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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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 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公正、合理和规范,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 学业,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X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实施方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在原有的方法上修 改后,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 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具有 我院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那么,确定 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 原那么。第二章
2、认定标准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 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 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 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开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 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六)学生消赛的金额、结构等合理
3、性;(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第五条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拟困 难、一般困难三级。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 生活基本支出。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考虑为特别困难学生:(一)无经济来源的孤(残)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及烈士子女;(二)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低保家庭子女、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建 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父母双方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自然 灾害或家庭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比拟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局部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局
4、部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比拟困难学生:(一)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二)父母体弱多病,且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三)其它情况,有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处核 查认可的。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局部,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 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一般困难学生:(一)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家庭经济来源较少;(二)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基础差,收入低;(三)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四)其它情况,有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处核 查认可的。第三章认
5、定程序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工作小组、 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 同完成认定工作。(一)提出申请学校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对所有新生随寄了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需填写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班主任处。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继续申报。(二)提供证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供生源地民政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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