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医疗卫生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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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卫生局关于执行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13日 深卫发(1997)第9号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医疗机构: 现将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现代化服务,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卫计发1996第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仪器设备系指:应用于医学领域具有明显专业技术特征的医学技术装备,包括医疗器械、科学仪器、卫生
2、装备、实验室装置、辅助设备等。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系指:应用于医学领域里的高技术、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必须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方针,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用行政、技术、经济等各项手段,进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 凡属国有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购置渠道如何,均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人员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或有专人负责,并有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区属以上医疗机构(含镇二级医院)需建立设备科,并配备计划、采购、保管、统计、维修、计量等专
3、职人员。区以下医疗机构可根据单位规模和任务设备专职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人员编制应根据单位的规模、任务、病床数量、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部值及台件数等按比例予以确定。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由单位领导、设备科和使用科室三级负责。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 2制定本地区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中、长期装备规划,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区域发展规划; 4对本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贯彻仪器设备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
4、方针、政策和制度; 2遵照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全面领导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3加强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与调控,把握投资方向,审定装备规划与年度购置计划,审批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废等工作; 4了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分布和使用情况,加强对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领导与考核; 5加强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和维修队伍的建设,切实抓好人员培训、考评等工作。 第九条 设备科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制订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相应的管理制度; 2积极收集国内外有关仪器设备的情报信息和动态,做好咨询服务,努力学习研究仪器设备的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运用
5、各种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一起拟定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中、长期装备规划,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4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供应、维修、调剂、报废以及统计、报表、效益分析、事故处理、安全监督和资料档案、计量管理等工作; 5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检验、评比和奖惩工作,组织协作共用; 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培训、考核、调配、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 第十条 使用科室的主要职责 1使用科室要有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 2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科室仪器设备和零配件的申
6、购计划,提出可行性报告或专题论证报告,报设备科; 3配合设备科做好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建档等工作; 4负责本科室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管及报表统计效益分析等工作。保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安全地正常运行; 5做好仪器设备的零配件及消耗品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和群众的作用,以避免、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和失误,各单位应成立仪器设备技术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技术问题进行评价、咨询。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技术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应由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领导、设备科和业务科负责人、专家(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仪器设备管理
7、人员组成,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由管理、卫生、经济、工程等技术人员组成,合理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本职工作,勤政廉政,刻苦钻研,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努力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 除设备科的专职管理人员外,各业务科室也应设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本科室的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其它部门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参加考核和晋升。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包括上岗培训)。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使用人员技术水平、安装能力和条
8、件、资金、单位现状及专科技术发展的需要制订出切合实际的仪器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在规划和计划中应优先安排常规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第十八条 各单位装备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必须经仪器设备评价咨询委员会或小组讨论,并报主管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计划必须加强论证,凡单价超过十万元的仪器设备,必须填写论证表(附件1),凡单价超过百万元的仪器设备,除填写论证表外,还需附详细的论证说明(附件2),对已颁布的部管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计划按有关规定办理,还需附上市医学情报所出具的该仪器设备各厂家详细技术参考比较资料。第四章 购置验收 第二十条 购置单价3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各单位提出初审意见,
9、报主管局审批,购置单价3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由各单位审批,报主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先进、合理的原则购置仪器设备。国内已能生产,质量能满足需要的整机、零配件、消耗品等,不宜从国外引进。 第二十二条 进口仪器设备应做到货比三家,深入分析,综合论证,按照功能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予以选定。并填写进口报批表一式三份报主管局审查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进口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采取招标形式,应召开技术论证会,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定。 第二十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洽谈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应有技术保证书和维修保证书,并合理安排必要的技术培训
10、和安装调试等有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单价在十万美元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签约时,应要求在货到后最多付款90%,余下部分待仪器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后,由用户签字,方可汇出。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货前,应作好验收的准备工作,进口仪器设备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办好报关免税等手续,以免造成提货延误。 第二十七条 单价在十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科和使用科室共同验收,使用科室要做好安装、调试、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成立专门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维修人员、使用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组成,制定周密验收计划,准备好验收所需的各项条件。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依国家有关法律
11、请相应的计量部门和质检部门鉴定。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安装、调试、验收,并填写安装验收报告表(附件3)。 第二十九条 严格把握验收中的关键环节,接货初验时要按运单认真核对各项数据和标记,核对票据资料是否齐全。开箱后,要按合同和装箱单逐项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解决。 第三十条 进口仪器设备要求在索赔结束前15天完成验收工作,合同规定由厂商安装调试者,用户不得自行开箱验收。 第三十一条 进口仪器设备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规定,属于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范围的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向商检部门申请检验,经商检不合格者,应认真办理索赔事宜。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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