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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专 精特新”开展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市 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 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开展特征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第三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公 开透明的原那么,统筹开展、有序推进,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任 何盈利为目的开展与认定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申请认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原那么上应 是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微企业,优先面向市级 “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市级制造业单
2、项冠军培育企业等优质企 业。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 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宁波市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且从事特定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局部指标和要求说明。(一)指标中关于年度定义: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 企业上一年度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的会计报告期末数为准。(二)本方法所称“企业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 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商标局正式注册;(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三)本方法所称“I类知识产权”包括创造专利(含国防 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 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3、;II类知识产权包括 与主导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 含商标)。(四)本方法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中小企业 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五)本方法所称“重大平安、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 法”是指,中央及地方产品平安、生产平安、工程质量平安、环 境保护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六)本方法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局部公司 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
4、从而取得公司 融资的方式。(七)本方法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 企业管理暂行方法(开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方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 基金。(A)本方法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 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例超过 50%o(九)本方法所称“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 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创造奖,以及国防科技奖、 浙江省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十)本方法所称“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企
5、业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 前五名;企业主持或参与的国际标准,原那么上应当有中文出版。(十一)本方法所称“其他有关荣誉”包括中国专利奖、绿 色制造名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智能制造试点工程、新一 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开展试点示范工程等。(十二)区间数值中的低值均包含本数。(十三)本方法所称创新研发载体包括技术研究院、企业技 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等,博士后工作站应视为省级研发载体,院士工作站应视为国家 级研发载体。(十四)本方法所称的“产业导向”,应对照工业“四基” 开展目录(201
6、6年版)中明确的重点领域;“制造强国”战略 重点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 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 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十大领域;网络强国战略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建 设、信息通信业新的开展和网络信息平安。第二十六条本方法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认定管理方法不一致的,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精神为 准。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细分市场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7、的规定范畴)。(二)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在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位 居前列。(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50万元,且营业收 入总额及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比例不 低于3%o2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比 例不低于10%o3 .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 于20%,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 的实缴额,下同)2000万元及以上。(四)参与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
8、其“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分不低于60分。(五)企业不存在以下情况:1 .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平安、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2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3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4 .其他与“专精特新”示范性明显不符的情况。第六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专业化、 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以及经营成效五类指标,评价结果依分 值计算,总分值为100分。(一)专业化指标(总分值20分).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总分值10分)A. 80%及以上(10分)70%-80% (5 分)B. 60%-70% (3 分)60%以下(
9、0分)1 .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总分值10分)每满1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10分。(二)精细化指标(总分值20分)1.企业主导产品竞争力水平(总分值15分)A.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超过15%及以上,或年度出口总额 800万元及以上(15分)B.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超过10%及以上,或年度出口额超过 500万元(10分)C.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超过5%及以上,或年度出口总额超 过300万元(5分)D.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或年度出口总额不在上述范围内(0分)2.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总分值5分)A.三级及以上(5分)B.二级(3分)C. 一级(0分)(三)特色化指标(总分值15分)1 .上市阶段(总分值
10、3分)A.申请企业已完成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上市(3分)B.申请企业已提交上市申请(2分)C.申请企业已进入上市辅导期(1分)D.无上市计划(0分).创新研发载体建设(总分值3分)A.建有国家级创新载体平台(3分).建有省级创新载体平台(1分)C.无省级及以上创新研发载体平台(0分).参与标准制(修)订(总分值6分)A.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6分)B.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4分)C.未参与标准制(修)订(0分)4.产业导向(总分值3分)A.产业导向符合工业“四基”开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 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符合“网络强国” 战略领域(3分)B.符合我市“24
11、6”产业导向目录等领域(1分)C.其他(0分)(四)创新型指标(总分值25分)1 .与企业主导产品有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总分值15分)I类知识产权1项及以上(15分)A. II类知识产权4项及以上(10分)II类知识产权1-4项(5分)D.无(0分).研发人员占比(总分值10分)A. 20%及以上(10分)10%-20% (5 分)B. 5%-10% (3 分)5%以下(0分)(五)经营成效指标(总分值20分)1 .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取两者中最大 值)(10分)10%及以上(10分)A. 5%-10% (6 分)0%-5% (3 分)B. 0%以下(0分).加权平均净资产
12、收益率(5分)A. 5%及以上(5分)3%-5% (3 分)B. 3%以下(0分).企业资产负债率(5分)A. 70%及以下(5分)70%-80% (3 分)B. 80%以上(0分)第七条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视同为符合第 五条第四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分不低于60 分”要求:(一)企业近两年实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二)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在1000万元及以上。(三)企业近两年主持制(修)订1项及以上国际标准、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四)企业近两年获得过宁波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并在获 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五)自2021年以来,企业进入“创客中国”中
13、小企业创 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宁波市“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的组织检查和审核认定工作。第九条 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 合申报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及初审推荐工作。第十条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将 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和申请书纸质件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十一条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报送的材料组织 力量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拟定一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名单,经公示后公布。第十二条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采用网上填报和 纸质报送相结合的
14、方式。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通过宁波企业服务综合大平 台( s:/qyfw.jxj.ningbo.gov.en/#/index/enter,技术服 务 :填报,完成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的在线申报。同时,应按照当年度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 的申报通知要求,报送必要纸质材料及相应佐证材料。第四章认定管理第十四条依据本方法认定的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等同与已认定的宁波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第十五条在本方法印发前,已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宁波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直接 认定为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纳入宁波“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信息库,不再另行公
15、告,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 期后自动失效,重新申报时按本方法执行。第十六条 依据本方法新认定的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其有效期自公告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的宁波市“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指派1名联络人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 案,假设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同步向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备。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3月 31日前对企业信息进行更新,填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息 表。第十八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对其所填报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宁波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对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九条 有效期内
16、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更名或与 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等)应在三个月内报告变化情况。经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 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及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称号。第二十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通过复核申请对称号有 效期进行更新。具体复核流程及要求,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根据本方法明确认定条件。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 效期自通过复核年度的4月30日起,至三年后的4月29日止。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对未申请或未通过复核企业进行跟踪, 填报未申请或未通过原因。第二十
17、一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宁波企业服务综 合大平台“专精特新”栏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地中小企业主 管部门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放的管理人员账号及相应 权限进行管理工作,并对数据信息平安负责。同时,接受宁波市 经济和信息化局必要的工作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以下行为之 一的,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警告或取消其“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称号:(一)发生不符合认定条件“第五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 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取消其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二)发现填报数据造假的,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取消 其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四)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并经系统自动提醒更新后仍未 按要求更新的。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提出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 料和联系方式。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妥善处理举报内容,对 未实名或未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的举报,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 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原那么上应 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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