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篇新旧条文对照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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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人格格权权篇篇新新旧旧条条文文对对照照解解读读亮点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本次民法典立法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是争议较大的问题,目前其他国家民法典没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部分著名专家教授也一直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单最终本次民法典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国家立法以人为本,强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立法倾向。亮点二:明确规定损害人格权的违约之诉中,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条:我们目前司法实践中,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若主张违约责任,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侵害人格权的违约行为中,即使选择主张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亮点三:明确了认定人格权侵权的考量因素法条:民法典将职业、影
2、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近年来公众人物人格权侵害纠纷频发, 对于不同职业的人侵害人格权的方式应区别对待。公众人物对人格权保护应有一定的限度。亮点四:新增维护生命尊严的权利法条对比:民法典新增了关于“生命尊严”的规定,意味着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个人决定自己的命运。在医疗中,绝症患者有权选择有体面、有尊严的治疗方案。该规定也可能为将来“安乐死”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亮点五:明确鼓励捐献器官法条对比:民法典沿用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推定同意原则,若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则推定他同意捐献,他死亡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亮点六:明确进行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学
3、研究,应遵守法律并不能违背伦理道德。法条:2018 年 11 月 26 日,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副教授贺建奎宣称,通过编辑试管婴儿胚胎基因的一对双胞胎女婴出生。消息迅速引起轩然大波。民法典该条规定是对该事件的回应,明确表面在进行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学研究,应遵守法律并不能违背伦理道德。亮点七:明确禁止性骚扰,单位未尽到防止性骚扰的义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法条:该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各种表现形式,同时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具有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义务。在未来不排除受害人以侵权人和单位作为共同被告, 单位未未尽到防止性骚扰义务, 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亮点八:扩大肖像权保护范围
4、,不以营利为目使用肖像权也构成侵权。法条对比:以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肖像权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为前提, 民法典扩大了肖像权的适用范围,任何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法典实施后,对使用他人肖像应更加慎重,避免侵权纠纷。以后可不能再随意制作别人的表情包了!亮点九:扩大了隐私权界定范围法条对比:民法典 明确了隐私权的概念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加大了对自然人隐私权保护的力度。亮点十:扩大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法条对比:民法典 明确列举了电子邮箱、 健康信息、 行踪信息均属于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目前许多
5、网络应用均会收集用户该部分信息,若未取得授权的,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亮点十一:明确了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法条:该条款规定,在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人且无法恢复的情况下,能够未经他人同意提供、 使用信息。该规定是为了平衡信息时代中个人信息保护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人人格格权权编编七七大大亮亮点点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1 1. .确确立立器器官官捐捐献献的的基基本本规规则则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
6、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2 2. .预预防防性性骚骚扰扰:明明确确机机关关、企企业业、学学校校责责任任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3 3. .姓姓名名权权、名名称称权权的的扩扩张张保保护护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4 4. .禁禁止止
7、非非法法收收集集个个人人信信息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 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5 5. .“标标题题党党”“跟跟风风党党”或或将将承承担担民民事事责责任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6 6. .侵侵犯犯隐隐私私权权行行为为具具体体化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
8、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7 7. .个个人人信信息息内内涵涵的的开开放放性性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民民法法典典系系列列解解读读之之“人人格格权权编编”一、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分别规定:民法典草案第 990 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
9、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一般人格权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也可以保护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例如,若捏造实施行为并没有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是受害人的名誉感(民事主体自认的主观评价)受到严重损害时,受害人不得以名誉权(因为名誉权的保护客体是名誉,是一种客观存在)受到侵害为由主张保护,而只能以侵害人格尊严为由主张救济。二、人格权的消极职能:民法典草案第 992 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继承。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是权利主体必备且不可分离的利益,所以原则不得放弃、转让和继承。三、人格权的积极职能:民法典草案第 993 条: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
10、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比如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给他人使用。四、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且细化范围民法典草案第 994 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 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其实就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死者近亲属的利益。五、预防性侵权请求权:民法典草案第 997 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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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 人格权 新旧 条文 对照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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