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无证经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doc
《2022无证经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无证经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doc(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无证经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关于刘红霞、李钢、何思善、邵海四人无照合伙从事橱柜经营行为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 一、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2007年8月14日上午9时,我局执法人员罗礼全、张援军、王家春、雷汝新对地处XX市江北振兴建材城20幢1楼34-35号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出示行证执法证件),现场发现该营业场所门面的店招为“米兰整体橱柜”,检查时正在营业,现场据刘红霞讲:“是他(刘红霞)和李钢、邵海、何思善四人平均出资20000元于2007年6月16日开始经营米兰整体橱柜的”。检查时刘红霞无法提供该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
2、嫌无照从事整体橱柜的经营行为,随即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现场笔录报立案中心局领导批准立案,2007年8月14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由王家春、张援军负责全面调查。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 三、违法事实 本案证据材料有。(1)现场检查照片四张,(2)当事人李钢、何思善、邵海三人询问笔录各一份,(3)对当事人刘红霞的询问笔录两份,(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5)当事人刘红霞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刘红霞、李钢、何思善、邵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6)经营单据三份(复印件13张),(7)其它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
3、一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规定,属于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其立即停止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 2、罚款5000(五千元)。 案件承办人: 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 内容总结(1)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规定,属于无照从事合伙经营行为(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2无证经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22 经营 案件 调查 终结 报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