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及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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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 知 书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
2、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材料。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四、申领参保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办事对象应取得所有法定继承人授权,如因其他继承人提出继承异议而产生法律纠纷,法律责任及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办事对象个人负责。五、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六、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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