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汇报 (5)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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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汇报 tddr201100006 通政函201142号 XX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整治违法用地和依法整治违法建设的 通 告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XX省实施办法、XX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本级规划区依法整治违法用地和依法整治违法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土地的属违法用地行为;凡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批准,或不按照
2、要求建设建筑物及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物的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其所建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属违法建筑(简称“两违”)。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两违”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调查,依法接受处理。 三、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等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拆除。 四、相关单位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在限期内带头自行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五、所有违法建筑物,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发放
3、有关证照;供电、供水单位不得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和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业务;已经发放或提供的,应当及时纠正。 六、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当事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违法建筑一律按本通告精神处理,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配合“两违”整治工作。县“两违”整治办公地点:县国土资源局三楼。监督举报电话:86220 18、862312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整顿 通告 2 内容总结(1)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2)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有关证照(3)六、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当事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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