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专题(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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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专题 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通知 2021-06-1814:53:5509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2021年省节能 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函20211232号 发布时间:2021-04-28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属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广东省工业绿色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广东省节能
2、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2021年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要点,现就组织2021年省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科学导向。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以“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上水平”为主线,统筹考虑资金安排,创新资金支持方式。 (二)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资金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以绩效为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集中财力、向粤东西北倾斜。集中财力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平台建设和重大示范试点工程,加大对粤东西北地区扶持力度。继续支持节能技改、循环
3、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资源节约工作,提高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水平。 (四)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用公开推荐、专家评审的形式优选,规范资金申报和评审程序,提高资金安排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支持范围 (一)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服务平台。包括省市两级能源管理中心、重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以及节能“三能”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工作体系建设、宣传培训等其它省级节能循环经济公共政策服务项目建设。地市公共政策服务项目由市财政支持,省财政原则上不再支持。 (二)重点支持节能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包括示范工业园(部省共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循环经济工业园)、示范产业基地(省市共建循环经济产业基地等)和龙头示
4、范(省清洁生产示范园、省“能效领跑者”单位等)。 (三)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重点节能工程中的万企(单位)节能工程、绿色政府工程、节能信息化工程、节能示范推广工程等,以及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重点节能示范项目。 (四)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及清洁生产等其它资源节约项目。主要包括工业“三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等重大项目;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等示范项目。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平台建设。采取补助方式支持,省级能源管理中心平台建设300万元/个;市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200万元/个;企事业单位能源管
5、理中心建设项目,企业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20%补助,除省、市两级能源管理中心外其它公共机构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除此之外的省级公共政策服务类项目采取补助方式。 (二)示范试点。采取奖励方式支持,示范工业园奖励900万元/个;示范产业基地奖励500万元/个;龙头示范奖励200万元/个。愿意参与股权投资试点的,在奖励的基础上额外增加股权投资。 (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以奖代补、补助等方式支持。工业节能技改项目奖励标准按节能量400元/吨标准煤;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非工业领域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结合节能效果,属于商业性质的,按投资额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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