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总结专题_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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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总结专题 2009年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讲义 劳动监察执法中用人单位常见风险提示 武进区劳动监察大队(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企业违法用工成本明显上升。职工维权意识增强,投诉请求处理事项日趋复杂,特别是有关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投诉请求在2009年尤为突出。一些企业管理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对劳动用工存在的风险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们认为,职工投诉的问题在我区很多企业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中小企业,虽然职工还没有来投诉,但是只要违法行为存
2、在,企业就面临被投诉的风险。为帮助指导企业依法用工,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用工的风险和成本,全面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大队在劳动监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一些常见问题,对大家进行一些提示,希望能够对企业有所帮助,并希望企业能够充分认识到存在的问题,积极加以改进,使企业在和谐的劳动关系下发展壮大。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随时与当地劳动保障服务所或区劳动监察大队探讨解决办法。 一、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有关双倍工资的投诉,2009年在我区投诉总量中达到7
3、0%,很多企业支付了高额学费,而职工从中尝到了甜头,互相转告,个别律师专找这样的案件,提醒企业加以重视。 提示: 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职工,而未在一个月内续签劳动合同的,也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应关注职工劳动合同情况,及时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2、应当与所有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只要是企业职工,无论是总经理、人力资源负责人等管理人员,还是公司股东、老板的亲戚朋友,都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注意一些特殊人员,如:休产假、病假在家的职工,驻外的销售人员,某些单位所谓的临时工。一些单位春节后统一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中途进厂人员也应及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应当由职工本人亲自
4、签名,否则职工会否认劳动合同的存在。有的单位为了应付检查,自己找人代职工签名;有的职工为了钻空子,自己不签名,让别人代签,这些现象都可能被认定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把好关,最好让职工当面签字。 4、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 用人单位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在劳动监察投诉处理中,虽然单位与职工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如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向职工支付二倍工资。建议单 第1页 共9页位建立劳动合同签收记录,写清劳动合同期限,签收日期,一方面可以证明单位已按规定将劳动合同文本
5、交付职工本人,另一方面也可以证明单位已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5、对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还是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实际用工超过一个月而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对职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与职工进一步协商,对能够达成共识的部分,签个用工协议。如果该职工不是单位必须要使用的可替代的人员,我们建议单位书面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保存好订立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如果所有企业都能做到这一点,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就不能获得稳定的工作岗位,迫使其就业时与单位订立劳动合
6、同。实践中,有些职工就利用企业用工管理上的漏洞,专找那些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向劳动部门投诉主张双倍工资。 6、及时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08年2月1日起仍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后,最合理的补救办法就是及时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应注意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 【案例】 某公司2007年9月1日招用蔡某为车间主任,每月支付工资5000元。2008年10月18日公司与蔡某补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2月15日至2009年2月14日。2009年6月该公司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蔡某以劳动
7、合同内容不合法为由拒绝签订。2009年9月1日蔡某自动离职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55000元。本案中,由于该公司补签劳动合同的日期是2008年10月18日,对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0月17日这段期间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签,即2009年2月14日合同到期,2009年3月14日起仍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还要支付2009年3月14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双倍工资,前面是8个月零17天,后面是5个月零18天。即使该公司没有与蔡某补签劳动合同,也只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为用人单位与劳
8、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此类投诉尚未出现,但是随着职工对法律的深入研究,因为双倍工资涉及数额较大,部分职工很有可能利用该规定来主张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
9、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提示: 第2页 共9页 1、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征求劳动者意见,与之订立相应的劳动合同。 如果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保留职工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 2、关注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即将满十年的职工。对于该职工不是单位必须要使用的可替代的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可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有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根据岗位需要
10、、职工情况决定使用期限。目前我区不少单位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方式就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2008年、2009年分别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续签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就应当与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风险 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劳
11、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 (一)项、第 (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 (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提示: 1、标准工作时间。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应当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下,企业应按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2、法定节假日: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12、放假3天,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放假1天,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放假1天,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放假1天,国庆节10月 1、 2、3日放假3天)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如。3月8日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5月4日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不能调休,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不是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
13、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法律规定不明确。)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加班费的支付。 第3页 共9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向区劳动局就业培训科办理审批手续。 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
14、加点工资(这里不再区分平常延时和休息日加班,统一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仍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4、不定时工作制下,根据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规定。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如: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等。其适用范围有限制,具体见XX省劳动和社会
15、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应向区劳动局就业培训科办理审批手续。 因此,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岗位、工种,尽可能向区劳动局就业培训科申请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5、计件制职工也应当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些企业在制定单价时没有考虑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因素,虽
16、然支付的工资并不低,但职工可能会据此主张加班费,在单价较高的情况下,加班费计算的基数也较高。建议企业在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制定计件单价时考虑加班加点因素。如果以前没有考虑的,可降低单价,在工资单中分别列出计件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 6、劳动合同中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进行具体约定。 不少企业与职工在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但内部规定每周工作六天、甚至全月不休息才可以全额支付月薪,而劳动合同中对每月工作天数又没有具体约定。这样企业不但应额外支付职工加班费,而且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月薪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建议企业考虑加班费因素合理确定月薪,将工资分为基本工资与加班费两块,基本工资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月薪。或者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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