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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社会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优化环境监测队伍,提高环境监测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对外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取得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后,方可对外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申请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依
2、法设立或注册的具有固定场所、固定设施设备、固定人员的实体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具备10名以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合同制人员要有三年以上聘用合同),并通过上岗考核;(3)具有与所申请认定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施和设备;监测用房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用房不低于700平方米;(4)申请认定类别一般不少于三类: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噪声;申请认定参数一般不少于60项,重点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主要监控项目;申请认定的类别和参数必须通过计量认证; (5)具有完善的监测管理制度和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能确保各项监测质量活动协调有效运行;(6)在
3、我省开展工作的省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在我省境内具有固定场所、固定设施设备和相应的上述其他条件。 第五条能力认定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监测能力、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实验条件、监测工作、质量保证、质量体系建立等。 第六条能力认定的具体程序为: 1、申请认定的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基本条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书面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对符合认定基本要求的机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认定,形成认定报告; 4、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对合格者颁发认定证书。 第七条从事社
4、会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八条认定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副本应详细注明单位名称、承担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等具体事项。 第九条 持有认定证书的机构,应按照所持认定证书中批准的监测类别和项目实施监测,不得超范围监测;如需增加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扩项认定。 第十条持有认定证书的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应附认定证书影印件。 第十一条 取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可作为环保部门或企业实施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间复查一次;复查中发现监测机构的实际监测能力比认定时有明显下降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
5、主管部门限期整改。监测机构完成整改后,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机构,应注销其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持证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逾期不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注销其认定证书。 复审时需要新增监测类别及项目的机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扩项认定。 第十四条持证机构在认定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如果监测机构名称、地址(工作场所)、关键岗位人员(机构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和技术负责人)、监测标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
6、的活动中,应严格执行相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监测的客观性、公正性: (1)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计量部门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2)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作为监测分析依据,并确保为现行有效版本。 (3)对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处理评价和监测报告等全过程应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4)在监测服务完成时要出具符合计量认证要求的书面环境监测数据和结论报告。 第十六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 社会环境监
7、测机构应积极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外部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的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对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监测服务工作时,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和“谁监测、谁负责”的原则,事先由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的收费条款应根据监测服务内容和要求确定。不得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也不得只收费不监测或多收费少监测。
8、第十九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独立承担工作,不得转包监测业务。 第二十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推动环境监测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促进社会监测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注销其认定证书: (1)监测机构的名称、工作场所、关键岗位人员、监测标准等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 (2)不能按规定完成环境监测任务;(3)超范围、超期限开展监测业务;(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认定证书
9、;(5)监测报告严重失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6)监测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7)经复审发现监测能力较原认定时有较大下降,且超过整改限期仍未达到要求; (8)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9)其他影响监测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自行监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及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四川省社会环境
10、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和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21年第39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全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促进环境监测水平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是指在四川省境内、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申请证明其具备相适应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以后,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认定的活动。 第三条 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即取得四川省社会环境监
11、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可在认定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 自愿申请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应通过上岗考核,取得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上岗合格证”),从事认定证书规定项目的分析测试工作。 第五条 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颁发,有效期三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工作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管理和实施。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四川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受四川省环境
12、保护局委托,提供技术支持,并各自负责相应的日常技术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可书面委托有关市(州)环境保护局承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工作,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1审批和发证。 第七条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的有关管理职责 (一)部署和组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二)组织制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审查文件; (三)受理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申请,组织认定评审的实施; (四)负责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的审核、发证等工作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评审资料的统计、汇总、存档等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评审员
13、管理制度,组织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建立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评审员库,审聘评审员,组建、审批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专家评审组; (六)组织实施对持证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在持证期内的检查,对违规者按规定做出处理。 第八条 市(州)环境保护局的管理职责 (一)对辖区内自愿申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二)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时,对辖区内自愿申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进行预审,了解认定工作准备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三)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时,负责组织制定认定实施方案,报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组织认定现场评审和
14、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并对现场认定、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四)负责辖区内持证机构及其监测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规者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处理。 第九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对下属机构自愿申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二)负责下属持证机构及其监测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规者报省环境保护局处理。 第十条 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职责 (一)四川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职责: 2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和申请机构非辐射项目认定评审的技术工作,主要包括: 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报监测项目的技术审查; 2、制定现场
15、认定、考核实施方案及相关物品资料的准备; 3、持证机构及持证人员的日常技术管理; 4、提出中、长期及年度持证单位及监测人员的监督性检查和比对考核计划,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后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5、理论考试题库的建立、更新和日常管理; 6、办理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职责: 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辐射项目认定评审的技术工作,主要包括: 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报辐射监测项目的技术审查; 2、制定现场认定、考核实施方案及相关物品资料的准备; 3、持证机构及持证人员的日常技术管理; 4、提出中、长期及年度持证单位及监测人员的
16、监督性检查和比对考核计划,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后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5、理论考试题库的建立、更新和日常管理; 6、办理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四川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评审员条件 (一)从事环境监测管理、监测分析和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人员,以及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和业务尖子; (二)公平、公正,责任心强,实事求是; (三)有履行评审工作所需的交流、协作、倾听和协调能力; (四)在评审工作中能保持充分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评审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组成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评审组由35名持证评审员和12名环境保护局督导管理人员组
17、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业的技术专家。 委托市(州)环境保护局进行的现场评审,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派督导员全程参加。 (二)职责 按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技术要求和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技术要求,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认定审查、换证复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的现场考核、评审等工作,将评审结果及相关资料报组织现场评审的环境保护局。 专家评审组上报材料主要包括。评审报告,被评审单位整改报告,有关评审的其他技术资料(附资料清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认定程序主要分为自愿申请、预审、现场评审、发证四个阶段。 (一)申请。自愿申请认定(或复审、扩项、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18、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受理申请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如实填写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和监测机构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二)预审。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辖区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预审,了解认定工作准备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申请复审或扩项的监测机构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可不预审。 (三)现场评审。预审合格后,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建评审组,对申请机构实施现场评审,提前或同时对监测人员实施上岗考核。 委托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现场评审
19、的程序 1、申请和预审同本条 (一)、 (二)款; 2、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书面委托申请机构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现场评审,所在市(州)环境保护局制订认定评审方案、组建专家评审组,报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对申请机构实施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现场评审,提前或同时对监测人员实施上岗考核,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派督导员全程参加。 (四)发证。专家评审组将监测机构及人员的评审结果及相关资料报组织现场评审的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报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审核、审批,并对审核合格的监测机构统一颁发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对考核合格的监测人员统一颁发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对达不到认
20、定要求的监测机构和考核不合格监测人员,发给审查结果通知书,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已取得认定证书的社会监测机构新增监测项目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程 4序申请扩项评审。 持证监测人员新增监测项目和新增监测人员的考核,也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程序申请上岗考核。 第四章 申 请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自愿申请业务能力认定。 (一)组织机构 1、必须是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监测机构隶属于某组织,需出具该组织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书; 2、具备按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有对监测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能力,具有对监测
21、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编制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能力; 3、制定和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障体系。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人员结构 1、有固定的编制和人员,在岗人员不少于10人; 2、有适合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和实验条件 1、有申请认定监测项目所需监测仪器设备; 2、强检计量仪器依法送检,其它计量仪器应送校或自校,自校仪器有自校规程; 3、有必要的工作条件,有能满足监测工作需要的实验用房。 (四)申请认定的项目满足拟开展的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的需求。 (五)按认定评审技术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完整。 第十六条 自愿申请
22、认定审查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呈报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二份) (一)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批准成立环境监测机构的文件(复印件)或能证明其合法地位的文件; (三)机构基本情况简介(发展概况、人员情况、业务范围和监测工作业绩等); (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质量文件目录; (五)自查报告; (六)典型监测报告(至少两份)。 5第十七条 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申请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监测人员可申请上岗考核: 1、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半年以上的环保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监测人员; 2、从事环境监测工作一年以上,能独立完成申报考核项目的监测人员; (二)每人申请考核项目不少于3项
23、; (三)未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测人员,应经过考前培训。 第五章 现场评审内容 第十八条能力认定现场评审内容主要根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职责、任务和特点进行: (一)监测人员上岗考核; (二)机构和人员审查; (三)实验室条件审查; (四)质量管理审查; (五)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审查。 首次申请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需通过 (一)、 (二)、 (三)三个方面全部内容评审以及 (四)、 (五)两个方面中不加“*”内容的评审;复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申请认定项目双人持证的前提下,需通过 (二)、 (三)、 (四)、 (五)四个方面的评审;扩项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审查人员和实验室条件需
24、满足所扩项目的要求。 (参见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技术要求)第十九条监测人员上岗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二)环境监测基本操作技能考核; (三)样品的分析; (四)实验报告的编写。 (参见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技术要求) 第六章 发 证 第二十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获得认定证书的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二)通过第十八条规定内容的审查; (三)持上岗合格证人数不少于8人; (四)监测人员所持上岗合格证项目满足拟开展污染源监自我监测业务需求,申请取证的每个项目持合格证人数不少于2人。 (五)机构已通过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
25、期内。 第二十一条 监测人员获上岗合格证的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 (二)理论考试合格; (三)申请项目分析测试、操作技能考核、实验报告合格; (四)上岗考核合格项目不少于3项。 第二十二条证书依年度统一编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编号为:川环监年号社字第xx(序号)号;监测人员获上岗合格证编号为:社字年号xx(序号)。 第七章 获证监测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持证机构可对本企业的排污状况进行自行监测,也可受辖区内其它排污单位的委托,对委托方排污状况进行自行监测。 获证监测机构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
26、二十四条 持证机构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及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件)时,自觉接受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或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统一指挥,参加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三)严格遵守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并在认定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 (四)确保持证机构的环境监测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及四川省有关环境监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持证机构所出具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应按照环保部门统一的格式并须加盖认定证章。 7未取得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超出认定证书范围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不得加盖认定证章。 第二
27、十六条 认定证书和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 (一)在有效期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定期组织对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含比对考核)。有效期内的检查应在一次以上。 (二)检查中如发现持证机构的监测能力和管理比认定时有较大幅度下降,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下达整改通知,整改期内不得出具加盖认定证章的监测数据及报告。整改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检查中,如发现持证监测人员报出不合格数据,暂停其出具该项目环境监测数据的资格,限3个月内重考;重考仍不合格者,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取消其该项目上岗资格。 第二十七条 认定证书和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程序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自愿申请复审。
28、逾期不提出复审申请的,其认定证书和上岗合格证自动作废。 第二十八条 监测人员考核项目与成绩载入本人技术档案。 第二十九条 持证机构在组织机构、人员、技术装备及开展环境监测的能力和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备案,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条持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取消其认定证书: (一)因管理混乱不能按规定开展环境监测任务,经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局指出后3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超出认定证书规定范围和本机构工作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出具监测报告; (三)监测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四)经认证复审或检查表明环境监测能力比原考核水平有较大下降,超过整改限期仍达不
29、到要求; (五)违反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持证监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取消其上岗合格证: (一)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监测任务,经指出后仍未改正; (二)违反操作规程,酿成重大监测质量事故; (三)违反质控规定,经指出后仍不改正; (四)监测数据合格率低于80%; (五)弄虚作假,篡改数据; (六)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持证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注销其认定证书: (一)不按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复审的; (二)持证机构在认定证书期有效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再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
30、认定申请书、评审报告、评审表、认定证书、上岗合格证等,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技术要求、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技术要求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关于征求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
31、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6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列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工作试点省份的复函(环办函2021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50号)、关于印发清理审核省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7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江苏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委20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
32、环境检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合格,方可参与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在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增补的原则。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自行分包监测任务给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时,参照本管理办法,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能力认定的准入条件 第五条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
33、位法人资格; (二)在江苏省所辖范围内,获得国家或江苏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 (三)所有检测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书;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环境检测业务工作相适应,一般不得少于2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四)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仪器设备不少于300万 元,实验室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具备与开展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工作场所和分析实验室,以及与开展检测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备。 (五)其它相关条件。 第三章 能力认定 第六条江苏省环境
34、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和日常管理,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受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认定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委派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监测能力与所申请认定监测类别和监测项目的符合性进行核实,进行相关考核,出具考核意见; (三)在专家考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将考核意见和认定意见在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
35、)将审核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通过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内,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法人、人员、资产、技术、资质证书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上定期公布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和变更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录及其检测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其业务能力认定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十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认定的类型和项目,在江苏省境内开
36、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 第十一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优先承担企业自测自报、上市公司核查、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1环境管理认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专项环境监测任务。 第十二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业务时,要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每半年向省和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37、,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通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未经、未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及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资质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 第十七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社会环境
38、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委托方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不得转包。确因监测工作需要,须明确监测类别和项目,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并报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分包给具备相同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分包应当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的要求。 第二十条社会检测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管理办法和江苏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21397号)。 第二十一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或
39、终止其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布。 (一)超范围开展监测活动的; (二)逾期未通过业务能力认定复查的; (三)重大事项变更没有及时报告影响其能力认定的; (四)编造数据、弄虚作假或者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经查情况属实的; (五)年度考核不通过的; (六)检测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进行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四川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审查四川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审查 评审技术要求 1.引言 1.1为
40、加强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确保环境监测质量,根据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2本要求供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对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站”)进行资质审查考核时使用。 1.3本要求是四川省境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机构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2.基本要求 2.1评审内容包括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人员素质、实验条件、质量管理、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5个方面,共34项具体要求。 2.2初次审查和五年复查换证时,每个监测站均应参加2.1内容的考核。 2.3通过2.1所述五个方面评审的监测站方可获得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合格证书。 2.4评审采用理论考试、现场考察、现场考核、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等方
41、式。 2.5非环保系统的行业环境监测站和企业环境监测站分别按环保系统的市(州)级和县级环境监测站要求评审。 3.监测人员上岗考核 3.1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按四川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技术要求执行。 3.2监测站人员上岗考核成绩以全站参考人员成绩的平均值计。 4.人员素质4.1人员结构 a.大专以上学历者占在岗职工总数的比例:省、市(州)级监测站75%,县级站70%; b.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在岗职工总数的比例:省、市(州)级站75%,县级站70%。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占在岗职工总数的比例:省、市(州)级站50%,县级站40%。 c.持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人数:省、市(州)级站不少于在岗
42、职工总数的80%,县级站不少于在岗职工总数的75%,且持上岗合格证人数不少于5人; e.新增人员素质好、专业对口、学历水平与工作岗位相适应。 4.2人员素质 a.监测站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熟悉环境监测专业业务,具有5年以上环境监测专业工作经验,并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b.监测人员均应受过相关专业的技术培训,并具有相关工作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c.所有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每人具备承担3个以上监测项目的能力; d.监测人员所持上岗合格证项目必须覆盖本机构监测业务范围, 申请取证的每个项目持合格证人数不少于2人。 4.3学术水平 a.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人员:省级站20%,
43、市(州)级站10%; b.在市(州)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人员:省级站20%,市(州)级站20%; c.论文在刊物上发表及站内技术交流人员。省级站40%,市(州)级站30%,县级站30%。 (注:技术报告被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的,视为在同级刊物上发表论文) 4.4科研水平 a.获省级以上科技奖项目数:省级站1-3个,市(州)级站1-2个; b.获市(州)、县级以上科技奖项目数。省级站2-5个,市(州)级站1-4个。 4.5接受考核和指导培训 a.接受上级站组织的考核且成绩合格;b.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计划;c.能按计划实施业务培训并有培训记录;d.培训效果好。 5.实验条件 5.1制定有满足环境监测工作需要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5.2实验室要求 a.业务用房面积:省、市(州)级站30m2/人,县级站25m2/人; b.实验室清洁、整齐,采光、通风、湿度、温度、防振等条件能满足测试要求,实验室内无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c.实验室分布、安排合理,同一实验室内各监测项目间不产生干扰; d.实验室内上、下水管道及电、气线路的布置整齐合理、安全可靠,能满足测试工作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