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管理制度(根据2019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修订)-21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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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防突管理制度防突管理制度.- 1 -第一节 矿井防突机构.- 1 -第二节 矿井防突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1 -第二章第二章 防突专题研究制度防突专题研究制度.- 3 -第三章第三章 防突专项检查制度防突专项检查制度.- 4 -第四章第四章 防突技术管理制度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6 -第一节第一节 防突计划、总结管理制度防突计划、总结管理制度.- 6 -第二节第二节 防突措施编制及审批管理制度防突措施编制及审批管理制度.- 6 -第三节 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 7 -第四节第四节 综合防突措施检查制度综合防突措施检查制度.- 13 -第五节第五节 关键环节
2、管理验证分析处理制度关键环节管理验证分析处理制度.- 13 -第五章第五章 防突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防突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5 -第六章第六章 防突措施审批权限制度防突措施审批权限制度.- 16 -第七章第七章 防突报表审阅审批制度防突报表审阅审批制度.- 18 -第八章第八章 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管理制度矿井瓦斯地质工作管理制度.- 19 -第九章第九章 防突措施施工异常信息处置制度防突措施施工异常信息处置制度.- 23 -第十章第十章 井巷揭煤防突管理制度井巷揭煤防突管理制度.- 24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安全防护措施管理制度.- 26 -第一节 避难硐室.- 26
3、 - 2 -第二节 反向风门.- 26 -第三节 远距离爆破.- 27 -第四节 压风自救.- 29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专用回风巷管理制度.- 30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钻孔施工管理制度钻孔施工管理制度.- 32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区域效检、区域验证工作现场盯守监督管理制度区域效检、区域验证工作现场盯守监督管理制度- 36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水力化煤层增透措施管理制度水力化煤层增透措施管理制度.- 38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瓦斯实验室管理制度瓦斯实验室管理制度.- 40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防突技术措施资金、材料使用管理制度防突技术措施资金、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41
4、-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防突仪器仪表管理制度防突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45 -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打钻、抽采、效检造假举报制度打钻、抽采、效检造假举报制度.- 47 -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突出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制度突出事故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制度.- 48 -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责任追究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责任追究制度.- 54 -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 防突管理奖罚制度防突管理奖罚制度.- 55 - 1 -第一章第一章 防突管理制度防突管理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矿井防突机构矿井防突机构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突管理,切实做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成立防突工作领导组。防突
5、工作领导组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防突矿长 成 员:党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 生产矿长 机电矿长 安全矿长 各专业副总、科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通防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通防科全体成员及打钻区队、通风区、抽采队、信息中心、采掘区队正职。第二条第二条 领导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二)定期组织召开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会议,进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题研究,制定重大防突方案。(三)检查、部署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保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
6、衡;确保防治煤与瓦斯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四)制定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 2 -(五)制定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及事故防范措施,组织研究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二节第二节 矿井防突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矿井防突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第三条第三条 通防科为矿井专业防突管理机构,打钻区队、通风区、信息中心、抽采队为专业防突队伍。(一)通防科: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制定防突工作计划、防突技术方案和措施实施期间的技术指导,做好防突技术管理工作;开展防突技术研究,防突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二)打钻区队:负责瓦斯抽采钻孔的施工。(三)通风区:负责
7、瓦斯检查、防突设施管理、 “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区域验证、工作面效检及各种相关资料的管理,并做好各类防突措施落实的监督工作。(四)抽采队:负责抽采系统的现场管理及抽采管路维护、改造、巡检管理,抽采参数测定,各种抽采报表的编制、抽采泵的管理、维护等,做好抽采达标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3 -第二章第二章 防突专题研究制度防突专题研究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会议时间每月下旬,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份。第二条第二条 参会人员矿长、总工程师、防突矿长、通防科、安检科、生产科、调度室、机电科、地测科、企管科、劳资科、培训中心等相关科室管理人员,以及各基层区队正职或技术管理人员;会议由矿长主持。第三条第三条
8、相关要求(一)防突专题研究会议,重点制定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完善落实防突措施,解决防突中人、财、物等问题;研究总结前段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二)通防科对上月、上季度防突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矿领导要求,安排本月、本季度防突工作计划。(三)对现场施工中反映的问题,由通防科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有关防突材料方面的问题,由企管科负责解决;有关防突培训方面的问题,由培训中心负责解决。(四)对各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及新设备、新技术,一经采纳,给予相应奖励。(五)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参加会议者,罚款 200 元/次;迟到、早退
9、者,罚款 100 元/次。- 4 -第三章第三章 防突专项检查制度防突专项检查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时间:每月 3、13、23 号进行防突专项检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第二条第二条 参加人员:矿领导、通防科当天出勤的人员,其他生产科室人员不少于 2 人,打钻区队、通风区、抽采队、信息中心正职及技术管理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陪检人员:各区队一名正职或技术主管。第四条第四条 具体要求:(一)通防科制定表格明确检查标准并在检查前一天16:00 点以前公示检查人员分组情况。(二)检查当天 8:30 在副井底统一点名。(三)参加检查人员不得缺席、迟到,有事提前一天持主管矿领导签名的假条请假。(四)参加检查人员,
10、必须按照分组到指定地点检查,不得漏检。(五)陪检人员在工作面入口处等待检查人员,并全程陪同检查人员,及时记录、沟通隐患的整改方法及整改时间。(六)检查重点主要是抽采系统完好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远距离爆破措施执行情况、监测系统完好情况、防突措施落实情况、通风系统是否符合防突要求、防突材料使用管理情况和职工对防突措施及防突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等与防突有关的工作。(七)检查人员检查出的隐患要在现场通报给陪检人员,- 5 -并记录在隐患检查表上,下午两点以前把隐患检查表由检查组组长交到通防科,通防科当天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并上网公布。(八)责任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积极
11、按期整改隐患,整改完毕后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通防科,隐患反馈单必须经整改人和单位正职签名确认,通防科接到通知后组织人员验收整改结果。第四条第四条 奖惩:1、无故不参加检查罚款 100 元/次,点名迟到罚款 50 元/次。2、责任单位不回复隐患整改情况罚单位正职各 100 元,扣单位文明创建分 2 分。3、隐患到期未整改的,每条罚责任单位正职各 500 元。4、参加检查人员组长一次补助 60 元,成员一次补助 40元。- 6 -第四章第四章 防突技术管理制度防突技术管理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煤矿总工程师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第二条第二条 防突矿长、
12、通防副总协助总工程师做好防突技术管理工作。矿井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落实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通防科具体负责防突技术管理工作,参与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的编制、贯彻和管理工作;矿井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落实工作;各区队负责职责范围内防突工作的贯彻、落实工作。第一节第一节 防突计划、总结管理制度防突计划、总结管理制度第四条第四条 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第五条第五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第六条第六条 矿井要编
13、制季、月防突工作计划、总结,经通防科长、通防副总、防突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后下发实施。第七条第七条 重点防突工程,抽采工程及抽采量等,应列入矿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第八条第八条 当矿井生产建设计划变更时,矿井防突措施计划- 7 -应相应进行调整,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并下发执行。第九条第九条 矿井防突措施计划和总结由专人负责与管理,并跟踪落实;确保各项防突措施落到实处。第二节第二节 防突措施编制及审批管理制度防突措施编制及审批管理制度第十条第十条 区域预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通防科负责编制区域预测报告,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
14、批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各采掘工作面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组织通防科、生产科、地测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进行会审,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审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后,由通防科编写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确认后,报公司审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由通防科负责编制,并经防突矿长、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报矿长审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防突钻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写,并经通防科、生产科、地测科、机电科、
15、安检科、调度室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第三节第三节 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综合防突措施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一)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区域预测- 8 -范围最大不得超出 1 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 1 个区段。若1 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可根据区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行区域预测。(二)区域预测所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当为井下实测数据,用直接法测定瓦斯含量时应当定点取样。(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
16、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 2 个,沿倾向不少于 3 个,并确保在预测范围内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部位有测试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区域防突措施由于矿井二2煤临近煤层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根据矿井瓦斯赋存特征,主要采取的区域防突措施为预抽煤层瓦斯,其主要采用的方式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预抽煤
17、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9 -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 7m 以前实施。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 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 6m) ,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 5m。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 20m 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 30m。(三)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
18、回采区域的煤层;(四)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采用定向钻进工艺施工预抽钻孔,且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 300m 和煤巷两侧轮廓线外不小于30m。(五)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20m。(六)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采半径确定。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5m。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一)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对区域防- 10 -突措施效果
19、进行检验,检验指标优先采用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根据现场条件也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其他经试验(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要求)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检验。其中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二)采用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三)当所有实测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小于 6m3/t、残余瓦斯压力小于 0.6MPa 并且在钻孔施工过程中未曾出现喷孔、顶钻等其他动力现象时,可判定预抽防突效果有效。若检验期间任意一点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6m3/t、残余瓦斯压力0.6MPa 或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有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的
20、突出预兆时,则所在区域煤层仍为突出危险区,并且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 100m 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需继续补充区域防突措施或延长已有钻孔的抽采时间,直至措施有效。(四)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进行区域措施效检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者回采区域宽度未超过 120m,则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 3050m 至少布置 2 个检验测试点;否则,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 3050m- 11 -至少布置 3 个检验测试点,且检验测试点
21、距离回采巷道两帮大于 20m。2.对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沿煤巷条带每间隔 3050m 至少布置 1 个检验测试点。3.对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 4 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井巷中部和井巷轮廓线外的上部和两侧。当分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 7m 后的各段都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且每一段布置的检验测试点不得少于 4 个。自煤层顶板揭煤对实施的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应当至少增加 1 个位于巷道轮廓线下部的检验测试点。4.对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沿煤巷条带每隔
22、 2030m 至少布置 1 个检验测试点。也可以分段检验,但每段检验的煤巷条带长度不得小于 80m,且每段不得少于 5 个检验测试点。5.各检验测试点应当布置于所在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各预抽瓦斯钻孔或者尽可能与周围预抽瓦斯钻孔保持等距离,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五)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2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区域验证(一)在井巷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节第六条所
23、列的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二)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采用本节第六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结合工作面瓦斯涌出动态变化等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1.在工作面首次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2.工作面每推进 1050m(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或者采取非定向钻机施工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每推进 30m)至少进行 2 次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3.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4.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施工 1 个超前距不小于10m 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三)当区
24、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一)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测。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对- 13 -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打 3 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 1m 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 13mm 的煤钻屑。(二)井巷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下表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临界值如下表所示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临界值如下表所示煤样h2指标临界值(pa)干煤样200湿煤样160如
25、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三)煤巷掘进、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预测要求:1.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采用复合指标法进行工作面预测。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q(L/min)钻屑量 S(kg/m)3.85.32. 采用复合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当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 3 个直径 42mm、孔深 810m 的钻孔,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和钻屑量指标。3.钻孔应当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 14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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