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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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监中的假设干法律问题研究上邱永红随着新“两法的公布施行和股权分置改革的根本完成我国资本快速进入全流通时代。在新的和法制环境下上监将面临新的复杂形势也将碰到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对此笔者选取了其中几个疑难法律问题进展了认真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对策。一、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所持本股份的理问题(一)对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所持本股份能否用于质押的法律分析?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登记机构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人民发布的?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股份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由上述规定可
2、见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可以用于质押但属于?公?规定的限制转让限内的股票那么不得用于质押。此外发布的?上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第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限内不得用于质押。该条规定也明确表达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可以用来质押在法律限制转让限内的股票不得用于质押的法律原理。新修订的?公?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所持本股份的转让作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应当向申报所持有的本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股份自股票上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股份。章程可以
3、对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我们认为鉴于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所持有的本股份自股票上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和其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在上述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所持有的本股份不得用于质押。此外由于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在任职间每年可转让不超过其所持有本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因此在股票上交易之日起一年后的任职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可将其已解除限售的上述额度范围内的股份用于质押其他未解除限售的股份那么不得用于质押。(二)对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能否参与涉及本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分析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理?第十四条规定“与客户约定
4、的融资、融券限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最长限且不得展。?深圳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施行细那么?第2.13条规定“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2.17条规定“者未能按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未归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迫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缺乏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然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持有上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的股票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由此所得收益归该所有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应当向申报所持有的本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股份总数
5、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股份自股票上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任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股份。根据上述规定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通过向融资或融券持有的本股票属于法律限制转让的股份。假设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到未归还融资融券债务无法采取强迫平仓措施处分上述人员所持有的本股票这将会给带来宏大的风险。此外根据?深圳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施行细那么?的规定融资融券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须在6个月的融资融券限内屡次或卖出本股票这显然是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相违犯的。上述我们认为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三)几点建议1、对上董事、
6、监事、高级理人员所持本股份用于质押问题建议做以下处理:(1)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在股票上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和其离任后半年内不得将其所持有的本股份用于质押。(2)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在股票上交易之日起一年后的任职间内可将其所持的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用于质押其他未解除限售的股份那么不得用于质押。(3)章程对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制转让间所持股份不得用于质押。2、鉴于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所持有的本股份属于法律限制转让的股份不符合现行有关融资融券的规章、业务规那么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建议不允许上董事、监事、高级理人员参与涉及本股票的融资融券业务。二、公
7、务员能否兼任上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问题(一)1993年公布的?公?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的董事、监事、经理。由此可见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公务员不得兼任上的董事、监事、经理。(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删除了1993年?公?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然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分布有损声誉的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的、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回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和;(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指导和公众;(七)、行贿、利用职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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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 监管 中的 若干 法律问题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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