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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流动党员制度 各基层党委: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对长期外出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教育、管理成为迫切的任务。根据中央和省、市对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流动党员管理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1)党员外出前,应事先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内容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及外出时间。同时,党员外出期间应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2)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地区或单位党组织;外出时
2、间在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可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有关活动。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 (3)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仍由原单位党组织管理,原单位党组织应进行登记,并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去向,外出党员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外出活动情况,按时缴纳党费。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4)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
3、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协助管理;如有困难的,仍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委或支部汇报一次组织生活情况和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 (5)党员外出应根据就近、方便和有利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主动与所到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联系,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或递交流动党员活动证。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可以与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也可以与其所在地区(城市居委会、农村办事处)或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的党组织联系。 (6)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或原地区所在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不能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评议,转入单
4、位党组织应将评议结果反馈给流动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7)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党员,其党的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安置地区安排的单位(街道、乡镇或村、办事处、老干部工作部门等)党组织,退休后又受聘到另一个单位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参照第2条办理。 (8)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父母(配偶)所住地或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党组织,在落实工作单位过程中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或已办理延期分配手续的,党的组织关系暂保留在县政府复转退伍军人安置部门。 (9)大中专毕业生,已分配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
5、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在落实工作过程中可暂保存在县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因某些原因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 (10)因县城改造原住地被拆迁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住地社区的党组织,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组织关系可暂保留在原党组织或转到新住地较近的党组织。 (11)下岗职工、留职停薪人员中的党员,党的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应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如果已安排工作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到新单位的党组织。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党的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地的社区或乡镇党组织,找到新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 (12)凡在新经济组
6、织中工作超过6个月以上的党员(含离退休党员),都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在企业党组织,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其党员管理工作由其上级党组织负责,外商独资企业党员管理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党组织负责,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个体劳协或工商部门党组织。 (13)党组织对外出党员要进行出行前教育,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通过适当方式定期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 (14)党员流入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在验明外来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
7、活和其它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外来党员。 (15)流动中的预备党员,如预备期满,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根据本人所提出的转正申请,并征求党员外出所在党组织意见后及时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党员外出所在地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向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介绍党员流动期间的有关情况。 (16)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在转入地区、单位党内选举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都应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7)流动党员所在地的党组织,对符合优秀党员条件的流动党员要予以评选,事迹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并把情况通报流动党员原党组织。 (18)对不能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违法违纪的流动党员应加强教育,该处理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章、党纪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原党组织介绍有关情况。 (19)出国留学、自费留学、出国探亲、出境承包工程等人员中的党员,按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外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0)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 5 页 共 5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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