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民事诉讼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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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常识民事诉讼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民事诉讼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归纳总结了民事诉讼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二)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是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其中,法院和当事人是基本的民事诉讼主体,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构不成民事诉讼;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3民事诉讼
2、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的进行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二、回避制度(一)回避制度的含义在民事诉讼法上,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二)回避制度的适用人员回避制度适用于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代行某种审判职能的人员。具体来说,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三)适用回避的条件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
3、审理。3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的含义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依法不应公开或可不予公开的案件外,都应公开进行。(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1除依法不应公开或可不予公开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应向社会公开,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2审判不仅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而且应当向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公开。法院应当在开庭之前将案件的审理日期予以公告。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社会公众可以径行旁听,有关媒体可以自由报道和评判。3对于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也应当将判决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4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三)不
4、公开审理的案件1下列案件不得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公开审理。2下列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的,法院仍应公开审理:(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宣告判决。四、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它是人民法院实现其审判职能的组织保障。(一)审判组织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即独任制法庭和合议制法庭。所谓独任制,即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所谓合议
5、制,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二)独任制法庭的适用范围1适用案件范围。独任制法庭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2适用法院范围。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无论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还是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采取独任制法庭的审判组织形式。此外,独任制法庭的独任审判人员只能由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担任,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人员。(三)合议制法庭的适用范围合议制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除适用独任制法庭审理的案件外,民事案件都适用合议制法庭审理。五、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
6、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管辖的分类1依法律直接规定还是人民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区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依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可将管辖区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六、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的概念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7、审民事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
8、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七、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含义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一般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方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2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
9、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3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四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三)特殊地域管辖1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根据民
10、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的规定,下面九种情况适用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合同纠纷;(2)保险合同纠纷;(3)票据纠纷;(4)运输合同纠纷;(5)侵权纠纷;(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四)专属管辖1专属管辖的概念。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2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
11、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五)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概念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八、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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