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2)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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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立法的角度,比较全面地规范了司法鉴定工作,使司法鉴定工作有法可依。决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笔者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经常接到当事人就司法鉴定程序问题进行投诉,本文着重就司法鉴定程序问题进行研究。 一、委托是司法鉴定的前提 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是指谁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
2、鉴定、由谁进行鉴定。它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内容。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因此这些国家一般都采用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我国司法鉴定委托主体大都是司法机关。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或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事项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选择。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重新修订的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司法鉴定工作是被动的,是受委托才可以启动。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统一受理委托,目的是为了使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杜绝鉴定人个人私自接受委托以及指派鉴定人在异地接受鉴定委托,防止出现受理委
4、托的随意性。 (二)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重点是鉴定委托书是否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方,而不能自行转委托或超出业务范围鉴定。如职业病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器具费的鉴定等。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委托人
5、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拒绝,必要时可做退案处理。 (三)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除自诉案件外,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意见作为立案依据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建议接受个人委托,尽可能由律师事务进行委托书。 (四)严格受理特殊事项的委托。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委托;民事案件法医精神病的鉴定委托,应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不应接受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企业委托。刑事诉讼案件法医
6、精神病的鉴定委托应是司法机关、侦察机关。政府机关和信访等部门不能作为委托主体。 (五)司法鉴定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受理程序,设立专门的案件受理部门或由专人负责案件受理,做好鉴定材料的初步审查、登记、保管和移交工作。 (六)签定好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是确定委托与受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日后处理投诉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协议书项目要齐全、规范,内容必须经双方确认;涉及鉴定中需耗尽检材、损坏、无法完整退还的,无论哪中情形,务必事先经委托人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变更协议书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有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不能单方变更。在协议中要特别注意:一是
7、委托方提供材料不全的,或因鉴定工作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机构应当告委托方补充。鉴定人不得自行接受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未经质证的材料,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的,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二是接受重新鉴定委托时,要求委托单位将原鉴定情况作简要说明,并将原鉴定报告、鉴定材料一并提交;三是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损坏检材,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告知委托方并征求当事人同意;四是接受材料,要有材料交接签收手续;五是要有回避提示。只要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都应当回避;六是鉴定机构在聘请专家会诊、鉴定人外出查体等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当经双方协商,签订好协议,避免鉴定意见不利时,导致投诉问题的
8、发生。 二、司法鉴定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严格遵守鉴定程序 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正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和实施管理和基础,也是司法机关评断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的重要依据。这就必须要求司法鉴定人在实施司法鉴定过程中做到程序、技术、手段、方法和鉴定标准等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为规范鉴定程序,鉴定人对鉴定过程要进行实时记录,记录要做到准确和完整,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凡是鉴定过程和意见书需要鉴定人签字的,必须由鉴定人本人签名,不得由他人
9、代为签名。特别需要注意的:一是被鉴定人与检查人要一致,防止假冒;二是对女性检查时,应当有女性鉴定人或女工作人员在场;三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四是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或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死者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到场;五是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二)遵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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