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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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完善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湖委发200622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税费改革配套办法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511号)中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要以农村综合改革为契机,推进乡镇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逐步理顺县区和乡镇政府间的职责,合理确定乡镇政府事
2、权、支出范围和责任。以分税制财政体制为核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要求,划分收支范围,确定所辖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凡属县区承担的支出,同级财政要有足额的经费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在安排专项资金时要尽量少要求或不要求乡镇安排配套资金,以减轻乡镇支出压力;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不留缺口。各县区要因地制宜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调动乡镇政府增收节支、确保收支平衡的积极性,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简明规范和有
3、利于乡镇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对所属乡镇划分类型,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经济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或具有集聚和辐射作用的中心镇要赋予相应的责权利;对经济发展中等的乡镇要根据县区、乡镇财力实际情况,充分调动乡镇理财积极性,以确保增收节支保平衡;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县区财政要足额给予转移支付,保障其必要的支出。 二、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内容 1.进一步明确乡镇财政的收支范围。收入范围包括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地方工商各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耕地占用税、契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范围包括乡镇组织正常运转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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