教帮带。 13、对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年满80周岁以上病故的,居委会实行
5、吊唁。 14、对发展特色产业的计划生育家庭帮助其在金融部门协调贴息贷款,并协调流转土地的优先使用权。 15、在农忙季节优先帮扶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 16、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新县阳光工程职业技能培训并安排就业。 第九条。对违反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按照法规处罚外,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对违反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家庭,按照法规处罚外,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内,少分二人(份)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不按时参加康检,不按时寄回孕情报告单的对象依法处罚。 第十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需村级出具证明、证件,使用村级公章的
6、经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可以先不予办理,待按照计生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再给予办理。 第十一条。以同一个村民小组居住比较集中的15名相互信任的已婚育龄妇女为单位成立诚信计生群众自治互助小组,公开向乡计生、村委会承诺,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开展“诚信小组、诚信家庭标兵”评选活动,一年一表彰。诚信小组内如有一名育龄妇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对该组进行点批评,取消一切评先资格和乡、村提供的优惠政策,小组长写出书面检查,并与待遇挂钩。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监督小组负责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执行和监督,每年评议执行情况向群众公布。 第十三条。本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7、 第二篇: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社区居委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年*月*日第*次居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群众“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作用,逐步实现群众对婚姻、生育、节育行为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由全体社区居民共同约定,做到制定内容和程序合法,是全体社区居民共同的计划生育行为规范。本公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和在本社区内暂住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8、,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按公约活动,自觉接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街道计生办的具体指导,接受全体居民及社区群团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实行社区计划生育合同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社区计划生育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支部书记或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分管计生的委员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工作者、计生协会会长、计生指导员和各居民小组长及有关驻地单位计生联络员组成,负责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政府依法开展和办理社区计划生育事务,做好婚姻、生育
9、和避孕节育的信息统计、上报,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做好驻地各类单位和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反映社区居民及驻地单位有关计划生育工作建议和要求。 (三)提供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 (四)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和指导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计划生育技术免费服务项目。 (五)开展家政、生产、生活和生育服务,组织开展互帮互助活动。 第三章居民计划生育权利 第七条有权参加自治公约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社区居委会计生工作提出 1自己的建议;对违反规定和损害社区居民利益及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提请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进行处理
10、的权利。 第八条依法结婚的夫妻有权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育子女。 第九条享有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权,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与社区居委会签订避孕措施知情选择协议书。 第十条已婚育龄妇女享有妇女生殖健康权,社区居委会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免费检查。 第十一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第十二条“上门”女婿和“嫁入女”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检举违反政策生育,经查实无误的,给予检举人适当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四章居民计划生育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依法与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驻地的出租屋主、个体工商户
11、、企业、单位、组织、物业小区管理公司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和计划生育责任书,确定违约责任,并由双方约定违约金,本社区违约金约定为50至1000元。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及处来人员有主动、如实和及时提供和申报自己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的义务,不如实提供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社区已婚育龄妇女都要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动时,要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变更登记,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全体居民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程序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居民结婚后,一个月内要到社区居委会登记并参加社区居委会组织举办的婚育学习班学习
12、,树立新型文明的婚育观念。 (二)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要在怀孕后三个月内主动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手续,孩子出生后到社区居委会办理核实手续。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双方要共同提出申请,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后,方可怀孕生育。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区计生局批准,擅自引产的,不再安排生育。属紧急情况的由医院提供证明。 (四)收养子女时,要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并及时到社区居委会办理登记。 (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弃婴、溺婴行为,否则除按法律法规规 定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六)婴儿死亡的,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并提供医疗死亡证明。
13、第十八条自觉和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育龄妇女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有特殊情况的,按照“知情选择”的原则,在医生的指导下,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要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主动和自觉参加社区组织的孕情检查和接受随访服务。外出务工的,每季度必须将有效的孕情检查证明寄回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按规定参加孕检和不按时提交孕检证明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本社区户籍居民在出省外经商务工前,要按规定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办理国家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社区外来的暂住人员要在到达本社区的15日内到居委会交验有关计划生育证明,否则
14、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本社区驻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主和出租屋主在招工、招租时要查验其本人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聘用和租赁,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除要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社区居委会可采取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补救措施的办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工作费用和手术费由本人负责和支付;同时,并从怀孕之日起取消有关福利待遇。 (二)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要终止有关经济承包合同,有单位的要提交街道办提请该单位给予行政处理、终止用工
15、合同等;从婴儿出生之日起或收养之日起十四年内不得享受本社区的生活补贴和其它有关福利待遇;属重婚生育的从重论处。 第二十三条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或租赁房屋给无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居住,造成违法生育的,处屋主违约金1000元。 第二十四条居民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受到经济处理却未能自觉兑付时,社区居委会可视其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经济处理的兑现。社区居委会成员违反计划生育的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罢免,并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育龄夫妻,其家庭五年内不能评为“文明户”,其个人五年内不能选为居民代表、人大代表、居委会集体企业法人代表。 第五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
16、十六条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制度,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一、建立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人口与计划生育议事制度。讨论和确定自治公约 的制定、修改;讨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公约的情况和居民履行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情况及其他有关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重要的决策事项。 二、实行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及社区党员、社区工作者分片包干责任制度,签订责任书,依法落实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三、建立社区居委会和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定期报告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实施情况;对有关社区重要的计划生育事项和有关居民及个人
17、履行公约和计划生育合同的情况及时提交大会讨论。 四、建立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居委会组织驻地单位和组织的有关负责人参加,研究讨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共建工作,接受街道办的委托推动和落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社区、单位、企业、群众组织组成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管理和服务网络。 五、建立计划生育社区政务公开制度,建立社区计生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情况;同时,居委会收取违约金的收支情况每月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违约金作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立社区工作人员责任制度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度和其他相关的计
18、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并积极做好优质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未规定的事项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公约自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篇: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 (2021年5月8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为了扎实开展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建立群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和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群众自治的宗旨原
19、则,结合我村实际,运用“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了我村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望全体村民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领取结婚证后登记生育一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申请办理二胎生育证生育。 第二条。倡导男女平等,鼓励男到女家落后,对男到女家落户的独女户享受村民待遇。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违反者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行政处罚外,取消夫妻两人一年村级福利待遇。 第三条。没有生育计划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期参加孕情检查活动。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为外出务工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外出
20、前有先告知义务;村民对外出租房屋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协助村委会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对有生育行为的租房户要主动报告村委会。 第五条。提倡优生优育,村民应积极参加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开展的优生优育宣传培训和免费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第六条。村两委对独生子女及双女户家庭老人的养老提供帮助和服务,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老人入住乡镇敬老院问题。 第七条: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可享受以下待遇: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奖励费不低于20元。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在报考本市高中时享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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