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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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华岩镇中*街道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居)级民主自治建设,建立、健全“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新机制,提高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居)实际,制定本村(居)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居)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2、。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居)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居)“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居)党支部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为村(居)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居)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街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居)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居)计生协)在村(居)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
3、,管理本村(居)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计生协秘书长由村(居)计生专干兼任,会员小组由村(居)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居)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居)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居)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协助村(居)计生协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居)建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居)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
4、有权参与村居委会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公约、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协议书以及有关制度的制度和修改。 (二)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四)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五)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六)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居)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推选本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
5、育的人和事。 (七)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居)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八)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九)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十)可以自愿加入计划生育协会。 (十一)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自觉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本章程。 (二)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三)夫
6、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四)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指导的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五)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不得违反政策怀孕,发现后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六)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不得无证外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和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得隐瞒结婚、怀孕、生育情况。 (七)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
7、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八)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违反政策生育者,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费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房屋若租(借)给外来人口暂住时,应认真配合村(居)计生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的计生管理,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验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及上级计生部门的管理。 (十)享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一)村(居)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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