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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川大实202111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川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具有毒
2、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和处置等过程。 第四条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类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遵守四川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四川大学剧毒类化学品领取及发放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监督备案。 第六条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简称设备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办理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申报、购买等手续,同时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储存、使用、处置等
3、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等的定期回收处置。 第七条各学院(所、中心)等相关单位(简称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监管。 第八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结合本单位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制度,对危险化学品购置、领取、使用、储存、销毁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教学、科研场所
4、或设施时,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应预先向保卫处、设备处、国资处、规建处等单位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安全条件论证、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申购和转运 第十一条设备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各相关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2 第十二条校内各相关单位按需向设备处提交“四川大学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请表”,剧毒类化学试剂书面提交“四川大学剧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易制毒化学品提交“四川大学易制毒化学品购置申请表”,经设备处审核通过,保卫处备案,由设备处技术物资供应科按核准数量采购、发放。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转运需按相关法
5、律、法规执行,遵守专车专用、专人随车负责的原则,运达立即履行移交、检验、入库手续。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及容器,用后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消毒等处理。 第四章领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领用人凭已通过审核的“购置申请表”到设备处技术物资供应科共同领取,并在领料单上签字。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领取”,不得多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使用单位有未使用完的剧毒类危险化学品应交回技术物资供应科,并做好移交登记,严禁私自存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
6、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必须对进行实验的教师、 3 实验技术人员、学生等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章储存和保管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方式方法以及储存、保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保
7、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人双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记录,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 第十九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通信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有效可用。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应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张
8、贴在醒目位置。 危险化学品张贴必须有下列内容: 4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二十二条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水冲,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处置应按照四川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设备处负责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危险化学品隐患、事故的应急处置
9、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应将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的事故应急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并定期进行安全事故演练。 第二十五条保卫处、设备处,尤其是各相关单位,应定期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实验室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 5 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与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四川大学关于危险物品管理的规定(川大办202165号)同时废止。 第 6 页 共 6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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