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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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僵尸企业”出 清,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实施市场化破产 程序、畅通法院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 例,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 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中共省 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开展的 实施意见省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市 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我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
2、享、合力处 置”的长效联开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 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一体化处置模式,加强协调配 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 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 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 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开展创造良好条件。作为企业与法院沟通的桥梁、平台,宣传、引导符合破 产条件且存在破产必要性的企业及时申请破产,就相关企业 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统一与法院及其他成员单位进行沟通协 调。(二十一)区史志研究室根据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
3、方法(国家 档案局第17号令,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国有企业破 产管理人可将经过整理的破产企业管理类档案资料按规范 要求及规定程序移交到同级综合档案馆保管。(二十二)区城管局负责破产处置涉及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撤除、清理,并 对相关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分。破产企业涉及违法、违章 建筑房屋处置的,在法律法规限度内,争取实现破产企业利 益最大化。(二十三)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指导商业银行支持相关单位查控破产企业账户资金流 向,配合打击逃废债行为。优化破产企业信用管理、账户开 立。研究并催促商业银行落实企业重整相关信用报送,允许 重整企业在撤销原有基本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户。配合破产 管理人管理企
4、业账户,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 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等方面的措施。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 申请后,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依 法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加大金融支持,协调金融机 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 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债务重组与破产重整衔接,提 高破产重整效率及成功率。(二十四)银保监分局引导催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涉及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主 体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 产处置,催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僵尸企业”及 时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对“僵尸企业”的逃 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二
5、十五)区税务局落实国家针对破产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在破产债权申 报期内及时申报税收债权。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发票领 用、税务注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破产重整企业税收信用 修复、非正常户转正常等问题。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 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 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核 销破产企业无法清算的拖欠税款。(二十六)水务股份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法依 规恢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供水。(二十七)国网省电力公司开发区供电公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法依 规恢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供电。(二十八)深燃集
6、团公司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法依 规恢复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供气。五、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机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涉及破产企业处置中的政策措 施,制定相关制度等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副组 长、成员及办公室成员参加。联席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破产处置中的具体问题,研究 提请由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 由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成员参加,由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 必要时,根据需要经主任批准召开局部成员参加的协调会 议。办公室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议题提交机制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遇需要联动机制成员单位
7、解决的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符合联动协调范畴的问题,向相关成员单位推送,成员单 位应协助处理;成员单位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办公室会议研 究协调解决方案;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的问题,由办公 室商相关部门联合调研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并 提出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 要。(三)催促推进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由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 应函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办并函复协办结果。对 成员单位不能及时协办的,办公室应予催办,必要时可报请 区政府办公室督办。(四)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破产企业审判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通报破产 审判的相关
8、政策、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及府院联开工作经验、 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五)风险预警评估机制建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 研判评估,对涉及重大风险和舆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制 定针对性处置方案。(六)破产审判保障机制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法官工作能 力。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考评、管理机制。六、其他事项各单位分管领导因工作变动,导致破产处置府院联开工 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书面向领导小组办 公室报备。附件:1.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 员名单2.区区级企业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方法 (试行)附件2区级企业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方法(试行)
9、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有效救治 及有序退出,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保证破产清算工作 顺利进行,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破产案件的 审判质效,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是指用于支付 区法院受理的无产可破案件中必要的破产费用所发生的支 出、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没有已变现资产或现金 远缺乏以支付管理人为履行职务所发生费用情形下的资金 预借。第三条企业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 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 管的原那么,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通过指标形式单独列支核 算,对其他筹集资金通过专用账户或标的款账户分
10、账核算。第二章资金的设立和使用第四条 资金的收取、支出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区法院负 责。破产案件援助资金收取、使用和管理接受监察、财政、 审计等部门监督。第五条 企业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区级财政安排;(二)管理人从所得报酬中自愿按比例交纳的资金;(三)社会机构或者个人自愿捐助;(四)其他合法的资金来源。第六条 财政部门为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安排局部启动 资金,并视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补充。管理人自愿交纳援助资 金的,审理破产案件合议庭应书面通知管理人,以管理人所 得报酬为基数,参照以下标准交纳:(一)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5%确定;(二)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局部,
11、按6%确定;(三)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的局部,按7%确定;(四)超过500万元至1000元的局部,按8%确定;(五)超过1000万元的局部,按10%确定。管理人所得报酬缺乏10万元的,不交纳援助资金。管 理人应得报酬超过10万元,但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援助资金 后少于10万元的,低于10万元的局部不收取。第七条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用于支付管理人履行职务 产生的以下破产费用:(一)管理、变价、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二)刻章费、公告费、档案保管费、邮寄费、交通费 等工作费用;(三)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费 用;(四)管理人报酬。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和管理第八条企业破产案件具有以下情形
12、之一的,管理人可 以提出援助资金使用申请:(一)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 愿承当的;(-)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 人自愿承当的。第九条区法院设立企业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审批小组, 负责审查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审批小组由 区法院破产业务庭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 相关人员组成。企业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审批小组会议由破产业务庭召 集和主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作出决定。第十条 区法院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审批小组根据企业 破产案件繁简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援 助资金,并确定资金额度。每件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一般在2万元限额内核定
13、, 管理人报酬之外的其他破产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金额审核拨 付,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财产线索特别分散、案情 特别复杂的案件,援助资金总额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 过10万元。其中,用于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援助资金金额不 得超过5万元。管理人发生更换的,人民法院应分别确定更换前后的破 产费用援助金额,总额不超过上述限额。第十一条 确定管理人报酬援助金额,应综合考虑以下 因素:(-)案件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财产、财务状况, 处置难度等;(二)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率;(三)管理人的忠实、勤勉、专业程度;(四)其他可能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第十二条企业破产案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管理人 可以向区
14、法院申请借支工作经费:(一)债务人财产在案件审理期间不能产生收益,且债 务人无其他收入来源的。(二)管理人已先行垫付局部费用,后续费用缺口较大 的。(三)不及时支付工作费用,将导致管理人履职困难, 造成债务人财产贬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援助资金的借支程序参照援助资金申请程序。援助资金 借支金额不超过预估管理人报酬的20%,并且借支金额不超 过10万元。援助资金的借支金额列入破产费用,在破产财产中优先 清偿。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财产缺乏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案件, 管理人报酬原那么上最后一次性收取。由管理人在裁定终结破 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向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提交 以下材料:(-)破产案件援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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