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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工程管理部)1.1 总 则 1.1.1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承包人保证及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1.1.2本项目参建各方必须按照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1.1.3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的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2、。1.1.4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管理终身负责制。1.1.5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1.1.6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工程的分包。1.1.7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职业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1.2 工程质量控制依据1.1.1工程承包合同文件、技术规范; 1.1.2设计文件;1.1.3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文件;1.1.4由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1
3、.3 工程质量检查程序1.3.1分项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1.3.1.1分项工程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1)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应认真仔细审查施工图纸,检查设计图纸与说明是否齐全、吻合,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图纸有无遗漏、差错或互相矛盾之处,地质和水文等基础资料是否充分可靠,所需材料来源有无保证,所提出的施工工艺、方法是否合理,是否切合实际,能否保证质量要求,路线、桥梁各桩位的坐标、高程是否正确等。 (2)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查: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首先提交分项工程开工报告,报告除按表格内容填写外,还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施工方案及施工工艺、分项工程质量负责人、劳动
4、力组织安排及承包人质量自检系统和质量保证措施、放样测量、标准试验等基础资料、到达工程材料供应情况及材料试验报告、施工机械型号和数量,工地试验室仪器与试验人员配备及临时资质的审批情况、并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验频率和方法。对承包人所报资料应逐项进行检查,在审批开工申请时,掌握以下原则:1)开工前所采用的设计图纸必须经过复核无误;2)材料、人力、机械设备不足不准开工;3)未经检验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4)未经批准的施工工艺不准采用;5)前道工序未经检验,后道工序不准进行。1.3.1.2分项工程开工后的质量控制施工放样和施工测量资料应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和复核,施工过程中应有监理工程
5、师旁站或监督,必要时进行现场签认,每道工序完工后应进行工序检查验收。承包人的质量自检人员应按照驻地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承包人先进行各道工序的自检,自检合格后,填报质量验收通知单,现场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工序进行检查、抽检并签认质量检验报告单,如验收合格则应及时批准承包人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否则责令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1.3.1.3中间交工证书在单位、分项或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的质量自检人员应根据规范要求进行工程的自检,合格后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并填报中间交工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汇
6、总各道工序的质量检验单,并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合格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签认中间交工证书。其中路基交验、特大桥、大桥、隧道工程的交验的中间交工证书由总监办签认。1.3.1.4开工、检查、验收的审批权限: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的审查负责人为驻地,施工放样与施工测量检查的责任人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工序质量检查的责任人为现场监理;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查责任人为驻地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分部工程的检验负责人为驻地,单位工程、合同段及路基交验的验收由总监办负责。重要部位的质量:如导线点的闭合、隧道的控制测量、试验路段、高标号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水稳基层配合比的批准、桥梁安装、隧道施
7、工方案由总监办复核、批准。1.3.2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程序当组成一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或组成一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首先进行再次检查和评定并报请驻地监理或总监办检查、复查,办理中期交工。对诸如:路基交验、基础及隐蔽工程、路面、大梁预制安装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重要部位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由总监办组织中期交工验收,对一般 分部、分项工程由驻地办组织检查验收;工序的质量检查由现场监理负责。1.3.3质量监督单位:浙江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1.3.4交工验收由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分项工程质量检查程序如下图:审查开工申请每道工序完工后承包人自检,是否合
8、格填写工序质量检验报告单和相关质量检验报表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抽检,是否签认自检结果分项工程已完工承包人自检,是否合格编制分项工程完工证书,进行分项工程完工计量、评定驻地监理工程师汇总抽检资料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审查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总监办审定是否符合要求签认分项工程完工证书承包人返工或整修承包人返工或整修或进一步整理资料是否否是否否是是否是1.4 工程质量管理职责1.4.1公司的质量职责(1)制定质量目标;(2)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3)执行国家及合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4)组织阶段性和月度质量检查;(5)定期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9、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积极配合政府监督部门的工作,执行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问题处理意见;(6)支持监理机构为保证工程质量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和对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的决定;(7)对设计、施工中可能存在的质量缺陷、隐患提出修改、处理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整改;(8)组织交工验收,协助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9)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的质量管理。 1.4.2监理机构的质量职责(1)完善监理机构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执行监理质量控制程序和控制方法;(2)管理好监理自身的工地试验室,以利质量监控;(3)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完善质量保证体系;(4)审批主要分项工程的试验路段或试验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
10、审批试验结果;(5)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工艺和方法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按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6)检查、检验施工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和材料组成设计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7)对重点部位和隐蔽工程重点监督、旁站;(8)及时进行各分项工程的中间交工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批准承包人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对于重点工序和分项工程应坚持旁站监理;(9)尽早发现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任何不良因素或质量事故苗头并及时采取措施给予制止;组织对施工中发现的工程的工艺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当缺陷或事故经处理达到设计和技术规范要求后,批准承包人继续施工;(10)加强工地巡视并做好巡视记录;
11、(11)加强质量计划管理,结合质量分解目标建立已完工程质量情况的台账,定期分析质量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和影响因素,以便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实施监控;(12)参与所辖范围月度质量检查评比和组织召开质量现场会;(13)定期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情况,接受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积极配合政府监督部门的工作;(14)进行合同段质量评定,参与公司主持的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15)缺陷责任期和工程保修期的质量管理;(16)总监办、驻地办的质量职责在本项目监理实施办法中明确。1.4.3承包人的质量职责(1)承包人对所施工的工程负有终身质量责任,必须树立全寿命质量意识,切实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12、;(2)承包人必须建立自检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分级管理的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为合同段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本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负技术和管理责任。质检工程师和操作人员为质量的直接责任人;(3)严格执行国家和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制定相关控制程序和方法,尤其是重点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4)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实行从材料质量、施工程序、施工工艺、内部自检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相关质量台帐和档案;(5)严格执行监理指令,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整改;(6)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质量自检评定;(7)负责缺陷责任期的质量维修和承担保修期的质量责任。1.5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
13、5.1工程质量事故定义:是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间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1.5.1.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1.5.1.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和使用年限内。1.5.2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三类。1.5.1.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1.5.1.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要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
14、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又分为三个等级:(1)一级: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300万元之间;(2)二级: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150万元之间;(3)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1.5.1.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
15、结构跨塌。(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跨塌。1.5.3质量事故的处理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众多而且复杂多变,所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控应以主动控制为主,以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当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5.3.1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监理工程师应首先以“监理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要求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需要时,还应要求承包人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要督促承包人及时上报主管部门。1.5.3.2要求承包人接到“
16、监理通知单”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与事故有关的工程情况; (2)质量事故的详细情况,如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性质、现状和发展变化情况等; (3)事故调查中的有关数据、资料; (4)质量事故原因分析与判断; (5)是否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6)事故处理及缺陷补救的建议方案与措施;(7)事故涉及的有关人员和责任者的情况。1.5.3.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事故原因分析是确定事故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对事故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
17、的资料、数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造成事故的真正原因。对于质量事故应组织设计、公司等各方参加进行事故原因分析。1.5.3.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应以事故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事故一时认识不清,而且事故一时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数据,做进一步分析,找出原因,以利制定处理方案。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且所有的处理方案应不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1.5.3.5确定事故处理方案后,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人
18、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发生质量事故,不论是否是由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通常都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如果发生的质量事故不是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和原因造成的,则处理质量事故所需的费用或延误工期,应和公司协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承包人合理的补偿。1.5.3.6在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在总监办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公司,并上报主管部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一般程序框图质量事故的发现驻地办、总监办、管理部、公司联合初步调查总监办发出停工令驻地办检查事故状况提出处理意见、总监办审核承包人填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提出处理方案
19、必要时进行专家咨询公司、总监办联合处理审查驻地办监理工程师批准处理方案方 案 实 施1.6 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1.6.1对于存在质量缺陷工程,应要求承包人根据质量缺陷的原因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报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工程师应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做出判断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1.6.2对于质量缺陷,如果一致认为不需专门进行处理,应经过公司、设计单位和监理三方的充分分析和论证,且经过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1.6.3在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实施“三全”(全面、全员、全过程)监督检查,缺陷工程处理后,应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工程质量缺陷处理一般程序框图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评价根据公司的处理意见包括缺陷工程的失败试验过程资料和情况调查试验、检测、现场察看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可行不可行验 收发现质量缺陷发出停工令缺陷的初步调查监理工程师主持检查检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监)提出处理方案(承包人)审批处理方案(监)方案实施资料存档可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