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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讲专利侵权判断本讲稿第一页,共四十五页一、侵权判断与专利保护范围1、侵权判断的目的和意义看某一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先进行专利侵权判断,再决定是否主张权利;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先进行专利侵权判断,再决定是否实施专利。2本讲稿第二页,共四十五页2、我国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专利法第59条第1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3本讲稿第三页,共四十五页3、侵权判断对比的对象将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两种错误的方法:将原告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进行对比;将
2、原告的专利与被告的专利进行对比。4、对比的方法分解权利要求;寻找相应技术特征;对比4本讲稿第四页,共四十五页二、权利要求解释(一)字面解释1、字面解释的含义:根据权利要求书用语的含义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2、字面解释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5本讲稿第五页,共四十五页3、字面解释的方法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
3、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6本讲稿第六页,共四十五页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例如:一个配置在支架第二腔内的结合件,它将终端引线器与终端连接器之间的固定部分与支架基本上结合成一个整体。7本讲稿第七页,共四十五页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字典,权利要求书中用语的含义不清楚时,使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中含糊不清的用语;8本讲稿第八页,共四十五页使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中含糊不清的用语在“催化反应低温解吸除氧系统”实用
4、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为“在解吸器与软水管之间增设一条回水管”,被控侵权物在解吸器与软水管之间只有一条回水管。被控侵权人主张权利要求中这句话的含义是原来在解吸器与软水管之间有至少一条回水管,再增设一条回水管,就是至少有两条回水管。法院通过审查说明书发现,说明书载明回水管的作用是降低软水箱中水的含氧量,以保证除氧水在软水箱氧量很大或水温很低时也能稳定达标,同时使软水箱起到给水箱的作用,以适用锅炉负荷的变化。同时指出现有技术都采用给水箱,自然不存在回水管。据此,法院认定增设一条回水管指的是从无到有的增设,而不是从一条到两条的增设。(清华大学、机械电子工业部设计研究院诉北京威
5、肯机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9本讲稿第九页,共四十五页附图的解释作用在“全耐火纤维复合防火隔热卷帘”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为“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被控侵权物中不锈钢丝和铝箔分别设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法院认为,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包括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或边缘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理由是:“专利说明书附图4清楚表明了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的技术方案,因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对本专利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即可以把必要技术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可以结合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
6、征解释其含糊不清之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附图4所表明的在耐火纤维毯的一侧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的技术内容,已经清楚地表明了在耐火纤维毯中放置耐高温不锈钢丝和铝箔的含义。”(北京英特莱特种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新辰陶瓷纤维制品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3258号案)10本讲稿第十页,共四十五页结合相关权利要求的解释“热交换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中,专利权利要求1可以分为9个技术特征,其中技术特征G为:“至少第二扇形板是由一块大致平整的板材所制成”。专利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的热交换器,其特征在于其中靠近转子的扇形板的表面被制成凸形的,从而使它与由任何热变形造成的转子凹形相互补
7、偿。”11本讲稿第十一页,共四十五页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分析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了解到技术特征G中所述的“大致平整的板材”是指第二扇形板的表面制成凸形。二审法院认为,按一审法院的解释将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 将成为多余的。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专利技术特征G“至少第二扇形板是由一块大致平整的板材所制成”中的“大致平整的板材”解释为是指“第二扇形板的表面制成凸形”,并无事实依据。幻灯片 612本讲稿第十二页,共四十五页审查档案OBE-工厂 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与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权利要求中的一句话是“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双方对铰接件与金属件是否分离
8、产生争议。法院认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曾指出:“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并从而设置在一个预定的位置上时,通过对铰接件进行冲压或变形,以及通过将弹簧件安装在铰接件上,就可以改进装配弹簧铰接部件的方法。”从而认定认定权利要求1中“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仍然是金属带的一部分,该区域未与金属带分离。13本讲稿第十三页,共四十五页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中用语的特别限定在在“积木地板积木地板”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权利要求中多次出现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权利要求中多次出现“积木积木”这一限定词。双方对被告可以象积木那样拼插在一起这一限定词。双方对被告可以象积木那样拼插在一起地板是否侵权产生争议。地
9、板是否侵权产生争议。法院认为:法院认为:“通过说明书及附图对本专利及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谓通过说明书及附图对本专利及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谓积木地板料的解释内容可见,之所以用积木地板料的解释内容可见,之所以用“积木积木”一词作为一词作为“地板地板”前面的一个限定词,是因为本发明将该种地板定位于:它使用前面的一个限定词,是因为本发明将该种地板定位于:它使用的是一种类似小孩玩具的是一种类似小孩玩具“积木积木”一样的基础材料一样的基础材料积木地板积木地板料,该种积木地板料具有正面面积小、大小及形状都很料,该种积木地板料具有正面面积小、大小及形状都很随意的特性。随意的特性。”因此,法院对权利要求中的因此,法院对
10、权利要求中的“积木积木”一一词进行了限制性解释,认为它只指正面面积小、大小及词进行了限制性解释,认为它只指正面面积小、大小及形状都很随意的地板材料。被控侵权物不属于权利要求形状都很随意的地板材料。被控侵权物不属于权利要求的范围。的范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2004)二中民初字第二中民初字第69886988号民号民事判决)事判决)14本讲稿第十四页,共四十五页词典的解释作用在“带托板容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案中,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技术特征是“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从内容器后壁伸展到装在内容器前壁的排放接头”。被控侵权物也具有排流槽,但该排流槽不带有轻微的
11、坡度。专利权人提出,根据辞海对“轻”和“微”的解释,“轻微”可解释为忽略不计。法院指出:涉案专利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对该轻微一词的理解,必须首先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涉案专利排流槽带有一个轻微的坡度目的是使涉案专利发明能够自动排空容器中的残液,故轻微并非可有可无,并非可忽略不计,轻微的坡度必须要达到能够使容器中的残液即时地排空的程度。被告根据辞海对轻微一词作可忽略不计的解释不能接受。”(许茨工厂公司诉上海山海包装容器有限公司,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0号案(二审)。)15本讲稿第十五页,共四十五页二、权利要求解释(二)等同原则1、等同原则的含义根据
12、等同原则,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没有落入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范围,但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发明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差别是非实质性的,被控侵权物仍可能被认为与发明是“相当的”,从而构成侵权。等同原则下的侵权是对字面侵权的补充。16本讲稿第十六页,共四十五页二、权利要求解释(2)等同原则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
13、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17本讲稿第十七页,共四十五页二、权利要求解释(3)禁止反悔原则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权利要求修改而导致的禁止反悔 因意见陈述而导致的禁止反悔 18本讲稿第十八页,共四十五页因权利要求修改而导致的禁止反悔 在“一种毛绒动物玩具的生产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专利权人本来起草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步骤a是“根据所要生产动物玩具的
14、头部形状设计、生产塑料头胎”。专利权人在专利复审过程中将上述步骤修改为“首先根据所要生产动物玩具的头骨形状设计注塑模具,利用注塑机、模具生产出动物的塑料头胎”。专利权人刘敬昌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为了避开现有技术,使其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而对有关技术特征作出修改和限制性陈述的。这种在原来申请文件基础上的修改,是专利权人选择的其专利技术的创造性所在,也是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权的限制。专利权人的该修改应当具有禁止反悔的效力。”被告没有使用注塑权,而是直接生产塑料头胎。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不构成等同。(刘敬昌诉淄博友诚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鲁民三终字第35号案。)19本讲稿第十九
15、页,共四十五页因意见陈述导致禁止反悔在“一种建筑粘合剂”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就认定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阶段的陈述构成禁止反悔。专利权利要求中规定的填料为硅石灰粉,而被告产品中的相应成为碳酸钙和碳酸镁。专利权人主张碳酸钙、碳酸镁和硅石灰石属于同一类,二者构成等同替换。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阶段的陈述意见中表明了其采用硅石灰与石灰石的具体不同之外,并由此最终获得了授权。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阶段的陈述在诉讼中不得反悔。因此,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不同于专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王秀岩诉北京森陌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104
16、号案。)20本讲稿第二十页,共四十五页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判断1、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权成立;2、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侵权成立;3、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不同,但不同的技术特征属于等同的特征,侵权成立。4、被控侵权物缺少专利权利要求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5、被控侵权物有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不同,又不属于等同特征,不构成侵权。21本讲稿第二十一页,共四十五页专利权利要求专利权利要求被控侵权物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保护范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围A+B+C A+B+C A+B+CA+B+C是A+B
17、+CA+B+CA+B+C+DA+B+C+D是A+B+CA+B+CA+B+CA+B+C C C和和C C等同等同是A+B+CA+B+CA+BA+B否A+B+CA+B+CA+B+D CA+B+D C和和D D不等同不等同否专利侵权判断本讲稿第二十二页,共四十五页专利权利要求专利权利要求涉嫌侵权物涉嫌侵权物与权利要求对比与权利要求对比判断判断结论结论四个技术特征:杯体(A)杯盖(B)把手(C)把手上的塑料套(D)保护范围:A+B+C+D杯体、杯盖、把手、把手上塑料套A+B+C+DA+B+C+D完全相同侵权杯体、杯盖、把手、把手上有塑料套,杯体中有过滤网A+B+C+D+EA+B+C+D+E增加一个技术
18、持征侵权杯体、杯盖、把手、把手上尼龙套A+B+C+DA+B+C+D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但等同侵权杯体、杯盖、把手A+B+CA+B+C缺少 一个技术特征不侵权杯体、杯盖、提手,提手上有塑料套A+B+F+DA+B+F+D把手与提手不等同,至少有一个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不侵权23本讲稿第二十三页,共四十五页四、案例讲解1、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知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通过技术转让帮助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安装了海水脱硫装置,武汉晶源认为该装置以及
19、使用的方法使用了其专利,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24本讲稿第二十四页,共四十五页案中专利名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本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下述步骤:1)提取海水;2)用海水在洗涤塔中洗涤烟气中的SO2;3)将吸收了SO2的酸性海水与未吸收SO2的海水掺混;4)对该混合的海水鼓入空气来进行曝气,向混合海水中鼓入空气的数量,可以是空气以标准立方米小时、海水以立方米小时来计量,其空气与混合后的海水的比例是:空气为从0.1到1.5,海水为1;曝气时间为从2分钟到20分钟;5)将曝气处理后的海水排往海域。25本讲稿第二十五页,共四十五
20、页权利要求1所述的脱硫方法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为:a、提取海水;b、用海水在洗涤塔中洗涤烟气中的SO2;c、将吸收了SO2的酸性海水与未吸收SO2的海水掺混;d、对该混合的海水鼓入空气来进行曝气;e、向混合海水中鼓入空气的数量,可以是空气以标准立方米/小时、海水以立方米/小时来计量,其空气与混合后的海水比例是:空气为从0.1到1.5,海水为1;曝气时间为从2分钟到20分钟;f、将曝气处理后的海水排往海域。26本讲稿第二十六页,共四十五页海水烟气脱硫方法方案可对应概括为包括以下技术特征:a、提取海水;b、用海水在洗涤塔中洗涤烟气中的SO2;c、将吸收了SO2的酸性海水与未吸收SO2的海水掺混
21、;d、对该混合的海水鼓入空气来进行曝气;e、向混合海水中鼓入空气的数量,将空气以标准立方米/小时、海水以立方米/小时来计算,经公式计算,可得:其空气与混合后的海水比例是:空气0.29,海水为1;曝气时间为13分钟;其中,空气鼓入量的计算依据:设备明细表中列明鼓风机21台,规格(每台风量)190标准立方米/分钟,按2台正常运行,每小时鼓风量为190标准立方米/分钟7d00uzen00T%分钟)2(台)22800标准立方米,海水流量78500立方米/小时,空气与海水的比例为22800/785000.29:1;曝气时间:17100立方米(曝气池容积)78500立方米/60分钟13分钟。f、将曝气处理
22、后的海水排往海域。27本讲稿第二十七页,共四十五页脱硫方法中对应技术特征对比a-a相同,均为提取海水。b-b相同,均为用海水洗涤烟气中的SO2。c-c相同,均为将吸收了SO2的酸性海水与未吸收SO2的海水掺混。d-d相同,均为对该混合的海水鼓入空气进行曝气。f-f相同,均为将曝气处理后的海水排往海域。e-e相比较,专利的e技术特征体现的是鼓入空气与海水的体积比,即(0.1-1.5):1,曝气时间为(2-20)分钟;华阳公司的e技术特征经计算得出对应值,即空气与海水的比例为0.29:1,曝气时间为13分钟。数值0.29处于(0.1-1.5)的范围内,13分钟处于(2-20)分钟的范围内,因此,对
23、应特征e-e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相同。结论:被告使用的方法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28本讲稿第二十八页,共四十五页专利权利要求5记载:一种用于权利要求1所述烟气脱硫方法的曝气装置,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曝气池、以及该曝气池与洗涤塔、海水泵、鼓风机相连通的通道;曝气池中由隔档分隔成混合区和曝气区;混合区的混合海水从隔档上部进入曝气区中;混合区下部设有吸收了SO2的酸性海水进入口,其近旁设有未吸收 SO2的海水注入口;曝气通道的出气口位于曝气区的海水中;曝气区的上部有海水排出口。29本讲稿第二十九页,共四十五页权利要求5限定的脱硫设备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为:A、包括曝气池,以及该曝气池与洗涤塔、海水泵、
24、鼓风机相连通的通道;B、曝气池中有隔档分隔成混合区和曝气区;C、混合区的混合海水从隔档上部进入曝气区中;D、混合区下部设有吸收了SO2的酸性海水进入口,其近旁设有未吸收SO2的海水注入口;E、曝气通道的出气口位于曝气区的海水中;F、曝气区的上部有海水排出口。30本讲稿第三十页,共四十五页华阳公司的海水烟气脱硫装置设备包含的技术特征可概括为:A、包括曝气池、洗涤塔、海水泵、鼓风机以及相连通的通道;B、曝气池中有隔档分隔成混合区和曝气区;C、混合区的混合海水从隔档上部和下部(图纸中体现)进入曝气区中;D、混合区设有吸收了SO2的酸性海水进入口,并有未吸收SO2的海水注入混合区;E、曝气通道的出气口
25、位于曝气区的海水中;F、曝气区的上部有海水排出口。31本讲稿第三十一页,共四十五页脱硫设备中的对应技术特征对比A-A相同,即两者都包括曝气池以及该曝气池与洗涤塔、海水泵、鼓风机相连通的通道。B-B相同,两者的曝气池均以隔档分隔成混合区和曝气区。C-C比较,专利的C特征体现为:混合海水从隔档上部进入曝气区,体现在设备上,即隔档的上部设置通道;华阳公司的C技术特征从图纸中体现为:隔档上下均设有通道;混合海水从隔档的上部和下部均可以自混合区进入曝气区,与专利相比较,隔档的设置形式不同;但两者以隔档形式分隔混合区和曝气区的手段是相同的,从隔档上部流过与从隔档上部下部同时流过;最终的流量是相同的,因此,
26、两者的功能及效果均相同,且隔档设置形式的改变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因此,C-C属于等同的特征。32本讲稿第三十二页,共四十五页D-D比较,专利的D特征体现为:混合区下部设有吸收了SO2的酸性海水进入口,近旁设有未吸收SO2的海水进口,从而体现出酸性海水和新鲜海水分两路进入曝气池的混合区;华阳公司相对于此技术特征的D,从装置图上看,体现为:吸收了SO2的酸性海水进入曝气池混合区的指向位置是曝气池的边沿,而总平面布置图中显示,吸收了SO2的酸性海水进入混合区之前先与海水以管道汇合再行进入曝气池的混合区,两证据显示的结构形式不统一。装置图中将吸收了SO2的酸性海水进
27、入口指向表示在曝气池的上边沿只是一种示意,即示意有进口进入曝气池,而不应表明是吸收了SO2的酸性海水直接表露于曝气池的上沿表面,因为这样有悖于设计常规和环保要求。依总平面布置图显示的结构形式,虽然将海水与吸收了SO2的酸性海水先经管道汇合,但汇合后依然进入曝气池的混合区进一步掺混,这与专利将海水和吸收了SO2的酸性海水分两路进入混合区进行混合的手段没有本质区别,掺混后使得酸度稀释的功能和效果亦属相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此类管道的进入方式属常规设计范畴,无需创造性劳动。所以,此对应技术特征D-D属于等同的特征。33本讲稿第三十三页,共四十五页E-E相同,均为曝气通道的出气口位于曝气区的
28、海水中。F-F相同,均为曝气区的上部设有海水排出口。结论:脱硫设备整体技术方案的对比分析:华阳电业有限公司的脱硫设备与专利权利要求5所述的脱硫设备中的各对应特征A-A、B-B、E-E、F-F分别相同,C-C、D-D对应等同,因此,两者整体技术方案相等同。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34本讲稿第三十四页,共四十五页2、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与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中民三初字第0247号民事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0号。湖南迪诺制药有限公司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不侵犯西安高科陕西金方药业公司的专利权。35本讲稿第三十五页,共四十
29、五页涉案专利名称为“双唑泰泡腾片剂及其制备方法”其权利要求为:1、一种抗菌消炎药泡腾片剂,其特征在于该片剂每片含有甲硝唑0.18-0.22g、克霉唑0.144-0.176g、醋酸洗必泰0.0072-0.0088g和泡腾剂辅料0.32-0.38g;法院将其划分为以下技术特征:1、一种抗菌消炎药泡腾片剂;2、该片剂每片含有甲硝唑0.18-0.22g;3、该片剂每片含有克霉唑0.144-0.176g;4、该片剂每片含有醋酸洗必泰0.0072-0.0088g;5、该片剂每片含有泡腾剂辅料0.32-0.38g。36本讲稿第三十六页,共四十五页迪诺公司双唑泰阴道泡腾片的处方为:甲硝唑0.2g、克霉唑0.1
30、6g、醋酸氯已定(氯己定)0.008g,微晶纤维素0.09g,预胶化淀粉0.07g,酒石酸0.172g,碳酸氢钠0.18g,硬脂酸镁0.002g,滑石粉0.008g,并加适量1%HPMC(25%乙醇)溶液,辅料含量共计0.522g。37本讲稿第三十七页,共四十五页经比对,二者的技术特征仅有泡腾剂辅料含量不同,其余特征均相同。每片涉案产品的泡腾剂辅料含量为0.522g,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为每片含泡腾剂辅料0.32-0.38g。金方药业认为迪诺制药的涉案产品的泡腾剂辅料0.522g构成对涉案专利中泡腾剂辅料0.32-0.38g技术特征的等同替换。法院认为,在第76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国
31、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论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认为权利要求1不但含有三种活性成分,而且所用泡腾片辅料用量几乎等于甚至少于活性成分的用量之和。最终认为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维持涉案专利有效。38本讲稿第三十八页,共四十五页因此,泡腾剂辅料0.32-0.38g技术特征是体现涉案专利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必要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将泡腾剂辅料0.32-0.38g列入权利要求并得到授权,就使社会公众有理由相信专利权人选择该数值范围已经使其技术方案最佳化和权利最大化。而且对体现专利创造性高度的技术特征适用等同原则,会不适当地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打破专利授权时就已形成的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
32、衡。故对金方药业适用等同原则,认为迪诺制药的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迪诺制药的涉案产品的泡腾剂辅料0.522g的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泡腾剂辅料0.32-0.38g的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同,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39本讲稿第三十九页,共四十五页五、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1、法律规定:专利法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2、侵权对比方法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33、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讲稿第四十页,共四十五页3、产品类别的对比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4、外观设计的对比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本讲稿第四十一页,共四十五页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
34、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本讲稿第四十二页,共四十五页5、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的规则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侵权成立;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但被诉侵权设计与
35、授权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似的,或者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但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的,不侵权。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似,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综合考虑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全部设计特征。本讲稿第四十三页,共四十五页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诉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本讲稿第四十四页,共四十五页法院认为,金程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涉案轻型客车的车身前部前围板带有明显向前伸出并带有折边的凸台、前散热器格栅为带有短横梁的宽格栅,车身各部棱角及导角均采用圆弧大R过度,左右两侧的下围板与整个围板形成完整连续的过渡型曲面,靠近轮胎部位的裙围板是带有突起的下围板。该款车型的外观包含了华晨金杯公司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设计要点,虽然在前散热器格栅格栅和尾灯处略有不同,但仍然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故法院认定金程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型号为GDQ6480A的涉案轻型客车构成对华晨金杯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金程公司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晨金杯公司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本讲稿第四十五页,共四十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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