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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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湖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局认证中心)承办全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的组织工作。 第三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申请gsp认证的受理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及对通过gsp认证企
2、业(以下称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gsp认证实行gsp检查员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gsp认证检查员库。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含法人批发、非法人批发、配送)、零售连锁、零售企业。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营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
3、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经营场所、仓库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件4);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式样见附件5,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框图;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第七条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gsp认证。 第八条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认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收到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
4、申请及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9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同意受理的将申请及资料转送省局认证中心;不同意受理的,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第三章现场检查 第九条省局认证中心收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送的企业认证申请及资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省局认证中心应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发到被检查企业,同时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省局认证中心按照gsp检查员管理办法,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检查员库随机抽取3名gs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申请认证企业所在地的检查员应回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依照湖北省gsp认证工作程序的有关要求实施检查。 第十一条组织
5、现场检查时,省局认证中心可视检查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现场检查过程中,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选派1名观察员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制定检查方案时,对企业所属零售门店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总数的30%;连锁门店在100家以内的,抽查30%(至少10家),门店在100家以上的,抽查20%(至少30家)。抽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并事先由省局认证中心在检查方案中明确。第十三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提交检查报告,并向被检查企业通报检查情况。如企业对检查结果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提出说明或解释。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予以记录,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与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省局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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