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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的科技统计工作,明确部内统计工作的分工和衔接,建立、健全部内常规的科技统计体系,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部各厅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科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科学技术活动的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开展指标研究,发挥科技统计的服务作用、监测作用和导向作用。 第三条部内科技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发展计划司负责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部内各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部内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
2、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各类科技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应制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 调查计划必须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调查方案应包括: (一)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及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方案; (四)统计调查所需人员、经费及其来源。 第七条部内统计调查分为综合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综合统计调查是涉及科技发展
3、全局性的重要统计调查。由发展计划司会同部内有关单位共同拟订,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文件形式下达后实施。 专项统计调查是部内有关单位为业务归口管理需要而组织的统计调查。由组织调查的单位拟订,发展计划司会签,经科技部领导审定,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以科技部发文的形式下达后实施。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符合精简、效能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调查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应明确,避免歧义;调查内容应简洁,避免交叉、矛盾。调查应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补充性标准。 第九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
4、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 第十条调查前要进行业务培训,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在调查及数据处理的过程中,要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新增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具备完整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 第十一条综合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指定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统计调查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二条建立科技统计资料公布制度。以科技部名义对外公布的统计资料,由发展计划司会签,并报科技部领导审批;以部内有关单位名义公布的统计资料,报发展计划司备案。 第十三条公布的统计资料若引用其它单位资料
5、,应注明资料来源;引用尚未公开的统计资料,应征得数据提供单位的同意。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单位要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未公开的统计资料,需经统计调查单位审核批准,方可对外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不得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统计调查单位要加强对其支撑机构统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为统计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发展计划司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单位和个人应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对情节严重的,将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 4 页 共 4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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