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三违”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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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三违”管理实施细则反“三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反“三违”工作,扼制各类“三违”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依据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吉林油田公司反“三违”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突出了“违章等同于事故”的理念,力求从根本上扼制各种事故的发生。第三条 长春采油厂对“三违”行为严肃查处考核。厂领导、机关各科室和基层站队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内各种“三违”行为的查处。第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是“三违”行为查处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违”行为查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厂机关各科室、基层各站队。第二章
2、 “三违”行为的界定第六条 本细则所指“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一)违章指挥行为是指在安排和指挥生产时,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要求的行为。(二)违章操作行为是指在进行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指导文件要求的程序或步骤进行操作,以及违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要求的行为。(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和不执行相关纪律、要求和安全规定的行为。第七条 根据“三违”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将“三违”行为划分为严重“三违”行为和一般“三违”行为。(一)严重“三违”行为是指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见附1),可能导致
3、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一般“三违”行为是指除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禁令以外的其它“三违”行为。(二)本细则结合实际,列出了常见的 “三违”行为(见附2)。第三章 查处“三违”行为的权限第八条 任何一名管理者(包括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都有责任在本职范围内查处“三违”行为。第九条 任何一名员工都有权抵制违章指挥,制止他人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并有责任向上级主管科室举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第十条 基层站队自觉、主动查处“三违”行为,是保证安全生产的最有效方法。各基层站队要经常组织对本单位内“三违”的查处活动,并每月定期向厂质量安全环保科上报。第十一条 厂负责厂生产区域内“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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