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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规汇编劳动法2企业劳动争议处理9私营企业劳动理暂行规定 12制止使用童工规定 15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7广东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理 18广东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21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 23广东社会工伤 24广东社会养老 29广东社会工伤施行细那么 33广东社会养老施行细那么 36广东工资支付 29劳动法第二十八年月日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本法执行。第
2、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保护的权利、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进步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 用人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 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开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协调劳动关系逐步进步劳动者的生活程度。第六条 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展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创造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
3、工作者。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自主地开展活动。第八条 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或者其他形式参与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进展平等协商。第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全国劳开工作。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主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开工作。第二章 促进就业第十条 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开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时机。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开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效劳。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
4、、种族、性别、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 妇享有与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规定的不适宜妇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录用妇或者进步对妇的录用。第十四条 残疾人、人员、退出现役的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制止用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承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不得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
5、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八条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一) 违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无效的假设不影响其余部的效力其余部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会或者人民确认。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 劳动合同限;(二) 工作内容;(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 劳动报酬;(五) 劳动纪律;(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 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劳
6、动合同的限分为有固定限、无固定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连续工作满十年以受骗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假设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试用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商业机的有关事项。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犯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利益造
7、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早三以书面形式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十七条 用人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间或者消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早三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根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
8、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 用人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动才能的;(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的;(三) 职工在、产、哺乳内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用人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假设用人违犯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三以书面形式用人。第
9、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用人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内的;(二) 用人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 用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或者全体职工讨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
10、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 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第三十八条 用人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消费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第四十条 用人在以下节日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 元旦;(二) 春节;(三) 国际劳动节;(四) 国庆节;(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11、第四十一条 用人由于消费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安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康和财产平安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消费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消费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不得违犯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应当按照以下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2、: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详细由规定。第五章 工 资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那么实行同工同酬。工资程度在经济开展的根底上逐步进步。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 用人根据本的消费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程度。第四十八条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详细由、自治区、直辖人民规定报备案。用人支付
13、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程度;三劳动消费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开展程度的差异。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间用人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章 劳动平安卫生第五十二条 用人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和对劳动者进展劳动平安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 劳动平安卫生设施必须符合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平安
14、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第五十四条 用人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进展安康检查。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理人员违章指挥、强冒险作业有权回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 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和处理制度。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展统计、和处理。第七章 职工和
1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 对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 制止安排职工从事矿山井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经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怀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七 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班劳动。第六十二条 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间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班劳动。
16、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有害、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 用人应当对未成年工定进展安康检查。第八章 职业培训第六十六条 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开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进步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才能和工作才能。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把开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开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 用人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实际有方案地对劳动者进展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 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
17、职业技能实行职业书制度由经过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施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第九章 社会和福利第七十条 开展社会事业建立社会制度设立社会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 社会程度应当与社会经济开展程度和社会承受才能相适应。第七十二条 社会按照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缴纳社会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待遇的条件和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 社会
18、经办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收支、理和运营社会并负有使社会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监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社会的收支、理和运营施行监视。社会经办机构和社会监视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第七十五条 鼓励用人根据本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提倡劳动者个人进展储蓄性。第七十六条 开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进步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第十章 劳动争议第七十七条 用人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那么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
19、那么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劳动争议调解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八十条 在用人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会。劳动争议调解会由职工代表、用人 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内向劳动争议
20、仲裁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迫执行。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内向人民提起诉讼。第十一章 监视检查第八十五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对违
21、犯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改正。第八十六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监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展检查。级以上各级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监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 级以上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展监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犯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 用人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改正;对劳动者造
22、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 用人违犯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第九十一条 用人有以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九十二条 用人的劳动平安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级以上人民责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
23、施致使发生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 用人强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 用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第九十五条 用人违犯本法对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处以罚款;对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六条 用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
24、罚、殴打、搜寻和拘禁劳动者的。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 用人违犯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成心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 用人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条 用人无故不缴纳社会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其限缴纳逾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视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
25、者违犯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一百零四条 工作人员和社会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违犯本法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分的按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分。第十三章 附 那么第一百零六条 、自治区、直辖人民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施行 步骤报备案。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 17 )第一章
26、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消费经营秩序开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的顺利开展制定本。 第二条 本适用于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以下劳动争议: (一)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任发生的争议; (二) 因执行有关工资、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三条 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二在查清的根底上依法处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
27、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 企业调解 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会以下简称调解会。调解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二企业代表; 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会指定。 调解会组员
28、的详细人数由职工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会。 第九条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 第十条 调解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内完毕;到未完毕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一条 调解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那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 第三章 仲裁 第十二条 、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会以下简称仲裁会。 第十三条 仲裁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29、: 一劳动行政主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指定的经济综合理部门的代表。仲裁会组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仲裁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 第十四条 仲裁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十五条 仲裁会可以聘任劳动行政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的或者兼职的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事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展仲裁活动时所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仲裁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会
30、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会讨;仲裁会的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七条 、辖区仲裁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的仲裁会和辖区的仲裁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自治区人民规定。 第十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会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会处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别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别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才能的和限制民事行为才能的职工或者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
31、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十二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会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会应当受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职业、住址和工作;企业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人的、职务; 二仲裁恳求和所根据的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和住址。第二
32、十五条 仲裁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仲裁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之日起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内提交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的根底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犯法律、法规。 第二十八条 调
33、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不同必须如实笔录。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内可以向人民起诉;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迫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内完毕。案情复杂需要延的经报仲裁会批准可以适当
34、延但是延长的限不得超过三。 第三十三条 仲裁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有权向有关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调查有关和个人不得回绝。 仲裁会之间可以委托调查。 仲裁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机和个人隐私应当。 第三十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 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收费的和由劳动行政主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部门和物价行政主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仲裁会组员或者仲裁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35、仲裁的。第三十六条 仲裁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当事人。 第四章 罚那么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仲裁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治安理处分?有关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回绝提供有关、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展打击报复的。第三十八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赂、滥用职权、机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或者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36、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 、事业、社会团体与本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本执行。 第四十条 仲裁会组织规那么、办案规那么由劳动行政主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直辖人民可以根据本制定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由劳动行政主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自一九九三年八月起施行。私营企业劳动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私营企业的劳动理保障经营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企业安康开展根据?私营企业暂行?和有关劳动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的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理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劳动理制度。 第三条 私营企业职
37、工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消费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私营企业经营者不得打骂、虐待和侮辱职工。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私营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企业用工和劳动合同 第六条 私营企业享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消费经营的需要确定职工数量招用条件和考核。 私营企业用工应当主要在城镇招收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制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七条 私营企业用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签订后需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并备案。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第八条 劳
38、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五工作时间休假; 六劳动纪律; 七违犯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私营企业因转产、调整消费工程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需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并备案。 第十条 在以下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 三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间的。 第十一条 私
39、营企业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 二职工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会确认的;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内的; 四工在、产假和哺乳间的。 第十二条 在以下情况下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企业违犯规定无平安防护设施劳动平安、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身体安康的; 二企业无力或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 三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犯政策、法规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职工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早十天对方并解除
40、劳动合同的手续未手续而中止合同关系的一方应负法律责任。 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违犯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报当地劳动行政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因破产或歇业而解除劳动合同经营者按工作每满一年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职工一个月工资的辞退费同时还应对合同未满的职工发给合同内的失业补偿费其为:合同未满的时间每相差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一个月的补偿费。补偿费合计不超过十二个月本人工资。 第三章 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有权按照法律和有关政策确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 企业应当每月按发放
41、工资。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的从第起每天按拖欠职工本人工资额的赔偿职工损失。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程度。应同工同酬。 私营企业的工资由企业与职工代表或工会组织协商制定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消费开展逐步进步职工的工资程度。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除按规定交纳税金外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收入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照章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四章 福利 第二十条 对私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实行社会制度。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左右职工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事业理缴纳退
42、休养老金。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职工退休后由社会机构根据其缴纳退休养老金数额多少和年限长短确定退休金并按月支付。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职工参照?国营企业职工待业暂行规定?实行失业制度。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企业支付。医疗终结经医务劳动鉴定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企业发给残废金。职工因工亡或患职业病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按照?劳动?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医疗。在医疗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病假工资
43、。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生育按?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经营者应从利润中提取适当的职工福利为职工举办集体福利事业。 第五章 劳动平安与卫生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必须执行有关劳动平安与卫生的法规、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平安消费规章制度保证平安消费和职工安康并承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和工会组织的监视。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平安消费负有全面责任。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安康、生命平安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在保证职工平安和安康的前提下组织消费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私营企业消费经营场所和设施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各类设备的平安卫生防护装置必须齐
44、全有关技术条件应符合。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在从事矿山及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消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作业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查获得相应书后才可报工商行政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新建私营企业设计、开工、投产时的平安卫生设施应报请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验收;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投产前应组织进展技术鉴定并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应对职工从事的作业进展正确有效的理进展平安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定平安操作规程。对从事特种作业职工必须进展专业训练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私营企业应有专人定对消费场所危险设备进展平安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 第三十
45、一条 私营企业应当对从事有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施行体检及其它有利于职工安康的措施。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消费需要按照规定发给职工劳动保护用品。 企业应当做好职工和未成年工周岁的劳动保护工作不得安排不适宜他们从事劳动的工种。 从事有易燃、易爆和有有害作业的私营企业的厂矿长必须经过平安培训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未经考核发证者不得出任厂矿长。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急性中、职业病以及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损坏、矿山重大非伤亡事故时应及时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并承受他们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应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工作制因消费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需经职工本人同意并发给职工加班工资。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连续加班工时过长影响职工身体安康的工会可以提出当地门有权予以制止制止安排未成年工、哺乳职工加班加点。 第六章 劳动争议 第三十四条 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会可参照?国营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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