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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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
2、的教育培训活动。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投资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3、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第五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区)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生产经
4、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安全培训的经费。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第七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按市场导向优胜劣汰,实现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第九条 从事危险物
5、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三)有固定、自主产权的办公场所,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能开展多媒体教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四) 有独立的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能开展远程教学,计算机不少于40台; (五)有10名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
6、,且专职教师中退休人员比例不超过50%。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教师专业结构合理。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三)有固定、自主产权的办公场所,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能开展多媒体教学,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四) 有独立的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能开展远程教学,计算机不少于40台; (五)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不少于1
7、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不少于5人,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教师专业结构合理;(六)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4名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兼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名);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及以上等级证书(或者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七)每个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培训至少能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的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第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
8、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三)有固定、自主产权的办公场所,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不少于60平方米;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四) 有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能开展远程教学; (五) 相关安全培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不少于5人;(六) 有与培训工种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第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2具有一定的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知识,三年以上现场实践经历或相关工作经历;3具备与培训教学内容和培训机构资质相应的专业、学历和职称;4申请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除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职称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
9、技能。安全培训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以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书面报告和社会公示:1按本细则第九条至第十条的规定的材料如实填写,报告市级安监局;2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具体的意见,经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省安监局备案;3. 省、市安监局及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机构需要变更、新增安全培训业务范围的,应将变更、新增安全培训业务范围的报告、申请表、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情况、设备设施等资料报送
10、市安监局。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江苏省安全生产教材编写委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审定与推荐工作。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3个工作日,将培训时间、地点、教学计划等资料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或安全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备案。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对象及工作分工:(一)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二)市安监局在省安监局指导下,组织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四)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
11、检测、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
12、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第十八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13、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组织教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4、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从业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审查,报省安监局同意,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但实际操作培训除外。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学员管理、
15、教员管理制度,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本款所称教学档案的内容是指办班通知、课程表、教案审批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签到表、学员名册、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班总结等。教学档案应为一期一档。学员档案的内容是指学员登记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学员档案保存期一般为六年。有效期内学员继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六年。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所需经费按照江苏省
16、职工教育条例规定,教育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2.5%的标准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并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培训。第二十五条 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为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提供服务的在线学习平台必须经省安监局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提供服务的在线学习平台必须经市级安监局认可。在线学习平台必须具备培训学习课时、考试成绩记录和下载等功能,并能够在线查询。个人在线
17、学习时间计算为课时的,不得超过安全培训大纲规定课时标准的1/3。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考试考核,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试考核标准执行。除危险物品的生产
18、、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试考核标准,按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试考核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 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对象和工作分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受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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