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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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四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22年5月25日经陕西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5月25日陕西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
2、那么第二章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免费服务工程予以公示。I十条实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妇女健康促进工程,所需费 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承当。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家庭生育子女的,可以免费享 受一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当。第四十二条鼓励科研单位加强优生优育的科学研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推广优
3、生优育新技术。第四十三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 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 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第四十四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获 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 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四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
4、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 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 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 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 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 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5、。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 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推行父母育儿假制度。符合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教育、住房、人才、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 育负担。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 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
6、利用现有资源,开设二至三岁婴幼儿托管班。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加强社 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拟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 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 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 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普惠性幼儿
7、园和城镇小区 配套幼儿园建设,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 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第五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双方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子女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和优 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 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 于三十元,并随经济社会开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方法由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规定。职工的独生
8、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 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事处发放。第五十二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 子女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局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子女或者双女 户的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 局部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生 子女户和双女户,
9、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双女户夫妻的节育 证明,政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组织应当给予以下优 待:(一)在开展经济的工程、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 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 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二)在帮扶资金、贷款、以工代赈等帮扶工程和社会救济、农 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三)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工程发放补贴补助 时,按人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 人份的份额,按户发放的,独生子女户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额,双女户 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额;(四)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一事一议决定的
10、公益事业建设 中,免去一个人份的负担;(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 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六)其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取,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七)其子女被职业院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优先享受国 家学生资助政策,优先安排其参加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 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八)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第五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农村独女 户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男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 人每月发给不低于一百元的奖励扶助金,具体标准和发放方法由省人
11、民政府规定,并随经济社会开展逐步提高,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 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并根据经 济社会开展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十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 发生意外伤残到达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养子女的,自 父母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 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政 府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四十九周岁起 享受
12、国家特别扶助,年满六十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 能力以及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当 地公立养老机构生活。对住房困难的,在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农村危 房改造方面优先给予安排照顾。建立健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死亡、 伤残家庭生活、就业、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 度,办理意外、疾病住院护理保险,建立定期巡访和优先就医制度。第五十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 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对计划生 育特殊家庭的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生产帮扶、生活照料等关爱活 动。第五十七条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陪
13、护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 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 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职工在陪护假期 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五十八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为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 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职工在休息期间视 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村居民和城镇其他居民,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从计划生育 专项资金中列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的,由其所在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
14、生产和生活。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者不 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措施以及不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计划生 育工作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逾期不支付优待、补助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责令单位按应付优待、补助金二倍的标准,向独生子女父母支付优 待、补助金;拒不支付优待、补助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 康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育儿假、陪护假等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
15、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未依法执行计划生育有关优待规定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对负责人给予通报 批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诉。第六十一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 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 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相关许可 证。第六十二条 非法销售、倒卖、变卖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 违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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