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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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市总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按照市总工会的统一安排,9月份法律部在市总工会党组成员、调研员王金英的带领下,分别深入县区企业,通过召开企业工会主席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职工座谈等多种形式,对全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共调研系统工会1个,企业26家,其中国有 及其控股企业5家,非公有制企业21家。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在调研企业中,全部签订 劳动合同的23家,签订率90%以上的2家,部分签订的1家。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在调研企业中,能够执 行国家法定八小时工作制的23家
2、(不包括企业一线职工执行计件工资),工作时间在8-10个小时的3家;每周休息2天的13家,休息1天的10家,不确定或者不休息的4家;能够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17家(企业车间一线职工执行计件工资的多数不执行),按照正常上班支付工资的9家;国家法定节假日能够休息的18家,部分休息或根据职工需要休息的7家,不休息的1家;能够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的8家,部分休假的3家,不实行的15家。 (三)工资收入情况。一般职工月工资收入在600-800元的8家,800-1000元的11家,占42.3%,1000-1500元的7家,占57.7%;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低于1000元的7家,占26.9%,1000-
3、2000元的14家,占53.8%,3000元左右的5家,占19.2%。 (四)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签订情况。在调查的 企业中签订集体合同的20家,签订率76.9%;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17家,签订率65.3%,通过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职工工资有所增长的10家,其中XX县区环燕公司增长了20%,没有变化的7家;鹤壁天章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但职工工资也增长了15%。 (五)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和厂务公开情况。企业建立 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的实行厂务公开企业18家,没有建立的8家,建制率68.2%;建立比较规范的7家,规范率27%,不够规范的19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1.非公企业一线职工计件工资工作时间较长。在调查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中,多数企业都能够执行国家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但企业一线职工尤其是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大多都采取计件工资制度,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好确定,工作时间相对较长。 2.每周休息时间不够。在调查中近半数企业职工周休息时间达不到2天,其中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休息1天,有的甚至不休假。 3.职工带薪休假落实难度大。在调查的国有企业中,大多能够实行带薪年休假,而在非公有制企业多数不能够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4.职工加班加点工资执行情况不好。在调查中,虽然多数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但多数非公有制企业车间多数实行计件工资,在很多企
5、业认为计件工资不存在加班加点,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标准。 (二)职工工资收入情况 在调查企业中,多数企业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发放职工的工资标准。虽然一些员工月工资1000多元,但多数都包括加班加点工资,而不是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以后,多数企业都能够进行调整,达不到了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了最低工资标准,原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也适当进行了提高。如市金茂建设公司(原市建公司)、东昇制果、XX县区粮库、鹤壁黎原电工、XX县区粮油公司、大用公司、朝歌纺织、河南绿佳牧业市水务公司等单位普通职工工资都不同程度地增长了100-250元,市建设集团机关平均增长300元左右。即使个别单位
6、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也正在进行调整。如市热力公司共有职工160多人,现在是淡季全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0元的100多人,现在正在拿工资调整方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 1.职代会制度规范率偏低。在调查的26户企业中,虽然有68.2%的企业建立了职代会制度,但建制较为规范完善的仅有27%,不到企业的三分之一。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职代会制度,但一年都不召开一次会议,职代会制度形同虚设。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了解不深,知之甚少,程序简化,很不规范。 2.职代会会议质量不高。在召开的职代会中,多数企业和会员代表大会、年度总结表彰会议合并召开,职代会的程序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会议质
7、量不高。如有的召开职代会前,不事先通知开会议题,不征求代表对会议内容和有关问题的意见,工作流于形式。 3.职代会的职权落实难。有的企业对应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不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而以企业的决定、制度、规定等方式下发执行,以种种原因绕过职代会这一法定和必要的程序。 4.部分职工代表素质偏低。提案中针对性不强、可行性不高。有的代表存在着不能或不敢坚持原则现象,明知某一部分,某个问题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企业实际和大多数职工的利益,因迫于种种压力,在审议时不愿或不敢提出反对意见,违心举手通过。 (四)集体合同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主要是存在存在“三化”现象:
8、即文本格式化、程序简单化、内容模糊化: 1.文本格式化。不少企业工资的集体合同文本照搬照抄上级工会制定的合同范本或法律条文,在体现行业特色、企业自身特点等方面还有欠缺。 2.程序简单化。部分企业的协商过程基本被忽略,如只是由工会主席与企业行政商量确定,协议草案没有经过职代会通过,也没有报上级工会和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对合同的实效性产生影响;多数企业是企业劳资方拿出草案,然后让企业和工会主席签一下字,而没有进行协商。企业工会干部对工作也不熟悉,政策也不太懂。 3.内容简单化。部分企业签订的工资专项合同,只写明了职工工资随企业效益的增长而增长,对于增长的幅度、奖金、补贴等都没有写清楚,操作性和参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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