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矿长(经营)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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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矿长(经营)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副矿长(经营)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1条 经营副矿长应在矿长领导下,按照分工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第2条 经营副矿长必须保证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工作。第3条 经营副矿长必须加强对相关科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第4条 经营副矿长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二、责任追究第5条 经营副矿长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6条 经营副矿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第7条 经营副矿长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8条 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第9条 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0条 经营矿长分管的有关科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矿长负主要责任。第11条 经营矿长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经营矿长负直接责任。第12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矿长负领导责任。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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