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的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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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谈谈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谈谈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作者 吕岩峰/马军立当今各国在商标保护方面均实行商标注册的法律制度。那么未注册商标能否及如何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呢?本文通过对未注册商标进展法律保护之理根底的讨及世界上一些相关法律制度的考察与比较试图来答复这个问题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一、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理根底在各国
2、现有的法体系中商标法的内容绝大部都是围绕注册商标而规定的即所谓的商标法是保护注册商标的。也正是此有些人得出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结。果真如此吗?众所周知各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也不过是在近一百多年来才建立起来而商标的存在及使用却远早于此有关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应早已有之。何况在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今天许多奉行的是自愿注册或自愿注册与强迫注册相结合的原那么即从法律上看也是允许未注册商标存在的。从另一个角度就商标权的产生或获得上许多如英美遵循“使用原那么注册仅仅是作为商标权利存在的一种凭证而非商标权的产生要件。从以上可以推断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是而且应该受法律保护的。实际上给予未注册商标以法律保护是有其内在
3、的根底的。假设在人类社会法制日益兴隆的今天未注册商标仅仅因未能注册反而不受法律上的保护实在是个莫大的挖苦!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根底在于其本身作为商标的。一般来说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效劳与其他经营者的一样或类似的商品或效劳相区别的一种标志。依中国?商标法?第4、7条之规定商标是消费经营者在其消费、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或效劳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效劳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者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其本身已不单纯是一种标志而是一种工业产权是作为经营者的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便是商誉。这种商誉是商标所标志的或
4、企业的形象是一种知识资产可以给经营者带来宏大的经济利益和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在1901年的国内税收专员署诉穆勒一案中法官认定商誉为“形成习惯的吸引人的力量或者“企业的良好名声、声誉和往来关系带来的惠益和优势。注:?法?P222。商标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这种无形财产价值使得其同其它形态的财产一样可以转让、继承甚而、抵押等从而更使商标权接近于民法上的所有权的概念。因此有学者主张改变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权的概念而赋予其绝对权在立法和理上将其等同于有形财产。实际上在促进现代社会开展及其制度设计上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便是确定诸如信息、商誉等这类无形财产的所有制归属及其产权构造形式。未注册商标
5、作为经营者商誉的一种载体奠定了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坚实根底。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另一个根底那么在于商标的区分及来源功能。商标作为商品或效劳的一种标志可以帮助消费者在同类竞争或效劳中作出选择。同时商标说明了一个特定或效劳的起源或来源的功能使消费者识别出使用一样商标的商品和效劳来自同一来源。因此保护未注册商标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正当竞争之秩序的需要。区别或效劳来源防止消费者产生误解、混淆和被欺骗这是商标的最根本功能。如假设只因商标注册制度的实行而对未注册商标不援以法律之手不仅损害了未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终将损害商品或效劳的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正当交易的秩序就是保护老实经营者和广阔消
6、费者的合法正当利益。其实从民法的一般原那么来看仿冒未注册商标、抢注别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本身也是与民法上的老实信誉之一般原那么不相符的。当然假设未注册商标本身含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获得了其它“在先权利如、外观设计、商等那么自然可以对抗注册商标。以上所述构成了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理根底。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也正是此而建立起来的但因各国法律文化、法律体制的不同详细的制度设计那么各有侧重各具特色。下文将考察两大法系之主要及现有的国际法上的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以对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有所促进。二、两大法系对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1、英美法系商标制定法上的保护在英美法系尤其是英联邦和地区在商标权的
7、获得上采用依使用或依注册均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混合原那么。这样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就有可能通过主张在先使用、利用使用在先的原那么恳求成认和保护其未注册商标。上未注册商标在商标制定法上所获的法律保护主要即集中在有关商标权产生的规定方面。在英国和商标注册均实行两部制即A部和B部。其中 对于A部注册的商标假设有人在7 年内能向注册证明自己是该商标的最早使用人并经注册裁定那么该商标的所有权便属于最早使用人但有例外情形。此外商标制定法如的?商标?规定行使既有权或先行使用权的行为不构成对别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进犯。这本质上是法律对于可能出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通过使用获得的商标权的冲突的协调在某商标注册之前别人已通
8、过使用而对该一样或近似的商标形成了权利这种权利在该商标注册后继续保存即形成先使用权;而且该先使用人还可以申请将该商标注册注册商标权人那么无权以该商标同其已注册的商标一样或近似为由而提出异议。在的商标制定法lanham Act上也存在着类似的共同使用的注册制度concurrent-use registration。在传统上商标权只能通过使用而获得。学者认为商标权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商业上的使用之意注:IntellectualProperty,P160。这无疑对那些抢注别人未注册商标者关上了大门。而菲律宾那么采用严格的使用商标要获得注册不但要有使用意思而且要有两年以上的使用。泰国虽然在立法上采取
9、了商标注册但仍有“使用在先的优位权原那么;即使商标注册已经过几年使用在祖先只要提出证据即可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当两个以上的厂商申请将一样或相似的商标注册于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时英美法系采取了先使用而不象大陆法系那样采取先申请这也是英美法系在商标制定法上所提供的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一点保护。以上是英美法系在制定法或者称为成文法上对未注册商标所提供的一些保护形式。上在这些对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普通法来进展的这也是最古老的。普通法上的保护英美法系在普通法上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与商标制定法并行的一种普通法民事诉讼仿冒之诉Acting for passing- off来进展的。此种诉讼是任何人
10、无权推出或自己的 以冒充他家厂商的以致发生混淆误认的原那么而来的注:?专利商标法选?P179。早在18世纪英国就有一些仿冒商品或效劳的案件提到但首次在法律上成认商标作为一种财产权据说是从1883年的米林顿诉福克斯案开始的。注:?法?P221。后来英国虽然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但保存了普通法上的这种仿冒之诉以使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使用其未经注册商标。这种仿冒之诉后被其他英美法系引入。按照英美普通法提起仿冒之诉须满足一定的构成要素1980年的欧文瓦林克诉J 唐恩德父子一案更明确了这些条件即:商标须与商品或营业相结合使用且已经有足够的商誉。被告的仿冒有致别人混淆使用之虞。被告的仿冒行为对原告的商誉已经或可能
11、造成损害或伤害。注:同上书P222。在未注册商标权人提起仿冒之诉也须满足三个条件:原告的商标具有一定的信誉。被告的仿冒有致于引起混淆。有损害或伤害的迹象。注:张学仁:?法概?P184。可以看出提起仿冒之诉原告所负的举证责任较重。此外英国在普通法上还创设有“slender of title 、 “trade libel 等不同形态的诉讼来对抗所有诽谤或损害别人商标信誉的行为。须指出的是英美的反不正当竞争观念是由判例中推衍而来的其理根底是诈欺和不老实交易的防止以及促进完好的商务与公平竞争;注:?专利商标法选?P176。而大陆法系那么一般都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这使两大法系在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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