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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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三权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权益保障法?、广东施行?妇权益保障法?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广东 职工劳动保护施行?、?广东企业职工假待遇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方案生育理?、原?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答复、?职工生育待遇假设干问题的?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动总福利司享受半年产假的职工当年是否还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给河南的复?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职工生育规定 ?法规标题】妇权益保障法修正公布】全国人民常务会公布时间】2005-8-28全文】 妇权益保障法修正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第五次会议通
2、过 根据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妇权益保障法的?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权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四章 权益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的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充分发挥妇在现代化建立中的作用根据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妇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平等是的根本国策。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一切形式的歧视。 保护妇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制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
3、 第三条 制定中国妇开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根据中国妇开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开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四条 保障妇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城乡基层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的权益。 采取有效措施为妇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鼓励妇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重视和加强妇权益的保障工作。 级以上人民负责妇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催促有关部门做好妇权益的保障工作。 级以上人民有
4、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条 中华全国妇结合会和地方各级妇结合会按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结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的利益做好维护妇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权益的工作。 第八条 对保障妇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权利 第九条 保障妇享有与子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 妇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理事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结合会的。 妇和妇组织有权向各级提出妇权益保障方面的和建议。 第十一条 妇享有与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全国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代表。采取措施逐步进步全国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的妇代表的比例。 居民会、村民会成员中妇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第十二条 积极培养和选拔干部。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平等的原那么并有适当数量的妇担任指导成员。 重视培养和选拔干部。 第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结合会和地方各级妇结合会代表妇积极参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理和监视。 各级妇结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推荐干部。 第十四条 对于有关保障妇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损害妇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
6、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五条 保障妇享有与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有关规定保障妇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录取性或者进步对性的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性青少年身心安康开展。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性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送适龄性儿童少年入学。 、社
7、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按照规定把扫除妇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组织、监视有关部门详细施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的需要组织妇承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应当执行有关规定保障妇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 权益 第二十二条 保障妇享有与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 各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宜妇的工
8、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回绝录用妇或者进步对妇的录用。 各在录用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效劳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效劳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制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性未成年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实行同工同酬。妇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平等的原那么不得歧视妇。 第二十六条 任何均应根据妇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平安和安康不得安排不适宜妇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在经、产、哺乳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不得因结婚、怀、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职工的工资辞退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
9、者效劳协议。但是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效劳协议的除外。 各在执行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 第二十八条 开展社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惹事业保障妇享有社会、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提倡和鼓励为帮助妇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九条 推行生育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章 财产权益 第三十条 保障妇享有与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损害妇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 妇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
10、用等方面享有与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损害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方到方住所落户的方和子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妇享有的与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 丧偶妇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五条 丧偶妇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代位继承的影响。 第六章 人身权利 第三十六条 保障妇享有与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妇的人身不受进犯。制止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的人身;制止搜寻妇的身体。 第三
11、十八条 妇的生命安康权不受进犯。制止溺、弃、残害婴;制止歧视、虐待生育婴的妇和不育的妇;制止用迷信、等手段残害妇;制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和老年妇。 第三十九条 制止、妇;制止收买被、的妇;制止阻碍挽救被、的妇。 各级人民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其职责及时采取措施挽救被、的妇做好善后工作妇结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人不得歧视被、的妇。 第四十条 制止对妇施行性扰。受害妇有权向和有关投诉。 第四十一条 制止卖、嫖娼。 制止组织、强迫、引、容留、介绍妇卖或者对妇进展猥亵活动。 制止组织、强迫、引妇进展秽表演活动。 第四十二条 妇的声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制止用侮辱、诽谤
12、等方式损害妇的人格尊严。制止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肖像。 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四十三条 保障妇享有与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保护妇的婚姻自主权。制止干预妇的结婚、离婚。 第四十五条 方在怀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方不得提出离婚。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制止对妇施行家庭。 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 、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依法为受害妇提供救
13、助。 第四十七条 妇对按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方因抚育子、照料老人、协助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详细情况按照照顾子和方权益的原那么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和方权益的原那么解决。 第四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亡、丧失行为才能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预。
14、 第五十条 离婚时方因施行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才能的处理子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权益的条件下照顾方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一条 妇有按照有关规定生育子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有关规定方案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平安、有效的避药具和技术保障施行节育手术的妇的安康和平安。 实行婚前保健、产保健制度开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享有方案生育技术效劳进步妇的安康程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救助的妇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15、或者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妇组织投诉妇组织应当维护被损害妇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第五十四条 妇组织对于受害妇进展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结合会或者相关妇组织对损害特定妇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违犯本法规定以妇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损害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方到方住所落户损害方和子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16、第五十六条 违犯本法规定损害妇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分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犯本法规定对损害妇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展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主部门或者上级责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损害妇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犯本法规定损害妇文化教育权益、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
17、所在、主部门或者上级责改正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犯本法规定对妇施行性扰或者家庭构成违犯治安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对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 违犯本法规定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人格的由文化、播送电影电视、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责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那么 第六十条 、自治区、直辖人民常务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施行。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原那么结合当地民族妇的详细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常务会批准后生效;
18、自治州、自治的规定报、自治区、直辖人民常务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常务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规标题】广东施行?妇权益保障法?公布】广东常委会公布时间】2007-5-31全文】 广东施行?妇权益保障法?1994年7月6日广东第八届人民常务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31日广东第十届人民常务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7年5月31日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那么第一条 为施行?妇权益保障法?结合本实际制定本。第二条 保障妇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平等的根本国策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妇在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
19、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子平等的权利。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重视和加强妇权益保障工作完善保障妇权益的工作机构与各项制度为妇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四条 各级人民妇儿童工作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催促有关部门做好妇权益的保障工作。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妇权益的保障工作。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装备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妇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 各级妇结合会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结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的利益做好维护妇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应当为妇结合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共产青年团、残疾人结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权益的工作。第二章权利
20、保障第六条 各级、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城乡基层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保障妇理事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理社会事务的权利。第七条 制定涉及妇权益重大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性和公共政策应当听取妇结合会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制定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妇工作会、工会职工会或者工会职工的。第八条 各级人民换届选举应当做好妇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各级人民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代表并逐步进步妇代表的比例。居民会、村民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性。第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应当有方案地培养干部并按有关规定选拔和任用妇担任指导成员。各级妇结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有
21、方案地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推荐指导干部有关部门和应当重视其推荐。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保障第十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有关规定保障性在入学、升学、专业录取、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子平等的权利不得规定限制性条件或者对性进步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适龄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招生方案、费用收取、学籍理、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对辍学的性儿童少年应当及时做好复学工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个人为有困难的适龄性儿童少年就学提
22、供帮助。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进展平等教育并根据性儿童、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性儿童、青少年身心安康开展。学校应当将青春生理、心理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并根据性青少年的特点进展生理、心理教育。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应当根据妇的特点组织开展有益于妇身心安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妇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人事、教育、农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妇的需要组织妇承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并鼓励和支持妇组织、社会团体兴办适宜妇特点的职业教育事业进步妇的劳动技能。第四章权益保障第十五条 用人在录用、考核、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遵循平等的原那么。用人在
23、劳动制度改革或者精简机构时不得歧视和排斥妇不得违犯规定强妇提早退休不得降低妇的退休待遇。用人的广告不得有歧视妇的内容。第十六条 职工依法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用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对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各级人民部门应当在企业逐步推行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用人不得安排职工从事法律法规制止或者禁忌的工作和劳动。第十七条 用人应当每年组织职工进展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对从事有有害工作的职工应当按照和的有关规定定进展职业安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条件的城乡基层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当地妇进展妇科疾病的普查。第十八条 用人不得因结婚、怀、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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