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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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方法(2008年7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2018年12 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第一次修正2022年3月3日深圳 市人民政府令第34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 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 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撤除、采石 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 及因泥地
2、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本方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负责房屋撤除、采石取土场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分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五)滥用职权、徇
3、私舞弊的;(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负责余泥渣土等易 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公共场所及道路保洁、养护绿化和市政公 用设施(不含市政道路、桥梁)维修、改造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 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市政道路、 桥梁、港口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务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 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工务机构具体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 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
4、理工作。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 定本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住房建设、城管、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水务等管理部门和机 构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区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制定 其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染源数据库与扬尘污染管理信息 系统,定期发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 出机构应当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数据库与扬尘污染管理信 息系统的建立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并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报 送本区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
5、息。第六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方 案。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 尘污染建设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 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或者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 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 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
6、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监督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落 实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第九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在市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上每年定期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的标准和 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与本方法同时实施。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 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 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撤除或者闲置。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以下扬
7、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 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围挡,其高度不得低 于2. 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等降尘处理;(三)气象部门发布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 土石方挖掘、爆破、房屋撤除等作业;(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在48小时内未能清运的,应当在施 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 施;(五)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不 得使用空气压缩机等易产生扬尘的设备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 埃;(六)在进行
8、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 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溢,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七)需使用混凝土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或者进行密闭搅拌 并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现场露天搅拌;(A)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 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九)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 理;假设在工地内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喷 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第十一条道路与管线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方法第十条的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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