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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模版证券公司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模版证券公司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障外币客户资金运行的安全,预防风险,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 B 股证券足额交易的进行和完成而存入的资金、出售 B 股证券所应得款项、持有证券所获得的外币股息、外币利息等资金及其孳息。第三条 公司授权清算部全面负责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营业部所有从事外币客户资金管理及结算业务的部门。第二章 账户的管理第五条 公司凭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 B 股业
2、务资格证书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到所在地同一城市的具有外币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 B 股保证金账户。第六条 公司所属营业部凭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公司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同一城市的具有外币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开立 B 股保证金账户。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营业部在同一境内商业银行的同城分支机构只能开立美元和港币保证金账户各一个。不得在同一境内商业银行开立一个以上的同币种 B 股保证金账户,不可开立其他币种帐户。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营业部如需在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开立 B 股保证金帐户,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开立。第九条 公司
3、所属营业部 B 股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及注销,应先提交公司清算部审核,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办理完成后及时在清算部进行备案。第十条 公司所属营业部的 B 股保证金账户涉及户名及账号的变更,应在变更完成后及时在清算部进行备案。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营业部在开立 B 股保证金账户后,应在当地媒体或营业场所公布开户情况,并在开户后按照相关规定到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备案。第十二条 公司授权清算部以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分别立美元及港币的 B 股结算备付帐户,用于 B股业务结算。第十三条 公司清算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分别预留唯一的 B
4、股保证金帐户作为 B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第十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在公司清算部预留外币自有账户作为B 股业务佣金收入的指定收款账户,预留账户应与公司 B 股保证金帐户同名。第十五条 公司及营业部开立的 B 股保证金账户及 B 股备付金账户只能用于与 B 股交易有关的资金、股利红利收支和证券交易税费的支付。不得从事 B 股自营买卖,不得与经营性外汇账户串用,不得用于其他外汇业务。第三章 外币客户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原则。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独立于自有资金,在席位、账户、存管、调度等方面相互分离。第十七条 营业部应保证外币客户资金相对集中存入公司清算部
5、,清算部对公司及营业部的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第十八条 清算部以营业部名义设立内部 B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公司清算部与各证券营业部之间 B 股交易的清算交收。第十九条 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份的20 日为结息日,银行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按照约定的利率对 B 股保证金账户及 B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进行结息;清算部按照中国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对客户资金账户进行结息。第二十条 公司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也不得进行以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抵押、融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违规业务。第四章 外币客户资金的划拨第二十一
6、条 公司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划拨应严格分层级授权审批管理,资金划拨的授权、指令录入、审核、执行及与银行对账等适当分离、流程清晰,任何人无权单独调动资金。第二十二条 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按公司经济业务总部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营业部缴存公司清算部的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出现预交收不足时,应立即补足,以防交收透支。第二十四条 营业部本地的 B 股保证金帐户内的外币客户资金不能满足客户取款时,应及时向公司清算部申请调回,申请调拨资金大于 500 万元(折合人民币)的,至少提前一日通知清算部,清算部对透支营业部不予划款。第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部根据交易情况定期调整公司 B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头
7、寸情况,保证营业部取款及时,保证公司 B 股业务交收,杜绝预交收,交收透支。第二十六条 营业部向客户收取的外币佣金收入,由营业部上报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清算部下达划款指令,清算部应根据划款指令及时通过公司的 B 股保证金帐户进行资金划付。第二十七条 除客户存取款及佣金划付外,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 B 股结算备付金账户、公司 B 股保证金帐户、营业部 B 股保证金帐户之间进行定向划转。第二十八条 公司清算部及营业部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拨及审批流程由清算部另行制定。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九条 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一、公司各营业部每日须将不低于 80%
8、的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划公司清算部。二、公司清算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营业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检查,并不定期地进行压力测试。三、各营业部之间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禁止直接横向划转,如有业务需要,须经清算部进行中转和处理。第三十条 清算部每日与银行进行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对账,每日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进行结算备付金头寸对账,时时监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防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被非法挪用。第三十一条 营业部每日应严格监控交易系统中外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数据与财务系统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的数据是否相符。如有差异,必须及时查明原因,上报清算部,并按规定程序处理。第三十二条 清算
9、部要严格监控交易系统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细账户是否透支。如有透支,应及时通知营业部及相关部门查明原因,按规定业务程序处理。第三十三条 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一、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挪用金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客户新股申购款)-(客户资金银行存款+客户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受托投资)当公式计算值0 时表示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当公式计算值0 时表示已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其挪用金额为公式的计算值。二、营业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挪用金额=营业部代买卖证券款-(客户资金银行存款+上存公司总部的客户资金+交易保证金)当公式计算值0 时表示营业部未挪用客户交
10、易结算资金当公式计算值0 时表示营业部已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用金额为公式的计算值。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营业部出现下列情况时视为违规:1.违规开立 B 股保证金账户2.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3.故意隐瞒巨额资金不按规定上存清算部;4.透支三日内未补足清算资金;5.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结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6.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账户报备;7.交易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并造成损失。以上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报公司主管领导并按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清算部负责解释
11、。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比照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五)xx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结算管理办法(xx 年版)第一章 总则为规范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登记、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所涉及的资金结算及份额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保障客户资产安全,方便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本方案基于现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框架进行客户交易资产及交易、结算业务流程的管理与设计。第二章 结算管理公司与金融产品发行人签署代销协议后,公司根据代销协议的规定,在协议期限内完成下述事项:(1)制定金融产品认购、赎回、转让、分派及到期等业务的清算交收规则。(2)将相应金融品种的清算交收规则配置在现行的交易和结算业务体系中。(3)在法人结算体系中开立:一级法人交收账户,用于完成金融产品的交易交收及在途资金存放。二级金融产品代销交收帐户,用于保存金融产品业务在途资精品文档,word 文字版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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